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都市區域風洞試驗案例
第二節 建議
本研究之建議事項如下:
建議一
以實際案例進行風洞試驗或 CFD 模擬: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風雨風洞實驗室
本研究於試驗規劃時為簡化問題將高層建築下游區域假設為棋盤式街 廓,並以固定長寬高與街谷寬度進行試驗,此方式可了解前方高層建興建後 對下游街谷內的風場特性。惟實際都市區域並非此類型態,建議於未來研究 應以一實際案例進行風洞試驗或 CFD 模擬,分析討論街廓內的建築型態或排 列方式對戶外空氣自然流通的影響。
建議二
建立空氣流通評估標準: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高層建築物容易因密集化排列而形成巨大的阻礙對下游街谷通風產生 遮蔽效應,影響自然通風能力。目前新北市政府已領先全國注意到此環境問 題,將空氣流通評估納入都市設計審議規則中,惟多大的自然通風量才是合 理的,亦或該以何種指標代表戶外通風能力,目前在相關規定中皆付之闕如,
因此建議相關單位除重視戶外通風問題外,應明訂相關標準俾供都市設計審 議參考。
建議三
風環境評估項目納入都市設計審議規則: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環評法規規定高層建議物應對其產生的風場加以評估,並提出適當的改 善策略,必要時得以模擬或試驗分析之。此乃針對高層建築所產生的強風問 題加以規定,但尚未強制執行相關試驗。另一方面自然通風問題目前則僅新 北市政府於板橋江翠北側地區之都市細部計畫加以規定,建議其他縣市政府 應將風環境評估項目落實於都市設計審議規定中,以確保都市發展與環境問 題能共存共榮。
附 錄 一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回 應柯總經理鎮洋
近低樓層未符合都更的住戶,形成
附 錄 二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回 應報告書第 6 頁公式(A-3)應
Irwin[17]請更正為 Irwin[24]。 已依審查意見修正。
報告書第 27 頁第 2 行資料來
更新的拆除違建等情形,是否 可用,請納入評估。
特 定 區 域 建 築 量 體 模 型 以減少人力物力負擔,研 究 所 擬 之 評 估 方 法 適 用 於 探 討 都 市 區 域 之 環 境 風場特性,且不以都市更 新為限。
目前各縣市對環境風場在審 查時的做法為何,請補充。
本案風工程學會已發函國內 六 都 外 各 縣 市 洽 詢 相 關 問 題,除新北市外無其他縣市有 明訂環境風場審議規則。
附 錄 三 新 北 市 板 橋 ( 江 翠 北 側 地 區 )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原 則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俾利區域環境發展,提昇本區都市微氣 候及水岸都市景觀,提供申請、設計單位之規劃參考,依據都市計畫定 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適用範圍係依據「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
(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市地重劃 AB 單元)案」、「變更板 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
(市地重劃 C 單元)案」、「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 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四階段)(市地重劃 D 及 E 單元)案」,
以及「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
(第五階段)(市地重劃 F 及 G 單元)案」第十五點申請都市設計審議 地區。
三、使用分區規劃原則:
(一)商業區設計規劃原則:
1.考量整體都市景觀及商業活動之延續性,商業區建築物量體高度 應採分段退縮規劃,地面層以高度六公尺,二層至三層高度以大 於四公尺規劃,且不得設置夾層為原則(詳圖一)。
2.商業區指定位置設置跨堤設施(天橋或平台)者,跨堤設施之設 計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跨越道路上方之結構 體下方與路面淨高應符合相關道路安全規定,設置地點應銜接至 堤外高灘地人行、自行車道(詳圖一)。倘因堤防及高架道路限 制,設置跨堤平臺確有困難,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可 免予設置。
(二)學校用地規劃原則:
G 單元學校用地西北側街角廣場,應考量既有跨堤天橋整體規劃並 留設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廣場式開放空間,以塑造河濱綠地出入口意 象(詳圖一)。
四、風環境管制事項:
(一)建築基地平均寬度大於十五公尺以上者,建築物各幢立面最大寬度
(以淨寬度計算)與送審基地平均寬度之百分比應不大於百分之七 十為原則(詳圖二)。
(二)為促進環境通風的效果,降低都市熱島效應,並避免高樓風對人行 的影響,沿河第一排街廓之高層建築物,應提出環境風場試驗成果 說明。
(三)為確保通風廊道與景觀廊道的功能,垂直河岸道路留設之四公尺無 遮簷人行道,規劃時應能保持良好自然環境視覺通透,且全天二十 四小時供公共人行通行,並得計入法定空地。所留設之無遮簷人行 道,除考量夜間照明外,應與相鄰道路之人行道高程齊平,且沿該 無遮簷人行道兩側一點五公尺範圍內植栽喬木以綠化。
五、水岸建築物量體與造型:
(一)考量藍色公路兩側水岸都市整體景觀,申請案件應檢附自河面適當 視點與視角之視覺模擬圖說,以及天際線之檢討。
(二)為維護河岸兩側建築視覺景觀,供公眾使用之高層建築物,其頂層 部(屋脊裝飾物)應配合各幢造型加強設計,以形成整體建築 風貌及優美的天際線。其頂層部所附之水塔、空調、機械等設施,
應配合建築物做整體規劃設計,並設置適當之遮蔽美化設施,避免 影響景觀。
(三)面臨河岸的建築立面之陽台設計,應以設置景觀陽台為原則;不得 設置工作陽台。
(四)建築物外牆之顏色,應以中高明度、中低彩度為原則,減少太陽輻 射吸收,並與鄰近地區及相鄰建築物協調配合(詳圖三)。
(五)考量都市整體景觀及降低都市熱島,除依據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 則至少規劃 1/2 屋頂綠化外,並加強壁面綠化設計。
(六)建築物開口部以不採用反光玻璃設計為原則。
附 錄 四
開 發 行 為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準 則 開 發 行 為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準 則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86 ) 環 署 綜 字 第 八 0 四 七 九 號 令 發 布 全 文 共 五 十 二 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一 日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九 0 )環 署 綜 字 第 0 0 四 六 七 二 六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署 綜 字 第 0 九 一 0 0 七 四 一 九 二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 並 增 訂 第 二 條 之 一 及 第 四 條 之 一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署 綜 字 第 0 9 3 0 0 9 2 9 5 3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條 文 ; 並 增 訂 第 十 條 之 一 及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條 文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0950100251
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之一、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 條;並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11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0980020851 號 令修正發布第六、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並增訂第五條之一條 文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23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0980095552 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二 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26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0990016373 號
令修正發布第四條附件一、第五條附件二、第六條附件三及附件四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7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00085650
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 四條及第六條附件三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27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20023594 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二條、
第五條附件二、第六條附件三、第六條附件四、第三十條附件六、
第六條附件三附表六、第六條附件三附表七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 下簡稱認定標準)認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以下簡稱開發行
為),其環境影響說明書(以下簡稱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 下簡稱評估書)之製作,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令。
第 二 條 之 一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綜 合 評 估 者 ,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技師證書,且有一年以上之環境影響評估工作經歷者。
二、具有撰寫內容相關項目專業之大學以上學歷,且有二年以上之環境影響 評估工作經歷,並接受環境影響評估專業訓練達四十小時以上領有合格證 明者。
三、曾擔任二案以上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綜合評估者。
四、具有影響項目撰寫者資格之一,且有三年以上之環境影響評估工作經歷 者。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影響項目撰寫者,應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本國技師證書,且其執業範圍與撰寫內容相關者。
二、具有撰寫內容相關項目專業之大學以上學歷,且有一年以上之環境影響 評估相關項目工作經歷或接受環境影響評估專業訓練達十小時以上領有 合格證明者。
三、具有撰寫內容相關項目專業之專科以上學歷,且有二年以上之環境影響
三、具有撰寫內容相關項目專業之專科以上學歷,且有二年以上之環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