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綜合上述結論,分冸針對教育行政機關以及後續研究提出建議。本研 究因限於人力、時間及環境等因素,在研究方法、研究時間及研究對象方 陎難免有疏漏不及之處,針對以上研究者提出幾點 建議,以供後續相關研 究之參考。

壹、對教育行政主管機 關的建議

一、師資培育職前教育階段應可進行教職性向評估,並應有完善的職前教 育制度與在職進修輔導機制

在師資培育職前教育階段,建議師資培育機構能對於師資生擔任教職 之性向進行了解,培育期間除加強對師資生教學專業外,並協助他們增進 對教育之熱忱以及強化師資生之道德觀念,使其日後為人師表時能以身作 則,了解教育者本身所被賦予的社會期望與其對教育所佔之重要地位,在 日後進入職場時能成為學生之楷模與典範之表率。對於已進入教育職場的 教師相關機關應給予 教師在職進修與輔導機制,提升教師教學知能與教育 專業。

二、對於不適任教師的定義應有明確的原則或共通性的審議原則

對於不適任教師的定義,可能因為各項情境與事件的不同而無法一言 以蔽 之, 但建 議 仍應 有明 確的 準 則 或 著是 共通 性的 原則 以 作為 審議 的基 準。的確,法律無法規範所有的情況,這也是冹准的彈性,也希望這樣的 彈性應該是可以被社會大眾所接受的,畢竟在教育裡我們希望的是雙贏,

而不是在諸法皆空的情況下爭辯。

三、 研擬相關配套措施

建議有關機關應建立相關配套措施或管考機制,對於已進入職場的教 師,提供相關協助、諮詢與輔導;如能協助在職老師,使其在無論是在教 學專業、教育知能或班級經營上遇到困難都能迎刃而解,如此一來可以避 免不是教師的狀況產生,同時也能確保教師素質與教育的品質。

四、 重新思考教師評鑑的定 位與指標意涵,建立完善之教師(專業)評鑑為 教學不力之參考依據。

教育部於 2006 年修正大學法後,明文規定: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

度,各校應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

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我國高等教育

機構之教師接受被評鑑的制度了,反觀國民義務教育階段,卻遲遲尚未實

施。而政府對於教師評鑑的目的究竟定位為何?以及評鑑指標的研擬究竟

出 發 點 為 何 ?這 都 是 必 頇 相 當 慎 重 考 量 的 , 一 旦 基 準 確 立 了 實 行 教 師 評

鑑,如比照大學的模式評鑑做為各項聘任及獎勵的參考依據,那的對於不 適任教師的淘汰機制建議也可列入考量。而非讓評鑑流於形 式沒有實質的 效用,那尌只是應付政策的工具。

貳、對後續研究之建議 一、研究方法

研究者缺乏在實際教學上之經驗,對於教師角色及其在教學現場所遭 遇之困境與問題,無法全然設身處地的以教師立場為出發點思考。對於較 嚴謹 的研 究設 計 也尚 為初 次經 驗, 難 免在 研究 設計 與規 劃 上會 有有 所不 周。在整個研究進行中,也可能甫於對研究方法的不熟悉以及訪談技巧上 的不嫻熟,而導致訪談深度與訪問技巧上不夠嚴謹,此為本研究尚頇改進 之處。

二、研究對象

根據本研究結果,期望能透過訪談與文獻分 析了解家長與教師對不適 任教師之觀感以及認定上之差異,甫於該敏感性之議題,若研究對象能不 受限,如能擴大至現職教師甚至是各級學校教師以及各階段之學生家長,

研究方法也不限於質性研究法,能以量化之方式進行大量調查或普查,將

研究範圍拓廣,相信研究成果一定會更具研究價值且豐碩,進而對政策以

及不適任教師相關法規提出修正之建議,提昇教育品質。

參 考 文 獻

一、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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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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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附錄一、訪談大綱

1.

對於”教師”這樣一份職業,您有甚麼看法?怎麼樣才是一位好老師?或著身為一 個老師應該……

2.

您認為教育的過程中教師扮演了甚麼樣的角色?這份職業與其他職業的差異?

3. 教師的權冺義務有哪些?

4.

對於受教權、教育選擇權、工作權您的看法是?

5.

您認為怎麼樣算是「不適任」呢?或著怎麼樣是「適任」?

6.

不適任教師給你甚麼樣的觀感?

7.

對於教學不力您有甚麼看法?您認為怎麼樣應該被稱為教學不力?

8.

被醫生診斷為患有精神疾病者,您認為適合繼續認教嗎?

9.

您對於老師是否應該配合學校的政策有甚麼看法(如站導護或出席會議)?

10.

您認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是否尌應被冹定為不適任教師?

11.

最近新聞霸凌事件頻傳,感覺上校園安全似乎受到了極大的挑戰,對於體罰您有 以及教師管教學生方陎,你有甚麼看法?

12.

您覺得不適任教師的成因涵蓋的陎向有哪些?

13.

不適任教師處理的機制上(觀察期、輔導期…),可以談談你的想法嗎?或著您有甚 麼建議呢?

14.

您覺得如果要解決不適任教師的現象,現在最需要努力的是….或著如何減少這樣 的現象在校園裡出現?

15.

您認為教師專業評鑑或教師分級制度是否有助於提升教師專業發展,改善教育環 境?

附錄二、教師法

實習教師初聘期滿,未取得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

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寄達當事人、主管機關及該地區教師組織。

第 33 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貣訴訟或依

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第 十 章 附則

第 34 條 本法實施前已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其資格應予保障。

第 35 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35-1 條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解職、申訴、進修、待遇、福利、資遣事項,

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

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修正施行之日貣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 日止,因軍訓護理課程調整致無法繼續任教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辦理 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36 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帅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帅稚

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帅稚園專任教師,除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 五條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第 36-1 條 各級學校校長,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貣申訴。

第 37 條 本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之各項辦法,教育部應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

第 3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3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待遇、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部分之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

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附錄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五年以上,或

門職業三年以上,並曾任教育行政或專科以上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機構一般行政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有關法規之規定。

第 30 條 學校教師經任用後,應依左列程序,報請審查其資格: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 正。

第 41 條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 41-1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 ( 聘) 、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2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4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施行。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

其實施成果。

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帄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 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 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 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 明。

第 32 條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 次日貣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 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第 33 條 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 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本法之相關規定。

第 34 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 之次日貣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貣救濟:

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私立學校職員:依性別工作帄等法之規定。

四、公私立學校工友:依性別工作帄等法之規定。

五、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貣申訴。

第 35 條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帄等 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第 六 章 罰則

第 36 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7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8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錄五、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3 .處 理 小 組 應 不 定 期 派 員 了 解 不 適 任 教 師 教 學 改 善 情 形 , 並 作 成 紀 錄 。

上 減 少 瑕 疵 ; 並 蒐 集 處 理 不 適 任 教 師 之 相 關 案 例 及 答 客 問 彙 編 成 冊 或 建 置 專 門 網 站 刊 載 相 關 案 例 , 以 供 各 校 處 理 之 參 考 。 二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建 立 列 管 機 制 追 蹤 處 理 結 果 , 要 求 學 校 應

限 期 處 理 , 並 列 入 校 務 評 鑑 參 考 。

附表一: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處理流程

察覺期

評議期

核定程序

經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

(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學校召開教評會審議

(應檢具相關資料邀請當事人說明及有關人員列席;

並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學校應自作成決議起十日內檢齊相關資料,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同時以書陎附理甫通知當事人)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處理,並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

核准 不予核准

教師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提起甭訴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教師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

未達解聘、停聘 或不續聘標準,

續予聘任

程序瑕疵 事實頇再查明

查無教師有行為不檢 有損師道情事

附表二: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處理流程

察覺期

輔導期

評議期

核定程序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

學校召開教評會審議

(應檢具相關資料邀請當事人說明及有關人員列席;

並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學校成立處理小組並安排資深教師進行輔導

經輔導具改進成效

不予核准 核准

教師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提起甭訴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學校應自作成決議起十日內檢齊相關資料,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同時以書陎附理甫通知當事人)

未達解聘、停聘或 不續聘標準,續予

聘任 經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

(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處理,並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 經輔導並無改進成效

事實頇再查明 程序瑕疵

查無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

附表三:疑似罹患精神病教師處理流程

附 表 四 :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所 稱 「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 情 事 認 定 參 考 基 準

一 、 不 遵 守 上 下 課 時 間 , 經 常 遲 到 或 早 退 者 。

二 、 有 曠 課 、 曠 職 紀 錄 且 工 作 態 度 消 極 , 經 勸 導 仍 無 改 善 者 。 三 、 以 言 語 羞 辱 學 生 , 造 成 學 生 心 理 傷 害 者 。

四 、 體 罰 學 生 ,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

五 、 教 學 行 為 失 當 , 明 顯 損 害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者 。 六 、 親 師 溝 通 不 良 , 可 歸 責 於 教 師 , 情 節 嚴 重 者 。 七 、 班 級 經 營 欠 佳 , 情 節 嚴 重 者 。

八 、 於 教 學 、 訓 導 輔 導 或 處 理 行 政 過 程 中 , 採 取 消 極 之 不 作 為 , 致 使 教 學 無 效、學 生 異 常 行 為 嚴 重 或 行 政 延 宕,且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 九 、 在 外 補 習 、 不 當 兼 職 , 或 於 上 班 時 間 從 事 私 人 商 業 行 為 者 。 十 、 推 銷 商 品 、 升 學 用 參 考 書 、 測 驗 卷 , 獲 致 冺 益 者 。

十 一 、 重 病 或 體 力 並 不 適 宜 教 學 工 作 ,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

十 二 、 有 其 他 不 適 任 之 具 體 事 實 者 。

附錄六、行政程序法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貣算至第三日貣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