宋史 ·1056·
志第二十一 律历一
应天 乾元 仪天历
古者帝王之治天下,以律历为先。儒者之通天人,至律历 而止。历以数始,数自律生,故律历既正,寒暑以节,岁功以 成,民事以序,庶绩以凝,万事根本,由兹立焉。古人自入小 学,知乐知数,已晓其原。后世老师宿儒犹或弗习律历,而律 历之家未必知道,各师其师,岐而二之。虽有巧思,岂能究造 化之统会,以识天人之蕴奥哉!是以审律造历,更易不常,卒 无一定之说。治效之不古若,亦此之由,而世岂察及是乎!
宋初承五代之季王朴制律历、作律准,以宣其声,太祖以 雅乐声高,诏有司考正。和岘等以影表铜臬暨羊头秬黍累尺制 律,而度量权衡因以取正。然累代尺度与望臬殊,黍有巨细,
纵横容积,诸儒异议,卒无成说。至崇宁中,徽宗任蔡京,信 方士"声为律、身为度"之说,始大盭乎古矣。
显德《钦天历》亦朴所制也,宋初用之。建隆二年,以推 验稍疏,诏王处讷等别造新历。四年,历成,赐名《应天》, 未几,气候渐差。太平兴国四年,行《乾元历》,未几,气候 又差。继作者曰《仪天》,曰《崇天》,曰《明天》,曰《奉元》, 曰《观天》,曰《纪元》,迨靖康丙午,百六十余年,而八改历。
南渡之后,曰《统元》,曰《乾道》,曰《淳熙》,曰《会元》, 曰《统天》,曰《开禧》,曰《会天》,曰《成天》,至德祐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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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百五十年,复八改历。使其初而立法吻合天道,则千岁日至 可坐而致,奚必数数更法,以求幸合玄象哉!盖必有任其责者 矣。
虽然,天步惟艰,古今通患,天运日行,左右既分,不能 无忒。谓七十九年差一度,虽视古差密,亦仅得其概耳。又况 黄、赤道度有斜正、阔狭之殊,日月运行有盈缩、朏朒、表里 之异。测北极者,率以千里差三度有奇,晷景称是。古今测验,
止于岳台,而岳台岂必天地之中?余杭则东南,相距二千余里,
华夏幅员东西万里,发敛晷刻岂能尽谐?又造历者追求历元,
逾越旷古,抑不知二帝授时齐政之法,毕殚于是否乎?是亦儒 者所当讨论之大者,诿曰星翁历生之责可哉?至于仪象推测之 具,虽亦数改,若熙宁沈括之议、宣和玑衡之制,其详密精致 有出于淳风、令瓒之表者,盖亦未始乏人也。今其遗法具在方 册,惟《奉元》、《会天》二法不存。旧史以《乾元》、《仪天》
附《应天 》,今亦以《乾道》、《淳熙》、《会元》附《统元 》,
《开禧》、《成天》附《统天 》。大抵数异术同,因仍增损,以 追合乾象,俱无以大相过,备载其法,俾来者有考焉。
昔黄帝作律吕,以调阴阳之声,以候天地之气。尧则钦若 历象,以授人时,以成岁功,用能综三才之道,极万物之情,
以成其政化者也。至司马迁、班固叙其指要,著之简策。自汉 至隋,历代祖述,益加详悉。暨唐贞观迄周显德,五代隆替,
逾三百年,博达之士颇亦详缉废坠,而律志皆阙。宋初混一寓 内,能士毕举,国经王制,悉复古道。《汉志》有备数、和声、
审度、嘉量、权衡之目,后代因之,今亦用次序以志于篇。
曰备数。《周礼》,保氏教国子以六艺,其六曰九数,谓方 田、粟米、差分、少广、商功、均输、方程、赢朒、旁要,是 为九章。其后又有《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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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阳》、《周髀》、《缀术》、《缉古》等法相因而起,历代传习,
谓之小学。唐试右千牛卫胄曹参军陈从运著《得一算经 》,其 术以因折而成,取损益之道,且变而通之,皆合于数。复有徐 仁美者,作《增成玄一法 》,设九十三问,以立新术,大则测 于天地,细则极于微妙,虽粗述其事,亦适用于时。古者命官 属于太史,汉、魏之世,皆在史官。隋氏始置算学博士于国庠,
唐增其员,宋因而不改。
曰和声。《周礼》,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凡为乐器,以十 有二律为之数度。古之圣人推律以制器,因器以宣声,和声以 成音,比音而为乐。然则律吕之用,其乐之本欤!以其相生损 益,数极精微,非聪明博达,则罕能详究。故历代而下,其法 或存或阙,前史言之备矣。周显德中,王朴始依周法,以秬黍 校正尺度,长九寸,虚径三分,为黄钟之管,作律准以宣其声。
宋乾德中,太祖以雅乐声高,诏有司重加考正。时判太常寺和 岘上言曰 :“古圣设法,先立尺寸,作为律吕,三分损益,上 下相生,取合真音,谓之形器。但以尺寸长短非书可传,故累 秬黍求为准的,后代试之,或不符会。西京铜望臬可校古法,
即今司天台影表铜臬下石尺是也。及以朴所定尺比校,短于石 尺四分,则声乐之高,盖由于此。况影表测于天地,则管律可 以准绳 。”上乃令依古法,以造新尺并黄钟九寸之管,命工人 校其声,果下于朴所定管一律。又内出上党羊头山秬黍,累尺 校律,亦相符合。遂下尚书省集官详定,众议佥同。由是重造 十二律管,自此雅音和畅。
曰审度者,本起于黄钟之律以秬黍中者度之,九十黍为黄 钟之长,而分、寸、尺、丈、引之制生焉。宋既平定四方,凡 新邦悉颁度量于其境,其伪俗尺度逾于法制者去之。乾德中,
又禁民间造者。由是尺度之制尽复古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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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嘉量。《周礼》, 氏为量。《汉志》云,物有多少受以 量,本起于黄钟之管容秬黍千二百,而龠、合、升、斗、斛五 量之法备矣。太祖受禅,诏有司精考古式,作为嘉量,以颁天 下。其后定西蜀,平岭南,复江表,泉、浙纳土,并、汾归命,
凡四方斗、斛不中式者皆去之。嘉量之器,悉复升平之制焉。
曰权衡之用,所以平物一民、知轻重也。权有五,曰铢、
两、斤、钧、石,前史言之详矣。建隆元年八月,诏有司按前 代旧式作新权衡,以颁天下,禁私造者。及平荆湖,即颁量、
衡于其境。淳化三年三月三日,诏曰 :“《书》云:‘协时、月,
正日,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国经而立民极也。国家万 邦咸乂,九赋是均,顾出纳于有司,系权衡之定式。如闻秬黍 之制,或差毫厘,锤钧为奸,害及黎庶。宜令详定称法,著为 通规。”事下有司,监内藏库、崇仪使刘承珪言:“太府寺旧铜 式自一钱至十斤,凡五十一,轻重无准。外府岁受黄金,必自 毫厘计之,式自钱始,则伤于重 。”遂寻究本末,别制法物。
至景德中,承珪重加参定,而权衡之制益为精备,其法盖取《汉 志》子谷秬黍为则,广十黍以为寸,从其大乐之尺,秬黍,黑 黍也。乐尺,自黄钟之管而生也。谓以秬黍中者为分寸、轻重 之制。就成二术,二术谓以尺、黍而求氂、絫。因度尺而求氂,
度者,丈、尺之总名焉。因乐尺之源,起于黍而成于寸,析寸 为分,析分为氂,析氂为毫,析毫为丝,析丝为忽。十忽为丝,
十丝为毫,十毫为氂,十氂为分。自积黍而取絫。从积黍而取 絫,则十黍为絫,十絫为铢,二十四铢为两。锤皆以铜为之。
以氂、絫造一钱半及一两等二称,各悬三毫,以星准之。等一 钱半者,以取一称之法。其衡合乐尺一尺二寸,重一钱,锤重 六分,盘重五分。初毫星准半钱,至稍总一钱半,析成十五分,
分列十氂;第一毫下等半钱,当五十氂,若十五斤称等五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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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毫至稍一钱,析成十分,分列十氂;末毫至稍半钱,析成五 分,分列十氂。等一两者,亦为一称之则。其衡合乐分尺一尺 四寸,重一钱半,锤重六钱,盘重四钱。初毫至稍,布二十四 铢,下别出一星,等五絫;每铢之下,复出一星,等五絫,则 四十八星等二百四十絫,计二千四百絫为十两。中毫至稍五钱,
布十二铢,列五星,星等二絫;布十二铢为五钱之数,则一铢 等十絫,都等一百二十絫为半两。末毫至稍六铢,铢列十星,
星等絫。每星等一絫,都等六十絫为二钱半。以御书真、草、
行三体淳化钱,较定实重二铢四絫为一钱者,以二千四百得十 有五斤为一称之则。其法,初以积黍为准,然后以分而推忽,
为定数之端。故自忽、丝、毫、氂、黍、絫、铢各定一钱之则。
谓皆定一钱之则,然后制取等称也。忽万为分,以一万忽为一 分之则,以十万忽定为一钱之则。忽者,吐丝为忽;分者,始 微而著,言可分别也。丝则千,一千丝为一分,以一万丝定为 一钱之则。毫则百,一百毫为一分,以一千毫定为一钱之则。
毫者,毫毛也。自忽、丝、毫三者皆断骥尾为之。氂则十,一 十氂为一分,以一百氂定为一钱之则。氂者,氂牛尾毛也,曳 赤金成丝为之也。转以十倍倍之,则为一钱。转以十倍,谓自 万忽至十万忽之类定为则也。黍以二千四百枚为一两,一龠容 千二百黍为十二铢,则以二千四百黍定为一两之则。两者,以 二龠为两。累以二百四十,谓以二百四十絫定为一两之则。铢 以二十四,转相因成絫为铢,则以二百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铢为 一两之则。铢者,言殊异。遂成其称。称合黍数,则一钱半者,
计三百六十黍之重。列为五分,则每分计二十四黍。又每分析 为一十氂,则每氂计二黍十分黍之四。以十氂分二十四黍,则 每氂先得二黍。都分成四十分,则一絫又得四分,是每氂得二 黍十分黍之四。每四毫一丝六忽有差为一黍,则氂、絫之数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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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一两者,合二十四铢为二千四百黍之重。每百黍为铢,二 百四十黍为絫,二铢四絫为钱,二絫四黍为分。一絫二黍重五 氂,六黍重二氂五毫,三黍重一氂二毫五丝,则黍、絫之数成 矣。其则,用铜而镂文,以识其轻重。新法既成,诏以新式留 禁中,取太府旧称四十、旧式六十,以新式校之,乃见旧式所 谓一斤而轻者有十,谓五斤而重者有一。式既若是,权衡可知 矣。又比用大称如百斤者,皆悬钧于架,植环于衡,环或偃,
手或抑按,则轻重之际,殊为悬绝。至是,更铸新式,悉由黍、
絫而齐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损也。又令每用大称,必悬以丝 绳。既置其物,则却立以视,不可得而抑按。复铸铜式,以御 书淳化三体钱二千四百暨新式三十有三、铜牌二十授于太府。
絫而齐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损也。又令每用大称,必悬以丝 绳。既置其物,则却立以视,不可得而抑按。复铸铜式,以御 书淳化三体钱二千四百暨新式三十有三、铜牌二十授于太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