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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婚姻意向因素之分析

在文檔中 source ss df MS F 值 scheffe 1 (頁 40-46)

本節主要探討未婚女性之各個有關變項對婚姻意向之解釋力。在探討各個有關變項 對婚姻意向的解釋力為進行多元階層迴歸分析,首先將預測變項之非連續變項轉換為虛 擬變項,採用強制進入法(enter),然而,為瞭解共線性問題,進行多元階層迴歸之前,

先進行皮爾遜積差相關與共線性診斷,茲就研究結果敘述如下:

一、各變項與婚姻意向的關係

本研究之個體變項、家庭變項、社會環境變項、婚姻價值與婚姻意向是否有顯著相 關?以皮爾遜積差相關分析各個有關變項與婚姻意向之關係,結果列於表 4-4-1,各個 有關變項與婚姻意向呈現相當程度之相關,相關係數範圍-.17~.34,其中發現民間信仰

(參照組:沒有宗教信仰)、異性交往經驗、性別課程參與經驗、婚姻酬賞之「規範與 資源」、「友伴關係」、「合法關係」、「情感承諾」、「實現角色」與婚姻意向間具有顯著正 相關存在;而佛教(參照組:沒有宗教信仰)、婚姻成本之「減少自由」、「加重責任」、

「不安的情緒」、「在夫家的挑戰」與婚姻意向具有顯著負相關存在。

本研究雖透過文獻探討選出適當的的解釋因子作為變項的考量,但在建構迴歸預測 模式時,必須避免線性重和或多元共線的問題,故在正式進入多元迴歸分析前,研究者 必須先進行共線性診斷。由表 4-4-1 可以得知各個預測變項之間相關係數並無>.8,且 由表 4-4-2 可以得知各個預測變項間共線性診斷之結果,個人社經地位、年齡、宗教信 仰、異性交往經驗、性別課程參與經驗、居住地、父母婚姻狀況、父母婚姻和諧程度、

婚姻酬賞之「規範與資源」、「友伴關係」、「合法關係」、「情感承諾」、「實現角色」、婚 姻成本之「減少自由」、「加重責任」、「不安的情緒」、「在夫家的挑戰」、「對娘家的為難」

之容忍度範圍.493~.880,其容忍度皆>.100,而其膨脹係數範圍 1.136~2.030,其膨 脹係數皆<10,即並沒有共線性之問題。

表 4-4-1 未婚女性基本變項、婚姻酬賞、婚姻成本與婚姻意向之相關係數表 (n=476)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個人社經地位 1

2.年齡 .44*** 1

宗教信仰(參照組:沒有宗教信仰)

3. 民間信仰 -.03 -.07 1

4. 佛教 .08 .17*** -.30*** 1

5. 基督/天主教 .02 .04 -.26*** -.17*** 1

6.異性交往經驗(參照組:沒有經驗) .11* -.16*** .08 -.11* -.01 1 7.性別課程參與經驗(參照組:沒有經驗) .03 .09 -.04 -.02 .12* -.02 1

8.居住地(參照組:宜蘭縣市) .31*** .29*** -.14** .11* .09 -.10* .23*** 1

9.父母婚姻狀況(參照組:非維持婚姻) .04 -.02 -.01 -.08 -.03 -.02 -.02 .03 1 10.父母婚姻和諧程度 -.05 -.1.0* -.05 .10* .04 .05 -.06 -.13** -.46*** 1 婚姻酬賞

11. 符合規範和增加資源 -.10* -.14** .13** -.03 -.04 .05 -.01 -.23*** -.02 .07 1 12. 友伴關係 -.07 -.12** .04 -.03 .04 .08 .11* -.01 .07 .05 .30***

13. 合法關係 -.05 -.07 .05 .04 .08 .10* .10* -.04 -.05 -.01 .40***

14. 情感承諾 -.13** -.13** .03 -.03 .09 .12** .09 -.17*** .02 .06 .55***

續表 4-4-1 未婚女性基本變項、婚姻酬賞、婚姻成本與婚姻意向之相關係數表 (n=476)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個人社經地位 2.年齡

宗教信仰(參照組:沒有宗教信仰)

3. 民間信仰 4. 佛教

5. 基督/天主教

6.異性交往經驗(參照組:沒有經驗)

7.性別課程參與經驗(參照組:沒有經驗)

8.居住地(參照組:宜蘭縣市)

9.父母婚姻狀況(參照組:非維持婚姻)

10.父母婚姻和諧程度 婚姻酬賞

11. 符合規範和增加資源

12. 友伴關係 1

13. 合法關係 .27*** 1

14. 情感承諾 .50*** .42*** 1

15. 實現角色 .51*** .45*** .54*** 1

婚姻成本

16. 減少自由 -.09 .07 -.03 -.01 1

17. 加重責任 .04 .16*** -.02 .08 .43*** 1

18. 不安的情緒 -.10* .04 -.07 -.06 .42*** .45*** 1

19. 在夫家的挑戰 .23 .12** -.01 .04 .55*** .50*** .38*** 1

20. 對娘家的為難 -.02 .09* .04 .04 .56*** .43*** .43*** .52 1

21. 婚姻意向 .40*** .17*** .34*** .34*** -.11* -.13** -.17*** -.16*** -.03 1

*p<.05,**p<.01,***p<.001

表 4-4-2 各預測變項間共線性之診斷結果

變項名稱 容忍度(tolerance) 膨脹係數(VIF)

1.個人社經地位 .686 1.457

2.年齡 .703 1.423

3.宗教信仰(參照組:沒有宗教信仰)

民間信仰 .771 1.297

佛教 .765 1.307

基督/天主教 .827 1.209

4.異性交往經驗(參照組:沒有經驗) .872 1.147

5.性別課程參與經驗(參照組:沒有經驗) .880 1.136

6.居住地(參照組:宜蘭縣市) .713 1.402

7.父母婚姻狀況 .757 1.321

8.父母婚姻和諧程度 .722 1.385

婚姻酬賞

9.符合規範和增加資源 .510 1.960

10.友伴關係 .606 1.651

11.合法關係 .680 1.472

12.情感承諾 .493 2.030

13.實現角色 .517 1.935

婚姻成本

14.減少自由 .589 1.699

15.加重責任 .599 1.699

16.不安的情緒 .618 1.618

17.在夫家的挑戰 .534 1.873

18.對娘家的為難 .525 1.906

二、影響婚姻意向之多元階層迴歸分析

未婚女性的個體變項(個人社經地位、年齡、宗教信仰、異性交往經驗、性別課程 參與經驗)、家庭變項(父母婚姻狀況、父母婚姻和諧程度)、社會環境變項(居住地)

與婚姻價值(婚姻酬賞、婚姻成本)是否對婚姻意向有顯著的解釋力?本研究以多元階 層迴歸方式依序投入個體變項(個人社經地位、年齡、宗教信仰、異性交往經驗、性別 課程參與經驗)、家庭變項(父母婚姻狀況、父母婚姻和諧程度)、社會環境變項(居住 地)與婚姻價值(婚姻酬賞、婚姻成本)後,得到兩個迴歸模式,結果如表 4-4-3。

在模式一中,以個體變項、家庭變項和社會環境變項預測婚姻意向時,結果發現對 婚姻意向有顯著解釋力(F=3.188,p<.001),決定係數為.085,校正後決定係數為.085,

即個體變項、家庭變項、社會環境變項能聯合預測「婚姻意向」8.5%的解釋變異量,其 中以異性交往經驗最具解釋力。為瞭解「個體變項」、「家庭變項」、「社會環境變項」對 婚姻意向之影響,進分析如下:

1.相較於沒有宗教信仰的未婚女性,民間信仰未婚女性較傾向結婚(β=.129,t=

2.246,p<.05)。

2.相較於現階段沒有異性交往經驗的未婚女性,現階段有異性交往經驗的未婚女性較傾 向結婚(β=.169,t=3.130,p<.01)。

3.相較於臺北縣市的未婚女性,宜蘭縣市的未婚女性較傾向結婚(β=.119,t=

-2.045,p<.05)。

在模式二中,除了投入模式一的個體變項、家庭變項、社會環境變項以外,再加入 未婚女性的婚姻價值變項時,結果發現各變項對婚姻意向有顯著解釋力(F=8.095,p

<.001),決定係數為.327,校正後決定係數為.242,即個體變項、家庭變項、社會環境 變項、婚姻價值變項能聯合預測「婚姻意向」32.7%的解釋變異量,其中居住地在模式 一有顯著解釋力,進入模式二變成無顯著解釋力,模式二以婚姻酬賞之「友伴關係」最 具解釋力,為瞭解「個體變項」、「家庭變項」、「社會環境變項」、「婚姻價值變項」對婚 姻意向之影響,分析如下:

1.相較於沒有宗教信仰的未婚女性,民間信仰的未婚女性較傾向結婚(β=.096,t=

1.879,p<.1)。

2.相較於現階段沒有異性交往經驗的未婚女性,現階段有異性交往經驗的未婚女性較傾 向結婚(β=.113,t=2.354,p<.05)。

3.越認同婚姻能「符合規範與增加資源」的未婚女性,愈傾向結婚(β=.151,t=2.392,

p<.05)。

4.越認同婚姻能擁有「友伴關係」的未婚女性,愈傾向結婚(β=.233,t=4.030,p

<.001)。

5.越認同婚姻能擁有「情感承諾」的未婚女性,愈傾向結婚(β=.139,t=2.167,p

<.05)。

6.越認同婚姻會增加「在夫家的挑戰」的未婚女性,愈傾向不結婚(β=-.147,t=

-2.395,p<.05)。

在模式一中,個人基本變項的民間信仰(參照組:沒有宗教信仰)、臺北縣市(參 照組:宜蘭縣市)皆達.05 顯著水準,和現在有異性交往經驗(參照組:現在沒有異性 交往經驗)達.01 顯著水準。當模式二加入婚姻價值的變項後,產生了互動的變化,增 加了 24.2%的解釋力,使原本達顯著解釋力的民間信仰(參照組:沒有宗教信仰)、現 在有異性交往經驗(參照組:現在沒有異性交往經驗)、臺北縣市(宜蘭縣市)其βeta 值皆降低了。然而,發現婚姻價值之婚姻酬賞的「符合規範與增加資源」、「友伴關係」、

「情感承諾」和婚姻成本的「在夫家的挑戰」皆達顯著水準。表示個人基本變項的民間 信仰(參照組:沒有宗教信仰)、臺北縣市(參照組:宜蘭縣市)、現在有異性交往經驗

之婚姻酬賞的「友伴關係」的未婚女性,其婚姻意向愈傾向結婚。

在文檔中 source ss df MS F 值 scheffe 1 (頁 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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