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抵
僅投資電影產業之企業適用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七節 促進企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稅制改革之建議
在租稅政策上,依受惠對象之不同,可分為對文化創意產業本身的租 稅優惠以及對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企業的租稅優惠,兩者皆足以影響企業 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的意願。本研究將焦點放在探討政府對投資文化創意產 業之企業所提供之租稅優惠與企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意願間之關係已如前 述,本節將整理與政府對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企業所提供的租稅優惠有關 之稅制改革建議,以作為問卷設計的基礎。
一、文建會
1. 盡速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第三十條,為鼓勵策略性文化創意產業 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策略性文化創意產業之公司發 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三年以上者,得自當年度起五年內,以其取得 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若能順利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投資十三類文化創意產業之 企業皆能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稅上的投資抵減。
2. 研擬增訂文建會所管業別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由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之立法曠日費時,若能參照經濟部「新 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及行政院新聞 局「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研
擬增訂文建會所管業別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20,將可使投資十三類文
20 文建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 /宣導手冊 /政策工具 (http://www.cca.gov.tw/creative)
21 本文作者為該研究之研究助理。
文化創意產業除政府政策獎勵外,在租稅上簡便合理的做法,或許是 將文化創意產業納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範疇,
便可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對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優惠措施,不待另 行立法。
三、本研究所提出擬作為研究問卷題目之用的稅制改革建議
1.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投資抵減
建議政府對於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企業,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上的投 資抵減。我國現行稅法僅對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中電影產業之企業提供此項 租稅優惠,期待將來藉由立法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或由文建會研擬 文建會所管業別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等之方式,將此項租稅優惠的範圍 擴及投資其他十二類文化創意產業之企業。
2.投資損失準備
「投資損失準備」租稅優惠之構想,係來自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 條「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規定。「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立法目的,依 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提升國內產業國際競爭 力,避免國內產業發展失衡,中華民國國民或公司進行國外投資或技術合 作,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輔導。雖說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環境與赴國外 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發展環境迥然不同,但若此項租稅優惠之提出確能增加 企業對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意願,或許政府可考慮提供投資文化創意產業 之企業此項租稅優惠。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得按國外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供實 際發生投資損失時充抵之:
(1)經經濟部核准進行國外投資者。
(2)依第六項所定辦法規定24,於實行投資後報請經濟部准予備查者。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適用前項國外投資損 失準備之公司,以進行國外投資總股權占該國外投資事業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為限。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公司依第二項提 撥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撥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 撥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收益處理。有關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會計處理釋 例,請參照「附錄二」。
若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企業可獲得投資損失準備之租稅優惠,將可在 企業對文化創意產業進行投資的當年度,認列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的損 失,降低當年度的課稅所得,企業可因此減少投資當年度的應納所得稅。
但若在提撥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撥之準備轉作第五年 度收益處理。此提前認列損失的作法,可使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享受遞延納 稅的租稅實益。
24 請參照經濟部於 2002.12.30 所訂定之「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輔導及審核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