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應以價格調整上限制要求降價之電信業務 .1 ADSL 電路出租業務

ADSL 電路出租業務市場仍由中華電信高居龍頭地位,應與其市話占有

34 價格調整上限制必須使獨寡占市場之電信業者降價的幅度夠大,以致將其因為網路 建設不易及市場集中等因素造成的超額利潤耗盡,才會有促使其努力提升經營效率 的功能,然而,這在NCC 首次調整 X 值的決策過程中並未發生。

率(97%)相去不遠,呈現高度集中與競爭不足的現象35。據瞭解,ADSL 是 在現有市內電話線路上所提供的加值服務,業者因為提供 ADSL 而增加的邊 際成本不多,包括相關設備(即用戶之 ADSL MODEM、DSLAM 與 ATM 交換機)的一次性成本,及有限的施工維護等人事費用(ADSL 為成熟技 術,所需施工維護不多),故中華電信最常被消費者採用的 ADSL 價格

(2M/256K 每月電路月租費為 416 元36)似乎因為競爭不足而有可觀的超額 利潤,是合理的懷疑。然而,NCC 僅以 2002 年 1 月到 2004 年 12 月三年間 OECD 國家 DSL 收費變動之平均值,計算中華電信 ADSL 電路出租業務之 X 值,卻未要求中華電信舉證其 ADSL 之成本與利潤,錯失使中華電信進一步 合理降低ADSL 價格的機會,似有不妥之處。

4.2.2 第二代行動通信預付制業務

37

對於 NCC 將第二代行動通訊業務列為價格調整上限管制適用項目之 一,業者普遍抱持強烈反對意見38。觀諸 OECD 會員國中實施價格調整上限 制之國家中,確實也未對純粹行動通信業務進行價格管制39。依據行動通信

35 依據 NCC 統計,XDSL 寬頻上網埠已建置 5,144,976 門,非中華電信業者只占 2.75%。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5 年通訊傳播績效報告,頁 133(2007),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網站:http://www.ncc.gov.tw/chinese/files/07081/669_070817_1.pdf(最 後點閱時間:2007 年 10 月 10 日)。

36 參見中華電信網際資訊網路(HiNet)及中華電信 ADSL 業務價目表,中華電信公司 網頁:http://www.cht.com.tw/PersonalCat.php?CatID=376&Module=Fee,Describe(最後 點閱時間:2007 年 5 月 24 日)。

37 據瞭解,預付制目前主要的用途(約占行動業者營收之 80%至 97%之間)是供外籍 勞工撥接第二類電信業者提供的國際電話。

38 例如:遠傳電信之諮詢意見表示:「行動通信業務零售市場從未受英、美、加三國 家列為價格管制對象,而OECD 19 個採用價格調整上限管制法的國家也僅管制固網 之市話、電路出租或者普及服務、批發市場。」見前揭註23。

39 以德國為例,德國電信管理機關並未針對行動通信業者進行管制的原因是,其認為 德國的行動通訊批發市場並無所謂的市場主導者存在,因為T-Mobile 與 Vodafone 之 市占率加起來雖然高達 80%,但兩者間任何一方都沒主導市場價格的力量(德國的

業者呈報之資料顯示,第二代行動通訊業務在過去四年已呈現相當之競爭,

導致資費調降達 20%左右40,三大行動通信集團過去五年每分鐘之資費收入

(average revenue per minute, ARPU)亦呈下降趨勢,其中以中華電信之外的 兩家電信業者尤為明顯,其2005 年之 ARPU 分別只有 2001 年 ARPU 之 72%

及 74%左右41。此外,此項業務亦面臨來自 PHS 及 3G 業者的競爭,故難謂 競爭不充分而需要 NCC 使用價格調整上限制介入;況且,中華電信成功將 其多元網路(固網、行動)及業務(ADSL、MOD、HiNet)整合行銷,已將 只有單網的行動業者逼至角落,因此 NCC 為市場長遠之健全發展與競爭,

決議不將價格調整上限制適用至此項業務,以免縮減單網行動業者的生存空 間,值得贊同。

我國第二代行動通信的預付制業務自從因為治安考量而被嚴格管制後

(例如:要求雙身分證件查核、只能在直營店受理、不能代辦),元氣大 傷,已非業者積極爭取的主要業務42,所以鮮見業者提供各種優惠價格,市 場的競爭力道不足,資費偏高,應該是合理的推論,況且預付制服務的提供 技術與後付制相同,除非業者能反證預付制並沒有超額利潤,並且預付制與 後付制成本有所不同(例如:因為必須及時扣款或沒有呆帳問題),以致無 法如同後付制在過去四年調降價格 20%左右,否則 NCC 就有以價格調整上 限制使第二代行動通信業者調降預付制價格的正當性。

價格調整上限制並不管制消費者端的費率),也因此,德國對於市話撥打行動的費 率也未加以管制。See ORG. FOR ECON. CO-OPERATION AND DEV., REGULATORY REFORM IN TELECOMMUNICATIONS 26 (2004), available at http://www.oecd.org/dataoecd/46/19/

32408088.pdf (last visited July 31, 2007). 關於德國費率管制進一步之介紹可參見石世 豪,「從管制轉向競爭之德國新電信法(中)」,國會月刊,第 35 卷第 4 期,頁 43-46(2007)。

40 請參見 2006 年 11 月 24 日續行聽證會中業者代表李淳提出之書面資料。

41 同前註。

42 依據 NCC 統計,預付卡占第二代行動通信業務之百分比由 92 年的 19.78%減少為 95 年的13.29%。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揭註 35,頁 142。

4.2.3 市話撥打行動通信

我國市話撥打行動通信之資費決定權迄今仍歸屬行動通信業者,未依循 國際慣例交還給發話端之市話業者。此項因應固網業務開放初期競爭必定不 足、既有固網業者不可能對市話撥打行動之資費有競爭,而刻意安排由行動 通信業者決定資費的結果,雖然使得行動通信業務蓬勃發展,卻也導致行動 業者沒有誘因在市話撥打行動的價格上從事競爭。因此,市話撥打行動通信 的資費欠缺競爭,資費偏高,應該是個合理的懷疑。因此除非行動通信業者 能夠證明此項業務有充分競爭,並無超額利潤,否則 NCC 就有以價格調整 上限制使第二代行動通信業者調降市話撥打行動通信價格的正當性。

4.2.4 月租型第二代行動通信單價最高之通信費?

NCC 為照顧弱勢之用戶(學生、老年人),一併決定月租型行動電話服 務不同費率選單中通信費單價最高之通信費應連續三年調降 4.88%,此項調 降並非針對某項競爭不足的特定業務,NCC 也並沒有關於業者獲有超額利潤 的合理懷疑,只是一昧要業者降價,若說此項決策能在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5 條(「尊重弱勢權益」)找到依據,實屬牽強。對弱勢用戶之照顧,應該回 歸到普及服務基金相關機制用功著力,才是正路。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