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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行動賭博法」與「網路賭博法」兩者之差異

4. 我國刑法對於「網路賭博」之評價

4.1 網路賭博在我國之概況

國內的棒球風氣向來盛行,無論是國內的職棒賽事或是中華隊歷次的國 際比賽,往往吸引大批民眾進行投注,在職棒簽賭弊案爆發後,部分簽注站 為了逃避警方的查緝,轉以賭博網站的形式提供網路投注;另一方面,隨著 王建民等國內棒球選手在美國職棒大聯盟發光發熱的影響下,也帶動民眾透 過網路下注美國職棒之熱潮。根據媒體報導,2007 年 1 月至 6 月國人投注美 國職棒的總金額即接近新台幣 2,000 億元68,此一數字是否有誇大之嫌雖值 商榷,但不可否認的,國人逐漸熱中於網路賭博卻也是不爭的事實;而國內 網路賭博市場龐大的發展濳力,更屢屢受到國外賭博業者的注目,例如英國 最大的運動賭博網站 Sportingbet,即曾於 2003 年宣布在台設立辦公室,意圖 在國內賭博合法化之前,搶占先機69

65 個人所在處所之確定,另涉及「個人位址資訊」(location-based information)之揭露 與保障,由於此一問題非本文討論之重心,並不加以贅述。

66 例如我國刑法「賭博罪章」即為一例,有關我國刑法規範在網路賭博管制上存在之

問題,可參閱本文第 4 章之介紹。

67 見本文第 5 章以下之討論。

68 台灣下注美國職棒,上半年上看 2,000 億,雅虎新聞網站:http://tw.news.yahoo.com/

article/url/d/a/070630/2/glfz.html(最後點閱時間:2007 年 10 月 25 日)。

69 線上運動下注,來台探路,自由時報網站: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r-s/r-taiwanstrange27-3.htm(最後點閱時間:2008 年 9 月 18 日)。

儘管海外網路賭博業者的造勢活動,隨著檢方將全案依刑法賭博罪進行 偵辦之後,隨即草草收場。但自從國內網路賭博興起以來,刑法「賭博罪」

專章針對「網路賭博」之評價為何,過往並無深入之討論;另一方面,相關 規範制定的時空背景亦遠早於網路賭博甚至網路之問世,此等全然於虛擬網 路空間中進行的網路賭博,在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普通賭博罪」規定之適 用上,與傳統賭博行為是否有所不同,已成為不得不正視的問題。而隨著我 國在 2006 年廢除刑法第 267 條賭博常業犯規定後,針對賭博網站經營者之評 價,是否亦有所轉變,也同樣值得加以關注。

4.2 參與「網路賭博」行為之評價

4.2.1 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普通賭博罪」之適用

針對參與網路賭博行為之評價,最重要者當為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之

「普通賭博罪」。就「普通賭博罪」所規定之客觀構成要件觀察,行為人利 用網路連線至賭博網站下注球賽,是將具有不確定因素的競技賽事結果作為 決定財物輸贏的依據,此種作法自屬於條文所稱的賭博行為無疑;然而,刑 法第 266 條第 1 項處罰之行為僅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財物,故如行為人在此等場所以外地方進行賭博,並不構成本罪70。因此,

賭博網站是否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與參與網路賭博者之 責任認定息息相關。若賭博網站本身可視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則參與賭博者當然構成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普通賭博罪,反之則否。

4.2.2 賭博網站可否視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在歷來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有關「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實 務見解中,如公署、旅館房間等,多指外觀可見、實體的處所;而賭博網站

70 參閱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頁 568-569(2006);蔡墩銘,刑法各論,頁 477

(2006)。

此一全然虛擬的網路空間,是否可當然視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向來不乏質疑。學者曾表示若採取肯定見解,似不合罪刑法定主義之 要求,且僅在自宅賭博並不構成普通賭博罪;若其在自宅透過網路參與賭博 反受本罪之制裁,顯與一般國民感情相悖,果以本罪相繩,則行為人之電腦 及網路設備是否構成同條第 2 款之「賭博器具」,得否予以沒收,亦不免有 所爭議71

其次,就國內實務上而言,對於「賭博網站」是否屬於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見解並不一致。無論在 2006 年刑法修正之前後,均有判決肯認「網際網路」屬於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之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台北地方法院 92 年度易字第 293 號刑事判決為 例,即認定具決定勝負於偶然變數之賭徒身分之被告,與其他上網賭博者同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網路)」對賭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 前段之普通賭博罪72

但並非所有的網路賭博案例均持相同見解,曾有判決指出若簽賭之方式 係於網路上進行,足認賭客無須親臨被告架設網站所在地址,顯然該處所未 因不特定賭客前往簽賭而成為「公眾得以出入之場所」,其亦非為政府機關 依行政作用設定公用之「公共場所」,而屬於被告私人之「居所」;該場所 既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前段普 通賭博罪之構成要件要素顯然不符73。另有判決指出刑法賭博罪章之立法理 由,係基於傳統社會法益中關於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之維護,若於「公共場 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易招徠不特定之多數人參與,導致社會實質

71 參閱馮震宇,「我國網路犯罪類型及案例探討」,網路法基本問題研究(一),頁

344-345(2000)。

72 其他同採肯定見解之判決,可參見台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1997 號刑事判決、

台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易字第 1179 號刑事判決、台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易字第 1725 號刑事判決及板橋地方法院 95 年度簡字第 6803 號刑事判決等。

73 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壢簡字第 714 號刑事簡易判決。

危害。據此,「網站」是否可認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不 無疑義,蓋網路係一虛擬之空間,現實世界中使用者彼此並不相見,在連線 上網簽賭下注之情形,因並無一得由不特定人共聞共見,並得穿梭其中之現 實空間,故不符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要件74

虛擬的賭博網站是否受到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普通賭博罪」的規範,

學界並不乏質疑的觀點,而實務見解更是莫衷一是,使得此一問題陷入長期 渾沌不明之狀態。然隨著網路賭博遊玩方式與管道的多樣化,可以想見網路 賭博在普通賭博罪「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構成要件之限制下,未 來仍將致生更多適用上之疑義。

4.3 賭博網站經營者之責任

相較於參與網路賭博行為在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適用上產生了諸多疑 慮,對於提供網路賭博服務之網站經營者而言,其責任之認定則顯得相對單 純。在以往的實務案例中,法院多認為賭博網站經營者構成刑法第 267 條常 業賭博罪,以及同法第 268 條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之連續犯,由於兩 者的客觀構成要件均未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限,故儘管其 為傳統賭博時代下制定的產物,在新興的網路賭博適用上並無扞格。

然而,我國刑法已於 2005 年 2 月 2 日進行修正,並自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新法重要的變革之一,為刪除第 56 條之連續犯規定,故有關賭博網 站經營者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及聚眾賭博之行為,已不再論以連續犯,而應 數罪併罰。另一方面,由於常業犯的概念在刑事司法上欠缺客觀的認定標準 而難以掌握,加諸刑法總則中已有累犯加重的規定,此次刑法修正亦廢止分 則中所有的常業犯規定75,當中,即包括刑法第 267 條規定,使得賭博網站

74 基隆地方法院 91 年度易字第 114 號刑事判決。採相同見解者,亦可參見台北地方法 院 94 年度易字第 1053 號刑事判決。

75 參閱林山田,二○○五年刑法修正總評,頁 16(2007)。

經營者未來已不再論以常業賭博罪。

隨著刑法修正刪除第 267 條「常業賭博罪」之規定,實務上卻出現新的 爭議,賭博網站經營者若在 2006 年 6 月 30 日前遭檢察官以刑法第 267 條常 業賭博罪起訴,但法院裁判的時間點在同年 7 月 1 日之後,此時應如何評價 行為人,即產生疑義。針對此一問題,台灣高等法院曾於 2006 年 5 月召開的 會議中,決議應改以較有利於行為人之「普通賭博罪」論處76,然在先前的 論述中已知普通賭博罪在評價網路賭博行為時存有疑慮,故此一見解,能否 適用於網路賭博之個案,仍值商榷。

4.4 賭博行為除罪化之爭議

在網路賭博規範議題上,除因前述賭博罪構成要件的限制,導致適用上 產生之疑義外;另一方面,賭博行為本身是否應予除罪化,亦是直接影響網 路賭博評價的重要爭議。事實上,國內學界長期以來,對於賭博罪是否有除 罪化的必要,不乏眾多討論之聲。論者認為自賭博罪章立法體系觀之,賭博 罪制定之目的,旨在保障社會善良風俗,然何謂社會善良風俗,不僅難以精 確定義,其概念內涵亦往往隨時間與空間之變遷而左右;此外,由於賭博本 質上為個人任意處分其財物之行為,針對行為人私人經濟上主觀之抉擇,亦 難以理性評論其對錯77

賭博罪另一立法理由,則在於防制因賭博行為誘發其他犯罪,導致二次 犯罪情形之發生。例如行為人從事賭博而傾家蕩產時,可能導致竊盜、搶 奪、強盜,甚至是殺人等各種犯罪發生,故有防範賭博之必要。然若將所有 可能誘發犯罪的原因,均納入刑罰的範圍一併斟酌,無異地將超過個人刑事

76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 22 號,會議時間:2006 年 5 月 4 日。

77 參蔡聖偉,「賭博罪保護法益之探討」,罪與刑⎯⎯林山田教授六十歲生日祝賀論

文集,頁 259(1998)。

責任的範圍,而有違責任主義之要求78

賭博罪在立法目的、保護法益及處罰必要性上的諸多疑義,致使學者提 出賭博除罪化之觀點。若此一先決或前提性的問題成立,則網路賭博自無科 處刑罰之必要,前述網路賭博在刑法評價所生的爭議亦將不復存在。惟賭博

賭博罪在立法目的、保護法益及處罰必要性上的諸多疑義,致使學者提 出賭博除罪化之觀點。若此一先決或前提性的問題成立,則網路賭博自無科 處刑罰之必要,前述網路賭博在刑法評價所生的爭議亦將不復存在。惟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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