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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逸散塑化劑物質檢測標準探討

第四章 建材逸散塑化劑檢測標準建立與風險評估分析

第一節 建材逸散塑化劑物質檢測標準探討

本研究建材測試方法與實驗步驟主要本標準係依據 2011 年發行 ISO16000-25 Indoor air-Part 25 : Indoor air -- Part 25: Determination of the

emission of semi-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by building products --

Micro-chamber method

簡介

待測材料之採樣運送及儲存,以及試片製備說明於 ISO 16000-11,測定 SVOC 之空氣採樣與分析方法規範於 ISO 16000-6 及 ISO 16017-1。

2. 引用標準

ISO 16000-6 Indoor air -- Part 6: 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in indoor and test chamber air by active sampling on Tenax TA sorbent, thermal desorption and gas chromatography using MS or MS-FID

ISO 16000-11 Indoor air -- Part 11: Determination of the emiss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rom building products and furnishing -- Sampling, storage of samples and preparation of test specimens

ISO 554 Standard atmospheres for conditioning and/or testing -Specifications ISO 16017-1 Indoor, ambient and workplace air -- Sampling and analysis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by sorbent tube/thermal desorption/capillary gas chromatography -- Part 1: Pumped sampling

3. 用語及定義

3.1 微型容器之換氣率(air change rate for micro-chamber)(n)

每小時引進微型容器之乾淨空氣體積與相同單位量測之自由微型容器 容積之比例

3.2 微型容器空氣流率(air flow rate for micro-chamber) ( q) 單位時間進入微型容器之空氣體積

3.3 空氣流速(air velocity) 流過試片表面之空氣流速

3.4 單位面積空氣流速(area specific air flow rate) 供應空氣雨勢片面積之比例

3.5 SVOC 之單位面積逸散率(area specific air emission for SVOC) 自試驗開始經某一段時間,每單位面積自暴露區逸散物質之質量 備註 1.本標準忠義散物係由 SVOC 所組成。

備註 2.單位面積逸散率逸散因子併用 3.6 建築產品(building product)

建築工程中長久構建之產品 3.7 現場空白試驗(field blank)()

執行除空氣採樣外所有操作時,吸附劑管中 SVOC 質量(從建築產品之

3.9 對照試驗質量(mass collected in control test) 無試片時試驗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之質量總和。

3.10 第一階段質量(mass collected in first step)

逸散但不吸附於微型容器內,在微型容器出口捕集量測之 SVOC 質 量。

3.11 第二階段質量(mass collected in second step)

執行熱脫附時,在微型容器出口捕集量測之 SVOC 質量。

3.12 微型容器(micro-chamber)

能控制從建築材料的 SVOC 逸散務之量測條件的容器。

3.13 回收率(recovery)

在熱脫附期間離開微型容器之標的 SVOC 之量測質量,除以加至微型 容器之標的 SVOC 質量。

備註 1.回收率以百分率表示(%)。

備註 2.回收率提供有關試驗方法績效資訊。

3.14 試件(sample)

可以代表製造的建築產品之一部分或一片。

3.15 採樣期間(sample period) 試件被採取之持續時間。

備註:採樣期間為使用吸附管或其他裝置從微型容器出口捕集空氣之 時間。

3.16 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semi-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SVOC) 沸點範圍(240 至 260)至(380400)之有機化合物。

備註 1.本分類為世界衛生組織所定義。

備註 2.因部分有機化合物在大氣壓力於沸點前就分解因此不易或無 法 測定其沸點。蒸氣壓為化合物揮發性分類之另一準則,SVOC 之蒸氣 壓在 10- 2mPa 與 10Pa 之間。

3.17 吸附劑空白(sorbent tube blank)

空氣採樣前吸附管本身內之 SVOC 值。

3.18 標的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arget semi-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產品特定的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3.19 試片(test specimen)

為模擬待測材料或產品得逸散行為而特別製備,以供用於微型容器中逸散

試驗之試件的一部分。

3.20 試驗開始(test start)

將試片製入微型容器內之時間

3.21 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總質量(total mass collected in first and second step)

6. 微型容器系統 6.1 一般

用以測定從建築產品逸散 SVOC 之單位面積逸散率之微型容器系統應包 含下列:微型容器,乾淨空氣產生與增濕系統及監測與控制系統,以確保 試驗能依規定條件執行。

微型容器之設計可以使具有平滑表面的固態產品能至於微型容器內或上 面(或下面) ,使得試件本身成為微型容器外壁。此與 ISO 16000-9 及 ISO 16000-10 方法類似。在此情形中,試件表面必須對著微型容器加以密封,

使試件的邊緣及背面得以排除。為確保氣密性,其他產品應放置在特殊得 試件座。本標準所有類型的微型容器一般規範與要求,參照 6.2 至 6.7。

6.2 微型容器

適當的體積大小與尺度比例已試驗過,如表 B.1 所示。微型容器與逸 散 SVOC 接觸的採樣系統部分(所有管與接頭)通常係由玻璃或惰性非 脫氧材料,例:惰性塗覆之不鏽鋼與磨光不銹鋼所製成。惟在所有情形 中,應滿足 6.3 與 6.7 所規定的要求。依微型容器材料(例:部分玻璃類 型) ,可能需要表面處理以協助熱脫附。

備註:磨光不銹鋼會催化某些 SVOC 之裂解。

放置試件的密封材料應具低逸散性與低吸附性,且應不會增加微型容 器之背景濃度。微型容器裝置之簡圖如圖 1 圖 2 所示。

1 乾淨空氣供應 2 空氣流量調節器 3 空氣流量計 4 微型容器 5 試件 6 密封材料

7 空氣採樣管(吸附管) a 空氣入口

b 排氣出口

圖 4-1 試驗第一階段微型容器裝置圖例 (資料來源:本研究提供彙整)

1 轉移線路 2 吸附劑管 3 採樣幫浦 4 微型容器 5 容器加熱裝置 a 排氣管路 b 惰性氣體入口

圖 4-2 試驗第二階段之微型容器裝置圖例 (資料來源:本研究提供彙整)

6.3 表面積比例

試件表面積與微型容器內表面積之比例應為 0.15±0.0075。

備註:此範圍外之表面積比例可能會產生不同的量測結果。

6.4 氣密性

6.7 回收率及弱減效應(recovery and sink effect)

準確度±10%以內之標的 SVOC 的標準溶液予以製備,且應注入已知質量

應使用空氣鈍化裝置或乾淨氣體鋼瓶,以提供乾淨空氣,使得供應至

7.8.吸附劑及試樣管

7.9.分析儀器,滯留在吸附管之 SVOC 應使用 ISO16000-6 與 ISO16017-1 所規範的熱脫附裝置與氣相層析儀與以分析。

可將微型艙體置於可控所需溫度位置進行溫度控制。

對測試的產品採樣,測試前試件儲存及製備測試試件依據 ISO 16000-11 程序規定。

SVOC 的初始逸散與被汙染物吸附於表面有強烈影響,因此,適當試件包 裝和儲存為特別重要考慮因素,表面吸附污染物的初始影響可透過延長重 複逸散測試進行研究。

11. 微型艙體準備

微型艙體應進行清潔,以滿足 8.3 要求。開始測試之前,應將微型艙體拆 卸並用蒸餾水和丙酮清洗。為揮發剩餘的化學物質,加熱微型艙體至 250

℃或更高。加熱後微型艙體冷卻至室溫。

12. 測試方法

12.1.對照質量收集(空白試驗)

在乾淨的微型艙體中對照試驗(現場空白)的質量應小於目標 SVOC 的總質量的 10%,並驗證回收率。

微型艙體之回收率分析需依據 6.7 節。

12.2. 第一階段微型艙體中測試試件的位置

測試試件與微型艙體內壁間不宜直接接觸,如圖所示。

12.3.逸散測試(第一階段試驗)

濃度測量來自所定義採樣時間進行,通常為 24 小時。其根據測試目 的,

可適當的在附加時間進行空氣採樣。空氣採樣期間之濃度測量取決於所使 用的分析方法並應詳加記錄。在逸散試驗空氣採樣階段,需供應乾淨濕度 空氣(50 % RH)

12.4.脫附試驗(第二階段試驗)

完成逸散測試的第一階段試驗,自微型艙體取出測試樣品,並加熱微 型艙體微室。在這部分試驗應使用另一隻吸附管,提供惰性氣體並加熱至 200℃以上

13. 測試試件單位面積逸散率計算及結果表示如公式(1)

1. 精密度與準確度

1.1 檢量線:線性係數(R2值)不得小於 0.995,其檢量線配置並依據

方法偵測極限(method detection limit, MDL)定義為:一包含待測物的 樣品基質中,99% 的信賴度極限(confidence limit)內,可偵測到待測物 的最低且大於零的濃度。方法偵測極限(MDL)主要是參考環檢所公告之

(二)方法偵測極限之確認

以計算得到的 MDL 濃度添加至樣品基質內,重覆進行 7 次測試,利 用最近一次 MDL 重覆測試之變異數 (S2) 值及前次 MDL 重覆測試 之 S2 值,計算 F 比例。F 比 例之計算是將較大之 S2 值作為分子,稱為 SA2;另一個 S2 作為分母,稱為 SB2,先計算 F 比例再與 3.05 做比較, 若 SA2/SB2<3.05,利用下述公式計算共同的標準偏差(Spooled standard deviation, Spoo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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