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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談到亞洲高層建築「爭高」的發展時,多會將原因根植在以美國為主的經濟體 經濟蕭條、營造業萎縮,造成許多建築師向正蓬勃發展的亞洲城市發展業務,而亞洲國 家又欲以技術與資本密集的高層建築來塑造國家現代化的形象、以吸引更多的外來投 資,造成亞洲建築爭高的產生。然而,如此全球性社經背景的改變下,若無在地的經濟、

技術、制度等條件配合,很難使高層建築真正於在地生根。

以國內情況而言,台灣經濟的持續成長、公共建設與營建投資的成長之下,以及營 建技術的輸入的影響下,讓高層建築開始有在台灣發展的可能。以下便從經濟面、營建 投資、技術與制度層面、都市發展層面來討論台灣高層建築的發展。

(1) 經濟面上的變化:

雖然許多建築師意圖將摩天大樓這種建築的討論與觀點提高到美學展現與象徵層 次,然而高層建築的發展與生產原本就相當利益層面的考量-作為都市中重要的房地 產,作為投資者產生利益的來源。在經濟層面的考量上,高層建築的起因與開發最主要 是為解決都市進行開發時土地成本高、精華用地日益減少的問題,而影響層面最大的莫 過於住宅不動產與商業不動產的使用;尤其是辦公空間33,隨著國內經濟結構變遷而擴 張其需求,再加上都市作為全球主要控管中心,使辦公大樓的需求與重要性大量增加,

無論是供需或成交,都成為各商業不動產公司衡量都市房地產市場活絡的主要指標之 一。

其中,房地產景氣與國內產業結構變遷的影響,是高層辦公大樓成為房地產市場寵 兒的重要關鍵。以國內產業結構變遷的影響而言,產業結構的變化會帶動該地區對於不 同型態空間的需求。國內重要都會區內的辦公大樓發展其實很早,隨著公部門扶持而快 速發展的二級產業成為台閩地區產業的主軸,陸續有幾個國內二級產業的大型企業在台 北自行開發企業總部,例如台灣水泥、嘉新水泥等;隨台灣經濟型態的轉型,三級產業 的發展相當快速,直至 1988 年台閩地區的三級產業在產業的比例上正式突破 50%,2003 年國內三級產業已近七成,相較於二級產業重視總部控管中心以及可供生產的空間(例 如工廠)外,三級產業除了需要做為管控中心與象徵意義的企業總部外,還需要大量的 據點以提供都市中各項服務與控管中心的連結,尤其是金融業、不動產業以及商業。因 此,隨著台北市、高雄市等重要城市陸續成為台灣對外的窗口,在都市中聚集的中小企 業與服務業成為都市中產業的主軸,再加上都市空間商品化的過程、讓空間生產成為商 品的一部分,使得商業空間需求的種類、開發方式開始產生轉變。尤其 1980 年代國內 房地產景氣,除了企業總部的生產外,由建設公司所開發的租賃辦公大樓逐漸成為主 軸,提供都市中大量辦公室空間的需求34

33 一般不動產業者會按照辦公大樓的設施、區位、租金水準將辦公大樓區分不同的等級。以戴德梁行為 例,辦公大樓分為A級辦公大樓、與一般辦公大樓;也有區分為 A 級、B 級辦公大樓。而 A 級辦公大樓 的供需、租金水準與空置率通常是房地產業者衡量都市辦公大樓房地市場的重要指標。

34 高雄市的情況則比較特別。90 年代中期,當時預測 97 後許多在香港落腳的大批企業可能會遷往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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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面臨都市計畫實施後開發個案建蔽率與容積率限制的情況,建築的高層化則在所難 免。國內主要的高層辦公大樓,許多便在這兩個時期中被陸續生產,如前階段所言的遠 企中心、新光人壽摩天大樓等都是在 1990 年代蓬勃生產的時刻被生產;而 2000 年以後 開始陸續發展、今年即將竣工的統一國際大樓、台新銀行總行等,企圖搭上下一波辦公 市場的景氣,供給都市中新的高層辦公大樓空間。

歷年台北市辦公室建照核發

0 200000 400000 600000 800000 1000000 1200000 1400000 1600000

1968 1971 1976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年度

核發總面積(平方公尺)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建照核發件數

總面積 件 數

圖 13 歷年台北市辦公室建照核發總面積、核發件數(資料來源:台北市民國 92 年統計年鑑)

圖 14 台北市歷年 A 及辦公大樓租金 (資料來源:戴德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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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制度層面對於建築高度的解禁

在國內實施都市計畫法後,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其建蔽率與容積率則受到限制,

而許多投資者為要增加樓地板面積而申請容積獎勵、讓建築的容積率提高時,卻不必然 讓建築物無限制地成長。國內建築在建築「高度」的發展上,受到法規的制定與解禁影 響甚深,涉及層面包括建築安全以及航空安全兩大範疇,下表列出制度的變革與對於高 層建築的影響;其中,可從內政部於 1945 年訂定的「建築技術規則」對於高層建築的 建築類型與高度限制開始探究。

表 3 制度上對於建築高度的變革

年代 關於高層建築的制度變革

1945 年 ˙內政部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制訂建築限高 35 公尺的限制。

在 1976 取消建築高度限制前,只有少部分符合規定的建築才能核准超過 35 公尺。

1965 年 7 月 ˙台北由於館前路超高大樓違建部分拆除爭議,引起內政部協同台北市政府、省政府 對於特許之超高建築認定達成共識:有關執行國家政策需興建、與國家文化事業有 關、與觀光事業有關之建築物不在 35 公尺的限制範圍之內。

1966 年 ˙內政部制定「特種建築物申請許可超高建築辦法」,加強對超高建築的限制與管理。

1967 年 8 月 ˙內政部發布「建築物防火避難設備辦法」,其中明訂超過特定層數的建物按規定須 隨層數增加而增加留置空地面積,在土地有限的台北中限制了建物高度的成長。

1973 年 5 月 ˙內政部修正「特種建築物申請許可超高建築辦法」第三條37規定,將超高層建築從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備辦法」第 16 與 42 條38對於高層建築基地面積與建築高度的 規定中徹底解放。

1974 年 10 月 ˙民航局依據民航法第 32 條訂定「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 禁止、限制建築辦法」(飛航安全標準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及限 制建築辦法),利用距航空站的遠近與高距比來限制飛行場四周的建築物高度。

1976 年 6 月 ˙內政部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第 23、24 條條文,放寬住宅區及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 築物高度的限制,分別取消住宅區 20 公尺與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的建築基地建築 高度 35 公尺的限制;並廢止「特種建築物申請許可超高建築辦法」。

1994 年 10 月 ˙內政部增訂建築技術規則第 12 章「高層建築物」,制定 50 公尺或 16 層以上的建築 稱為高層建築。對於高層建築的設計施工、建築設備、建築安全等制訂相關要求。

內政部在 1945 年制定了「建築技術規則」,並在文中第二編第四條規定:「建築物 之高度不得超過卅五公尺,但特種建築物經內政部許可者,不在此限。」然而,制定法 令初期雖對建物高度做出了限令,然而卻無詳細的明文規定可被內政部許可的建築的屬

37申請許可超高之建築物,在一宗建築基地內,依其行為當時適用之法令計算,其空地比符合規定者,在 不超過允許設計最大建築物容積之總樓地板面積數,不減少空地比,不妨礙安全、通風、採光及市容觀 瞻之原則下,得准予調整建物之設計高度及形狀,其所增加之高度,得不受建築物防火避難設備辦法第 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之約束

38這兩條條文規定,一般建築物超過五層,公共使用建築物(旅社等)超過三層時,每增加一層,其建築 面積所留置的空地面積要增加 2%,即可建面積減少 2%,而此項減少由第一層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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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為何。1960 年代後期,在拆除台北都市快速發展所造成的超建、違法超高建築風波之 下,造成內政部、省政府與台北市政府三方對於法令中所謂「特准」的認定產生爭議,

因此在 1965 年正式將法令中所謂內政部許可的建築物限於特定三大類型,並在 1966 年 由行政院頒訂「特種建築物申請許可超高建築辦法」,在原本建築技術規則的範疇與解 釋下,進一歩利用基地條件與申請營建的程序,來限制與管制都市內建築高層化的發 展。這三大特種建築物類型分別是:

-有關執行國家政策需興建的建築物,如故宮博物院等。

-與國家文化事業有關之建築物,如科學館、體育館等。

-與觀光事業有關之建築物,如國際觀光飯店等。

雖然三大類型定平息了當時各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對於高層建築物認定的糾紛,卻 深刻影響 60 年代後期到 70 年代城市中高層建築的屬性與高度,讓城市中天際線主要由 國家所主導建設的紀念性建築與觀光飯店組成。

制度限制造成高層建築類型受限的情況,一直到 1976 年內政部修正建築技術規則 才稍稍有所改變。1976 年內政部對於高層建築的規定雖然更趨嚴格,利用更多關於建築 基地大小的限制(500 平方公尺Æ1500 平方公尺)、土地使用與容積、基地環境的影響

(交通、日照、通風、採光、安全等規定)來限制高層建築的成長與區位,但是在相較 於之前「特種建築物申請許可超高建築辦法」,對於建築物類型的限制則明顯鬆綁,也 使得 80 年代後台灣的高層建築類型逐漸以房地產市場的喜好與利益走向做為依歸,逐

(交通、日照、通風、採光、安全等規定)來限制高層建築的成長與區位,但是在相較 於之前「特種建築物申請許可超高建築辦法」,對於建築物類型的限制則明顯鬆綁,也 使得 80 年代後台灣的高層建築類型逐漸以房地產市場的喜好與利益走向做為依歸,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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