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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七十

在文檔中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頁 21-39)

           

明史       ·1499· 

 

   

志第七十    刑法二 

       

  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  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太祖尝曰 :“凡有大狱,当面讯,防构  陷锻炼之弊 。”故其时重案多亲鞫,不委法司。洪武十四年, 

命刑部听两造之词,议定入奏。既奏,录所下旨,送四辅官、 

谏院官、给事中复核无异,然后覆奏行之。有疑狱,则四辅官  封驳之。逾年,四辅官罢,乃命议狱者一归于三法司。十六年, 

命刑部尚书开济等,议定五六日旬时三审五覆之法。十七年, 

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命之曰贯城。下敕言 :“贯索  七星如贯珠,环而成象名天牢。中虚则刑平,官无邪私,故狱  无囚人;贯内空中有星或数枚者即刑繁,刑官非其人;有星而  明,为贵人无罪而狱。今法天道置法司,尔诸司其各慎乃事, 

法天道行之,令贯索中虚,庶不负朕肇建之意 。”又谕法司官: 

布政、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人命重狱,具奏转达刑部、都察  院参考,大理寺详拟。着为令 。” 

  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卫、王府、公  侯伯府、在京诸曹及两京州郡,亦分隶之。按察名提刑,盖在  外之法司也,参以副使、佥事,分治各府县事。京师自笞以上  罪,悉由部议。洪武初决狱,笞五十者县决之,杖八十者州决  之,一百者府决之,徒以上具狱送行省,移驳繁而贿赂行。乃 

             

明史       ·1500· 

 

命中书省御史台详谳,改月报为季报,以季报之数,类为岁报。 

凡府州县轻重狱囚,依律决断。违枉者,御史、按察司纠劾。 

至二十六年定制,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笞杖就决;徒流、迁  徙、充军、杂犯死罪解部,审录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详  议如律者,大理寺拟覆平允,监收侯决。其决不待时重囚,报  可,即奏遣官往决之。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驳回改正, 

再问驳至三,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奏问,谓之照驳。若亭疑  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  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正统四年,稍更直省决遣之制,徒流就彼决遣,死罪以闻。 

成化五年,南大理评事张钰言 :“南京法司多用严刑,迫囚诬  服,其被纠者亦止改正而无罪,甚非律意 。”乃诏申大理寺参  问刑部之制。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瑬言 :“部囚送大理, 

第当驳正,不当用刑 。”大理卿杨守随言 :“刑具永乐间设, 

不可废 。”帝是其言。 

  会官审录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初制,有大狱必面讯。 

十四年,命法司论囚,拟律以奏,从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正  字、司直郎会议平允,然后覆奏论决。至是置政平、讼理二幡, 

审谕罪囚。谕刑部曰 :“自今论囚,惟武臣、死罪,朕亲审之, 

余俱以所犯奏。然后引至承天门外,命行人持讼理幡,传旨谕  之;其无罪应释者,持政平幡,宣德意遣之 。”继令五军都督  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间及驸马杂听之, 

录冤者以状闻,无冤者实犯死罪以下悉论如律,诸杂犯准赎。 

永乐七年,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承天门外,行人持节传旨, 

会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如洪武制。十七年,令  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录。仁宗特命内阁学士会审重囚, 

可疑者再问。宣德三年奏重囚,帝令多官覆阅之,曰 :“古者 

             

明史       ·1501· 

 

断狱,必讯于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卿等往同覆审, 

毋致枉死 。”英国公张辅等还奏,诉枉者五十六人,重命法司  勘实,因切戒焉。 

  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 

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  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  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初,成祖定热审之例,英宗特  行朝审,至是复有大审,所矜疑放遣,尝倍于热审时。内阁之  与审也,自宪宗罢,至隆庆元年,高拱复行之。故事,朝审吏  部尚书秉笔,时拱适兼吏部故也。至万历二十六年朝审,吏部  尚书缺,以户部尚书杨俊民主之。三十二年复缺,以户部尚书  赵世卿主之。崇祯十五年,命首辅周延儒同三法司清理淹狱, 

盖出于特旨云。大审,自万历二十九年旷不举,四十四年乃行  之。 

  热审始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而已。寻并宽  及徒流以下。宣德二年五、六、七月,连论三法司录上系囚罪  状,凡决遣二千八百余人。七年二月,亲阅法司所进系囚罪状, 

决遣千余人,减等输纳,春审自此始。六月,又以炎暑,命自  实犯死罪外,悉早发遣,且驰谕中外刑狱悉如之。成化时,热  审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正德元年,掌大  理寺工部尚书杨守随言 :“每岁热审事例,行于北京而不行于  南京。五年一审录事例,行于在京,而略于在外。今宜通行南  京,凡审囚,三法司皆会审,其在外审录,亦依此例 。”诏可。 

嘉靖十年,令每年热审并五年审录之期,杂犯死罪、准徒五年  者,皆减一年。二十三年,刑科罗崇奎言 :“五、六月间,笞  罪应释放、徒罪应减等者,亦宜如成化时钦恤枷号例,暂与蠲  免,至六月终止。南法司亦如之 。”报可。隆庆五年,令赃银 

             

明史       ·1502· 

 

止十两以上、监久产绝、或身故者,热审免追,释其家属。万  历三十九年,方大暑省刑,而热审矜疑疏未下。刑部侍郎沉应  文以狱囚久滞,乞暂豁矜疑者。未报。明日,法司尽按囚籍军  徒杖罪未结者五十三人,发大兴、宛平二县监候,乃以疏闻。 

神宗亦不罪也。旧例,每年热审自小满后十余日,司礼监传旨  下刑部,即会同都察院、锦衣卫题请,通行南京法司,一体审  拟具奏。京师自命下之日至六月终止。南京自部移至日为始, 

亦满两月而止。四十四年不举行。明年,又逾两月,命未下, 

会暑雨,狱中多疫。言官以热审愆期、朝审不行、诏狱理刑无  人三事交章上请。又请释楚宗英嫶、蕴钫等五十余人,罣误知  县满朝荐,同知王邦才、卞孔时等。皆不报。崇祯十五年四月  亢旱,下诏清狱。中允黄道周言 :“中外斋宿为百姓请命,而  五日之内系两尚书,不闻有抗疏争者,尚足回天意乎?”两尚  书谓李日宣、陈新甲也。帝方重怒二人,不能从。 

  历朝无寒审之制,崇祯十年,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审, 

命所司求故事,尚书郑三俊乃自变量事以奏,言:“谨按洪武二  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太祖谕刑部尚书杨靖 ,‘自今惟犯十恶并  杀人者论死,余死罪皆令输粟北边以自赎’。永乐四年十一月, 

法司进月系囚数,凡数百人,大辟仅十之一。成祖谕吕震曰: 

‘此等既非死罪,而久系不决,天气冱寒,必有听其冤死者。 

‘凡杂犯死罪下约二百,悉准赎发遣。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润  等言:‘昔以天寒,审释轻囚。今囚或淹一年以上 ,且一月间  瘐死者九百三十余人,狱吏之毒所不忍言。’成祖召法司切责, 

遂诏:‘徒流以下三日内决放,重罪当系者恤之 ,无令死于饥  寒。’十二年十一月,复令以疑狱名上,亲阅之 。宣德四年十  月,以皇太子千秋节,减杂犯死罪以下,宥笞杖及枷镣者。嗣  后,世宗、神宗或以灾异修刑,或以覃恩布德。寒审虽无近例, 

             

明史       ·1503· 

 

而先朝宽大,皆所宜取法者 。”奏上,帝纳其言。然永乐十一  年十月,遣副都御史李庆赍玺书,命皇太子录南京囚,赎杂犯  死罪以下。宣德四年冬,以天气冱寒,敕南北刑官悉录系囚以  闻,不分轻重。因谓夏原吉等曰 :“尧、舜之世,民不犯法, 

成、康之时,刑措不用,皆君臣同德所致。朕德薄,卿等其勉  力匡扶,庶无愧古人 。”此寒审最著者,三俊亦不暇详也。 

  在外恤刑会审之例,定于成化时。初,太祖患刑狱壅蔽, 

分遣御史林愿、石恒等治各道囚,而敕谕之,宣宗夜读《周官・ 

立政》:“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 。”慨然兴叹,以为立国基  命在于此。乃敕三法司 :“朕体上帝好生之心,惟刑是恤。令  尔等详覆天下重狱,而犯者远在千万里外,需次当决,岂能无  冤?”因遣官审录之。正统六年四月,以灾异频见,敕遣三法  司官详审天下疑狱。于是御史张骥、刑部郎林厚、大理寺正李  从智等十三人同奉敕往,而复以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 

巡抚侍郎周忱、刑科给事中郭瑾审两京刑狱,亦赐敕。后评事  马豫言 :“臣奉敕审刑,窃见各处捉获强盗,多因仇人指攀, 

拷掠成狱,不待详报,死伤者甚多。今后宜勿听妄指,果有赃  证,御史、按察司会审,方许论决。若未审录有伤死者,毋得  准例升赏 。”是年,出死囚以下无数。九年,山东副使王裕言: 

囚狱当会审,而御史及三司官或逾年一会,囚多瘐死。往者常  遣御史会按察司详审,释遣甚众。今莫若罢会审之例,而行详  审之法,敕遣按察司官一员,专审诸狱 。”部持旧制不可废。 

帝命审例仍旧 ,复如详审例 ,选按察司官一员与巡按御史同  审。失出者姑勿问,涉赃私者究如律 。成化元年 ,南京户部  侍郎陈翼因灾异复请如正统例。部议以诸方多事,不行。八年, 

乃分遣刑部郎中刘秩等十四人会巡按御史及三司官审录,敕书  郑重遣之。十二年,大学士商辂言 :“自八年遣官后,五年于 

             

明史       ·1504· 

 

兹,乞更如例行 。”帝从其请。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审。 

即于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会同巡按御史行事。于是恤刑者  至,则多所放遣。嘉靖四十三年,定坐赃不及百两,产绝者免  监追。万历四年,敕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并两犯徒律应总徒  四年者,各减一年,其它徒流等罪俱减等。皆由恤刑者奏定。 

所生全者益多矣。初,正统十一年,遣刑部郎中郭恂、员外郎  陆瑜审南、北直隶狱囚,文职五品以下有罪,许执问。嘉靖间 

所生全者益多矣。初,正统十一年,遣刑部郎中郭恂、员外郎  陆瑜审南、北直隶狱囚,文职五品以下有罪,许执问。嘉靖间 

在文檔中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頁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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