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3.3 投資銀行業績表現衡量方法
3.3.1 投資銀行每件承銷案收入計算方式
根據 Ritter(2001)、Torstila(2001),投資銀行團在上市案中的利潤分派,超過一 半 歸 屬 於 主 承 辦 投 資 銀 行 (Book Manager) , 剩 下 的 部 分 由 協 辦 投 資 銀 行 (Co manager)、承銷團其他成員(Selling Group)分配,這是因為主承辦投資銀行通常負 責最多的承銷股數,故而擁有較多的利潤分派權,圖 3-1 也清楚地說明這個現象。
另外,由於承銷團內其他成員是由主承辦投資銀行所邀請加入,因此整個承銷案 仍由主承辦投資銀行主導,基於這兩個原因,在計算投資銀行業績時,本論文僅 納入該投資銀行在上市案件中擔任主承辦投資銀行角色時(包含 SDC 資料庫所提 到 Book Manager, Joint Book, Joint Lead, JP, LP 五種角色),所獲得之收入。投資銀 行承辦上市案所獲得之收入,依據 SDC 資料庫所紀錄,可以拆分為三個部分 (1) 管 理手續費、(2) 承銷手續費、(3) 銷售特許佣金,將三部分的收入分別計算後再加 總,可得投資銀行承辦該案件時所得之收入。收入的三部分計算邏輯分別如下列 所述:
管理手續費 (Management Fee):
Torstila (2001)、Corwin and Schultz (2005)均提到此費用僅會分派給屬於 Manage Group 的投資銀行,而主承辦投資銀行佔絕大多數。本論文引用 Torstila (2001)中訪談五家投資銀行後,所得到的數據,主承辦銀行在上市案中,平均獲得 61%的管理手續費來計算,當有共同承辦情形發生時,共同承辦的主承辦投資銀行 均分該比例之收入。當然,若一上市案僅有一主承辦銀行,無協辦投資銀行,該 主承辦投資銀行全拿管理手續費,計算的邏輯樹狀圖如圖 2:
圖 2 管理手續費 計算方式 承銷手續費 (Underwriting Fee):
Torstila (2001)、Corwin and Schultz (2005)提到此費用是依照各投資銀行所分派 的股數按比例分派,在這部分收入上,我們直接將主承銷投資銀行分配的股數乘 以承銷每股所分配到的承銷手續費。但當 SDC 缺乏投資銀行分配的承銷股數資料 時,本論文將總發行股數乘以每股所分到的 Underwriting Fee 後,得到該上市案的 總 Underwriting Fee 後,再引用 Torstila (2001)研究訪談後所得到的主承辦投資銀行 在上市案中平均分得的承銷手續費比例 52%,估算主承辦投資銀行在這部分的收 入。當然,若有超過一家主承辦投資銀行,所估算之收入將會平均分派給主承辦 投資銀行。計算承銷手續費的邏輯樹狀圖如圖 3:
圖 3 承銷手續費計算方式 銷售特許佣金 (Selling Concession):
此部分費用邏輯和承銷手續費相同, 若 SDC 資料庫有紀錄主承銷銀行所分 配的股數,就以該股數乘以承銷每股所分配到的銷售特許佣金計算,當缺乏分配 股數資料時,本論文引用 Torstila (2001)研究訪談後所得到的主承辦投資銀行在上 市案平均分得銷售特許佣金的 72%,估算主承辦投資銀行在這部分的收入,當有 超過一家主承辦銀行時,平均分攤此收入給其他主承辦投資銀行。計算銷售特許 佣金的邏輯樹狀圖如圖 4:
表計算出來上市公司所付的費用,與實際紀錄所付費用不同,驗證發現兩者不相 除 9 家美國投資銀行的國際業務部門,包括:Bear Stearns International Ltd、Goldman Sachs (Asia) 、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 JP Morgan Securities Ltd (United Kingdom)、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Ltd、Morgan Stanley International Ltd 、 Oppenheimer International Limited 、 PaineWebber International 以及 Salomo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Ltd 最後樣本為 223 家投資銀行。
3.4 投資銀行承銷案件品質
投資銀行承銷案件的品質,本論文以兩種方式衡量,分別為:(1)投資銀行所 承做之初次上市公司在長天期的超額市場報酬。(2)投資銀行所承做之初次上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