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基金 — 財務報表附註 (續)
至1年 或以下
32 抵押資產
資產被抵押作為股票指數與債券期貨合約及證券借貸協議的保證金,及作為發行按揭證券的保證,以及作為 獲取一般銀行融資的抵押品。借出的證券並不包括已發行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集團並沒有金融資產用作或 有負債的抵押。
附註
集團
2012 2011
基金
2012 2011 有抵押負債
股票指數期貨合約 – 名義數額 8(b) 41,380 37,154 41,380 37,154 債券期貨合約 – 名義數額 8(b) 9,799 11,638 9,799 11,638
利率期貨合約 – 名義數額 8(b) 999 3,489 999 3,489
銀行貸款 25 9,250 1,876 – –
已發行按揭證券 26 214 367 – –
抵押資產
指定以公平值列帳的金融資產 4,726 5,157 4,726 5,157
投資物業 16,380 3,126 – –
按揭貸款 210 529 – –
年內集團訂立有抵押反向回購協議、回購協議及證券借貸協議,若有關交易對手未能履行其合約義務,這些 交易便有可能會引致信貸風險。為管理這些業務的信貸風險,集團每日監察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額及抵押品 價值,以及在認為有需要時要求對方向集團交出或歸還額外抵押品。
這些交易是根據一般貸款及證券借貸業務常用的條款進行。
33 承擔
(a) 資本承擔
於結算日已批核但未在本財務報表中作出準備的資本支出為:
集團
2012 2011
基金
2012 2011
已簽訂合約 38 1 34 1
已核准但未簽訂合約 276 165 168 151
314 166 202 152
(b)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信貸融資
基金參與了新借貸安排,這是一項提供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基金組織)的備用信貸,以管理國際貨幣體系不 穩定的情況。該項信貸會定期作出檢討及續期。於2012年12月31日,根據新借貸安排,基金承諾向基金組織 提供最多相等於40.50億港元的外幣貸款(2011年:相等於40.54億港元),並按市場利率計算利息。在這項新借 貸安排下,基金組織所欠的未償還本金相等於4.83億港元(2011年:2.84億港元),還款期5年。
(c) 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信貸融資
基金為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存保會)提供1,200億港元(2011年:1,200億港元)的備用信貸,並按市場利率計算 利息,以應付一旦發生銀行倒閉事件時支付補償所需的流動資金。於2012年12月31日,在這項備用信貸安排 下,存保會並無未償還貸款(2011年:無)。
(d) 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信貸融資
基金為按揭證券公司提供300億港元(2011年:300億港元)的循環信貸,並按市場利率計算利息。於2012年 12月31日,在這項循環信貸安排下,按揭證券公司並無未償還貸款(2011年:無)。
(e) 與其他中央銀行訂立的回購協議
基金與亞洲及大洋洲多間中央銀行訂立雙邊回購協議,總值最多相等於445.67億港元(2011年:相等於446.58億 港元)。這項安排讓各機構均可在承擔最少額外風險的情況下,提高其外匯儲備組合的流動性。於2012年12月 31日,基金並沒有根據這項安排與任何中央銀行進行交易(2011年:無)。
(除 特 別 註 明 外,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外匯基金 — 財務報表附註
(續)(f) 清邁倡議多邊化協議
「清 邁 倡 議 多 邊 化」的 總 規 模 為1,200億 美 元,是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東 盟)10個 成 員 國 及 中 國、日 本 與 韓 國
(東盟+3)的支持下成立的,透過貨幣互換交易提供短期的美元資金援助,以解決參與經濟體系所面對的國際收 支及流動資金問題。香港透過金管局參與「清邁倡議多邊化」,並承諾出資上限為42億美元,有關款項由基金 撥付。遇有緊急情況,香港有權向「清邁倡議多邊化」要求取得最多達21億美元的流動資金支援。截至2012年 12月31日,並無任何啟動「清邁倡議多邊化」安排的要求。
(g) 雙邊貨幣互換協議
中國人民銀行(人行)與金管局於2011年11月簽署為期3年的雙邊貨幣互換協議。該貨幣互換協議的規模為 4,000億元人民幣╱4,900億港元,有利香港的離岸人民幣業務進一步發展。於2012年12月31日,與人行並無任 何未平倉交易(2011年:200億元人民幣)。
(h) 投資承擔
於2012年12月31日,集團以持有投資項目(包括物業)為主要業務的附屬公司有為數相等於638.13億港元的投 資承擔(2011年:相等於560.24億港元)。
(i) 租賃承擔
於2012年12月31日,根據不可撤銷的物業經營租賃,未來應支付的最低租金支出總額如下:
集團
2012 2011
基金
2012 2011
1年內 57 56 43 42
1年以上但不多於5年 141 52 128 25
總額 198 108 171 67
(j)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有限公司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金管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委員會(證監會)已同意為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有限公司
(調解中心)提供開辦費用及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首3年的營運成本。金管局於2011年12月21日 與財庫局及證監會已就有關注資安排簽署諒解備忘錄。年內,基金向調解中心提供1,400萬港元(2011年:400萬 港元)。於2012年12月31日,基金對調解中心的未支付承擔為2,800萬港元(2011年:4,200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