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營利組織發展之「台灣經驗」
顧忠華(1999)在其對台灣非營利組織發展研究中表示無論從世界史或社會 科學的角度來看,台灣過去五十年的發展經驗,都具有高度的複雜性與獨特性,
必須視作一個包含眾多脈絡的「歷史個體」來對待,在這些脈絡當中,政治、經 濟、軍事等因素常被研究者賦予類似「自變項」的地位,尤其在有關解除戒嚴之 理由的論述中,政治領導者的意志、經濟富裕程度的提高、兩岸關係的緩解,較 普遍被認為是直接或間接導致解嚴的原因。至於社會面的因素,多集中對社會運 動現象及「社會力」概念的探討,但真正代表「社會力」的,不是一般營利性的 企業組織,而是具備有社會主題,以「改革」自許,並採取持續之「社會運動」
方式進行的民間團體。民間的「社會力」要經過長期孕育,才有可能形成對「政 治力」和「經濟力」發生制衡作用,意即「政府」、「企業」與「第三部門」鼎足
26 林萬億,1997,「購買社會服務契約的管理」,社區發展季刊,第 39 期,頁 66-67。
而三的模式,「第三部門」既包括「非政府組織」,亦涵蓋「非營利組織」27。 我國非營利組織的興起,約可溯及十餘年前,由於戒嚴令的解放與政治民主 化的推動,社會環境多元發展,民間社會力得以綻放,在憲法恢復人民結社權的 保障下,民間團體便如雨後春筍般成立,其中特別是非營利組織;因為社會的多 元發展,民眾需求日增,在公私部門之外,非營利組織肩負起主動提供服務、積 極建設健全社會的責任,從社會福利、文化教育、醫療保健、環境保護、乃至於 公共政策,非營利組織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形成所謂的「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非營利部門」。以下便介紹解嚴前後非營利組織在台灣的發展經驗28:
(一)戒嚴時期對結社自由的限制與壓抑
我國憲法第十四條明文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但是在戒嚴體制下,
該項基本人權和言論自由一樣,遭到諸多不合理的限制,大為降低了社會成員自 我組織的意願和機會。早在 1942 年,國民政府便頒布「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 法」,對人民結社有種種束縛,採用嚴格的「許可制」再加上直接的行政監控,
試圖達到不鼓勵人民結社的最大「預防」效果;即使人民依法組成社團,可是依 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得停止或解散人民之結 社,因此憲法的保障形同具文。若進一步分析戒嚴時期的人民團體型態,政府既 然是以預防式的「特許」心態來看待人民的結社行動,便會利用各種「統治技術」, 扶持親政府或執政黨的團體,打壓「忠誠度」有問題的組織。除非有特殊的黨政 關係(例如「救國團」在經營學校假期活動上的特權壟斷),或是國外勢力為後 盾(例如所謂四大「國際性社團」─青商會、扶輪社、獅子會、同濟會),一般 人民團體的組織發展都會受到限制與壓抑。
(二)解嚴後民間「社會力」的綻放
台灣在一九八0年代,面臨若干政治與經濟結構上的重大變化,包括兩岸軍 事對峙情勢趨緩、大陸的改革開放政策製造出兩岸貿易的機會,而台灣內部的民
27 顧忠華,1999,「公民結社的結構變遷─以台灣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為例」,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第三十六期,頁 123-145。
28 整理自顧忠華(1999)「公民結社的結構變遷─以台灣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為例」一文。
主化、本土化要求也逐漸普遍,執政黨不能不有所因應,經過了一連串的法令修 訂,各種潛伏已久的組織能量一一湧現,除了循合法管道申請成立的人民團體或 財團法人之外,剛開始並出現不少「社會運動」的新興動員模式,將社會中的衝 突與矛盾突顯出來。到了 1992 年左右,政府進一步修訂「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 體法」並更名為「人民團體法」,許多曾發起過街頭社會運動的團體,紛紛轉型 為正式的非營利組織,無論是勞工、農民、婦女、殘障、原住民等涉及「身分」
或「福利」的運動,或環保、都市、社區、教育改革、司法改革等「議題取向」
的運動,都朝向「機構化」發展,進一步整合到現行體制內;我們或許可以說,
解嚴使得社會秩序回歸「正常」,此時社會成員的結社目的,主要在滿足愈來愈 多元的不同需求,社會運動若執著於集體行動的模式,不設法轉型為非營利組 織,很可能無以為繼29。換言之,解嚴後「社會力」的綻放,此時國家的社會控 制手段,也不必再以高壓及恐怖的手法為之,而非營利組織則愈來愈尋求與體制 合作,如承辦各項「公辦民營」的福利及教育措施,或參與政府各部會之法案起 草工作,這些在西方國家行之有年的制度,在今天的台灣亦成為一股潮流。
劉阿榮(2002)以戰後台灣的歷史發展為主軸,參考政治、經濟、社會變遷 的實際歷程,提出威權時期、威權轉型與民主化階段、2000 年政黨輪替迄今,
三個不同階段非營利組織的變遷情況。首先,台灣非營利組織的變遷,大抵是經 歷『量變』到『質變』的歷程。威權時期基本上非營利組織並無太大的自主性與 發展性,太多依附於黨國體制或受其認可而存在。威權轉型期間民主化歷程中,
社會力勃興,社會運動與政治運動合流,非營利組織的「量變」表現在數量增加 與種類多元;但政黨輪替後則出現「質變」、經費的「困窘」等情況,最後,非 營利組織在「社區化」、「全球化」、「資訊化」、「聯盟化」等主要趨向的引領下,
發展出現新的主軸化,這些新主軸正是目前乃至未來台灣非營利組織的方向和挑 戰。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台灣非營利組織也必須與國際非政府組織(INGOs)有 著密切的連結及互動,同時也要與在地化的社區建立起良好的互動機制,相互支 援配合,唯有「全球化」連結與「在地化」的落實,才能提供未來的發展契機。
29 社會運動轉行為非營利組織,牽涉到諸多因素,若以「資源動員論」來解釋,這意味者社會 運動欲「永續經營」時,必須藉固定的組織來改善其物質條件,而無法持續以群眾運動的形式集 結資源,這些轉型成功的例子如殘障聯盟、環保聯盟、婦女新知、崔媽媽租屋中心等。
綜觀上述,非營利組織對政府部門而言,既扮演建言者、支援者角色,又受 政府的管理乃至經費挹注;而對企業部門,既受其贊助,亦可能因為「公益」而 與企業「私利」相抗爭;對於社會大眾則是支持、服務,又受贊助與支援的關係。
「台灣經驗」顯示在解嚴之後民眾為了對應政治與社會變遷的局勢,朝向結合民 間資源,成立非營利組織的方向,來取代、填補國家的角色,自行解決勞工、農 民、婦女、殘障、原住民等涉及「身分」或「福利」,及環保、都市、社區、教 育改革、司法改革等「議題取向」等實際問題,作為政府部門以外之集體性財貨 與服務之供應者,此階段可以「政府失靈理論」的論點來解釋。而晚近非營利組 織尋求與體制合作,如承辦各項「公辦民營」的社會福利及教育措施,或參與政 府各部會之法案起草工作,以及針對政府行動的轉變和多樣性,在公共服務的輸 送上必須仰賴非政府機構的趨勢,這階段則可以「第三者政府理論」的論點來解 釋。綜上,本研究發現非營利組織在台灣的興起,可以從「政府失靈理論」或「第 三者政府理論」來解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除了激發出社會成員的公民意識,亦 在「公共領域」及「公共服務」的輸送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二、我國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本質
(一)「量」的增加
1980 年代之後出現的非營利組織部門,見證了台灣經歷經濟發展與政治自 由化所帶來的民間社會重組過程,若是以組織的型態來分的話,非營利組織又可 分為以會員為核心的「社團法人」組織,以及以基金會為構成核心的「財團法人」
組織,前者的數量至 1996 年為止是 11,788 個,相較於 1996 年的數量增加成倍 數計算,除了社團法人的蓬勃發展外,公益性財團法人的迅速成長亦是台灣人民 結社組織成長的另一項顯著特徵,根據喜馬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的統計資料顯 示,後者的數量至 1997 年為止已達到 1595 個,有七成半以上的基金會是在八十 年代以後才成立的。
正因為解除戒嚴的關係,人民的思想言論與社會活動獲得了開放與抒解的管 道,再者,因為新修訂「人民團體法」對於人民組織團體的方式有較合理的規範,
在成立組織的名義與宗旨或數量上已不在如戒嚴時期般地限制,故自 1988 年以
來,人民團體中的社會團體,無論是全國性組織或是地方性組織,在數量上都有 非常驚人的成長,例如 1988 年台灣剛戒嚴時,全國性社會團體的總數是 821 個,
到了 1996 年時,已經成長至 2,456 個,幾乎增加了將近三倍,地方性團體在 1988 年時總數有 5,278 個,到了 1999 年時數目已經增加至 12,030 個,意即在此十二 年間,地方性社會團體增加了 2.27 倍(蕭新煌,1999、官有垣,2000)。顧忠華
(1999)指出這種結社趨勢的成長更彰顯了台灣人民結社的「結構變遷」,並從 許多八0年代興起的社會運動團體至九0年代紛紛朝向「機構化」轉型的趨勢,
導論出社會成員的結社目的也更多反映在以滿足日趨增加的多元與不同的需求 上,社會力的蓬勃發展乃是不爭的事實。
(二)「質」的多樣化
誠如前述,自 1980 年代以後,台灣的非營利組織不僅在數量方面成長驚人,
在品質方面也有重大的變化,呈現多樣化與多元化的趨勢,許多新的非營利組織
在品質方面也有重大的變化,呈現多樣化與多元化的趨勢,許多新的非營利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