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悲劇議題在《惡的象徵》中的地位

雖然呂格爾具體地處理悲劇,主要集中在「神話」部分,並且以埃斯庫羅斯 (Aeschylus)和索福克勒斯(Sophocles)的悲劇作品為主。但是實際上,在其處理原

初象徵的時候,悲劇議題已經不時出現。甚至我們認為,悲劇議題是其說明惡之 象徵的另一主軸。

這要從何說起呢?因為我們對存在秩序的需要,我們必須在自我同一性、(神 所代表的)律法、和世界之間獲得一平衡。而律法是確立這整體平衡的關鍵。但 這需要一個前提就是,律法作為世界與自我的中介以及規定。但是世界卻與律法 爭奪這中介地位。一但律法從這中介地位退下,世界所呈現給自我的便是混亂的 現象。所以,「惡的象徵」便是探索自我在嘗試以律法趨近世界,以便取代世界 之時的種種經歷。

在這個前提下,悲劇議題之於惡的探索的意義在於呈現上述企圖的失敗。皮 爾塞(Robert Piercey)則是這樣總結悲劇在呂格爾著作中的地位:「悲劇顯示發生 在理性中的衝突。它呈現理性如何經常要求好幾種不相容的事物。」39(RGT, 3) 就《惡的象徵》而言,呂格爾乃藉由悲劇,呈現作為惡或受苦的視域的根本惡。

當然,這並非是否定一切成就的立論。至少就《惡的象徵》的脈絡來說,其 所著重之處在於批判以律法等同於神的主張。40如果主張「律法等同於神」必然 招致失敗,這表示人的成長必然在於不斷地毀滅自我同一性,或者人堅守自我同 一性而遭致毀滅。當然,這必須在悲劇的極端情況下,方能呈現存在的此種面向;

也只有悲劇英雄,必然有此遭遇,而站在人類種種極限的邊緣。但是也就是悲劇 英雄的此種特性,所以他處在最接近神聖的地方。就其作為朝向神聖的起點而 言,其受苦集至惡和至善於一身,因而既標示出受苦的經驗可能性(以其獨特而 極端的受苦形式,涵蓋所有的痛苦。因此,其受苦可以成為一種受苦的視域),

39 Piercey Robert, "The Role of Greek Tragedy in the Philosophy of Paul Ricoeur," Philosophy Today 49, no. 1 (2005).以下簡稱 RGT。順帶一提的是,皮爾塞在該篇文章所處理的議題是橫跨呂格爾著 作中(《惡的象徵》、《佛洛伊德與哲學》、《作為他者的自我》)使用到悲劇的部分。亦即,其主張 不僅適用於《惡的象徵》,也適用於其他著作。

40 但似乎就在批判「以律法等同於神」的這個地方,呂格爾順勢接上了其對「猶太-基督傳統」

的詮釋,也就是「真神/偶像」的二元對立。尤其是其藉由將耶穌詮釋為悲劇性的,帶進來基督 論的贖罪神學。所以,呂格爾一方面某種程度將悲劇當作基本人生處境,另一方面以基督論與悲 劇的相適性,強調其乃作為救贖的希望所在-但是這救贖的肯定最終仍伴隨著不確定的語調。因 為呂格爾不能主張這救贖是一種知識,而只能承認這是在一種在相信基礎中的產物。也就是說,

如果在相信和知識兩者當中,都有一種肯定的話,這兩種肯定不能貿然劃一。

也標示出朝向神聖的契機。所以,悲劇議題至少以兩種形式貫穿《惡的象徵》: 一是作為一種批判,一是作為一種限度或界線的展現。

而呂格爾將具有歷史文化性質的古希臘悲劇神話,推向普遍性的關鍵是,呂 格爾認為,古希臘悲劇恰恰呈現古希臘宗教面臨某種人的基本處境的無力:「我 不認為,希臘宗教在其超越儀式的最高表達,曾經真正終結過悲劇;其發展總是 藉由宗教的替換,並非真正解決來自悲劇內部的緊張。」(SE, 229)也就是說,在 批判希臘宗教之於悲劇的無力同時,暗示了作為人類基本處境的悲劇性(這僅是 就呂格爾的類型學而論的)。

相應於此論斷,呂格爾認為古希臘城邦由罪咎所呈現的良心之特色是:「倫 理-刑罰」的。即,其倫理的特色在於:城邦為了處理犯罪之人,而相應制訂的 法律,成了人的良心的發展依據。

在說明「罪咎」(guilt)的時候,呂格爾認為在西方歷史上,「罪咎」有三個方 向:「針對處罰與責任關聯的倫理-刑罰反思;針對敏感和審慎的良心的倫理-

宗教反思;最後,針對受控訴和受譴責的良心地獄的心理學-神學反思。」(SE, 100)概括言之,便是神與律法或理性的對立緊張,41

在神與律法的緊張關係中,呂格爾認為希臘文化,在「玷汙」、「罪」和「罪 咎」的系列象徵中,缺乏了「罪」這個環節,或者,至少在罪這個層面上,是薄 弱的。亦即缺乏了與神的約(或者,這個層面相較起來非常薄弱)。為此,我們必 須追索呂格爾所呈現「玷汙」、「罪」和「罪咎」的系列象徵整體,方能適切理解 呂格爾對古希臘悲劇的使用和轉化。

至於亞當神話與悲劇神學與人學的概念的關係,這些主題的處理與安排主要 在《惡的象徵》中的第四章。呂格爾所選擇的神話類型也不僅僅上述兩種而已,

其態度是清楚的,就是形成以亞當神話為中心的神話循環的重力場(gravitational space)(SE, 310)。而且呂格爾肯定這個重力場:「將悲劇神話擺在最靠近亞當神話

41 呂格爾分析以希伯來法利賽人為代表的「針對敏感和審慎的良心的倫理-宗教反思」時,除了 肯定其貢獻和崇高外,也認為其良心的發展由於過於著重律法,而有走向「法律化」之虞。

的地方…」(SE, 310)甚至直言:「在亞當神話與悲劇神話的循環關係中,亞當神 話是正面,而悲劇神話是反面。」(SE, 324)但是就呂格爾實際上的處理來看,確 切地說,亞當和悲劇神話皆是反面,基督論方是正面。雖然呂格爾肯定藉由亞當 神話能夠激活其他(某種程度上)已死文明的代表神話,但呂格爾並未急切地以亞 當神話收編或吸納其他神話。這個層面顯現在其兩階段處理神話的方式中,亦即 呂格爾首先進行類型學(typology)的清理,再進入神話的動力學部份,後者便是 真正的對話部份。

在《惡的象徵》第二部份,其類型學所突顯的關於惡的神話,多有其「結束」

或者「人類可採行的對應之道」,這樣的特徵,讓惡的議題的尖銳和不穩緩和下 來。唯獨悲劇神話在其結尾之處更加突顯不穩定之惡。42也就是這個緣故,呂格 爾特別在第二章悲劇神話的部份,討論「從悲劇解放或在悲劇中解放」

(Deliverance from the Tragic or Deliverance within the Tragic)的問題。

原則上,呂格爾從兩個角度看待這個問題。其一為「在悲劇(藝術)中解放」,

亦即,呂格爾將悲劇視為由觀眾所參與的戲劇表演,並繼承亞里斯多德的觀念,

以劇場效果的立場,解釋古希臘悲劇的「內部救贖」(即悲劇藝術)。另一個角度 是將悲劇戲劇或神話,視為展示某種人生基本處境的途徑,並且質疑古希臘宗教 對此無能為力,這就是呂格爾所說的「從悲劇(之外)解放」(即宗教或文化機制)。

這裡似乎意味著:因為古希臘宗教及城邦的某些特質,致使古希臘僅能依靠悲劇 戲劇的內部救贖。循著「外部救贖」的思路以及《聖經》中的相應實例,呂格爾 以此開始討論,在《聖經》及神學上,猶太-基督信仰對悲劇議題的處理。亞當 與悲劇神話的動力學關係依此展開。

42 就「亞當神話」於其結局處開展人類受苦之始這點而言,「亞當神話」不能被看成獨立自足或 者穩定的神話。在呂格爾的分析下,「亞當神話」是猶太民族受苦的歷史經驗的成熟形式,並且 隱含著神義論的辯護。但是延續著保羅對「亞當神話」的使用,其重要性和意義已經被轉化了。

承襲著保羅的立場,呂格爾認為:「基督論(Christology)合併了亞當學(Adamology)。而且作為所 有人類共同始祖的亞當形象的去神話化(demythologization)並未暗示著任何關於基督形象的結 論,也就是說,基督並非參照亞當形象而造的。相反地,基督藉由反作用(retroaction)賦予亞當形 象獨特之處(individuality)。」(SE, 238-9)在此基督論的包覆之下,「亞當神話」之惡已被終結。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