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後續研究建議

四、對政府主管機關與產業發展之意涵

第四節 後續研究建議

本研究限於時間、經費及個人能力,在研究範圍與方法上有相關限 制,並據以提出對後續研究之建議。

除係採單一譯碼及便利抽樣之限制外,本研究樣本數相當有限,第 一階段個案分析僅有五個個案;第二階段個案分析也僅有八個個案(含第 一階段之三個個案),且只就兩種非營利組織(農會)策略合作型式進行探 討,未能完整地比較本研究所提出四種策略合作型式之價值共創與關係管 理機制,且本研究係屬探索性個案研究,並未就研究發現進行大樣本驗 證,也是本研究限制之一;其他研究限制,請參考本研究第壹章第三節。

因此,第一個後續研究方向,即在於蒐集更多產業個案,除用以充 實本研究提出之架構,並提出更多攸關變數外,也可以針對相關變數間關 係,進行驗證性研究,將有助於提升本研究發現之外部效度。

第二,本研究有關非營利組織策略合作型式選擇決策之探討,初步 發現,合作夥伴關係也具有動態變化現象。除依本研究發現,透過較具策 略管理意涵之價值共創與關係管理機制之設計與運用,可維持既有合作關 係,並持續發揮彼此之合作效益外,合作關係也可能惡化,最後不得不解 散;也可能深化或將合作範疇擴大,致合涵內涵產生變化,而需要再轉型,

並改採其他策略合作型式運作。未來研究可以針對此項合作關係之變遷現 象,進一步探究,並深入瞭解其背後原因。

第三,本研究針對關係管理機制之探討,主要以聯盟機構及合作夥 伴之關係管理為思考重點。然而,非營利組織進行策略合作,也常涉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雖然,本研究也強調政府主管機關所提供外部誘因及參與 董(理)事會組成,以及透過網絡關係運用以建立異業合作關係,對營造價

值共創與關係管理機制之重要性,惟也不能忽視聯盟機構與政府主管機關 及其他資源提供者之關係管理課題,未來也可針對此議題進一步探討。

第四,本研究個案分析也發現,非營利組織策略合作關係中,主導 機構或聯盟機構負責人對價值共創機制發揮之重要性,惟並未針對其角色 與功能及利益關係進行深入分析,也是未來研究可以探討方向。

第五,由於農會法修訂准予五家農會共組營利組織後,國內據以成 立的農會組織間合資機構,在本研究期間均尚未有具體成效,未來可以增 加營利性合資機構(農會法修訂後成立之合資機構)之個案研究,以探討 較具策略管理意涵之價值共創與關係管理機制,並與其他策略合作型式進 行比較分析,也可以針對非營利組織組成之合資機構與營利組織組成之合 資機構,進一步比較兩種合資機構在價值共創與關係管理機制之差異。

第六,非營利組織進行策略合作,採營利性質之合作方式,是否會 破壞原本非營利組織之本質,也是未來探索營利性合作型式之價值共創與 關係管理機制時,值得探究之課題。例如,董事會或委員會之組成,以股 份計或以人員計較為合理?由同一批人馬組成有道理嗎?此外,機構性質 改變,也涉及組織設計、權力結構、集權與分權準則、風險管理、組織制 度與例規、人員聘雇等之調整,以及資源利用與利益分配等問題,如何協 調與整合彼此之資源與意見,均需要未來進一步研究。

第七,農會所屬基層金融(信用部)進行整合,是農會界最近幾年重 大事件之一,農會建立組織間策略合作關係,也可能受其影響,本研究並 未針對此議題進行深入探究,也是未來研究可以努力方向。例如,於 2005 年 5 月 26 日掛牌成立的「全國農業金庫」,也是屬於農會之組織間合作,

由各農會所共組之營利性合資機構。雖然該機構係依農業金融法所組成,

農會也較沒有權力選擇不出資參與(缺乏自主性成立動機);然而,相較

金庫之合作關係中,擁有較多之主控制(農會佔多數股權),比較兩個合 資機構之價值共創與關係管理機制之差異,也是值得未來研究之議題。

第八,農會進行組織間策略合作,也是台灣加入 WTO 後,面臨大環 境改變,各級農會因應各項挑戰所採取之主要措施之一;雖然本研究已就 相對議題提出討論,惟並未從策略合作型式選擇決策,以及各項價值共創 與關係管理機制,針對此項措施所欲解決之問題,進行更深入之比對分 析,也是有待未來繼續探究。

第九,本研究並未探討時間因素對非營利組織(農會)策略合作關係 之影響,未來也可針對不同類型策略合作型式,比較分析聯盟機構成立先 後,各組織間之績效變化問題。此外,有關非營利組織策略合作之績效課 題,主要表現在組織間策略合作之目標達成度,以及合作夥伴與其他利害 關係人之滿意度或接受度上,未來也可針對單一合作網絡,進行合作夥伴 與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滿意度調查,並從組織層次研究聯盟機構之相關人力 資源管理與組織行為課題。

最後,未來研究可將本研究之發現再予以延伸,進一步探討本研究 所建立之非營利組織策略合作型式選擇模式,以及各項價值共創與關係管 理機制,是否可適用於其他類型非營利組織之策略合作關係。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