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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資產

在文檔中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頁 177-180)

外匯基金 — 財務報表附註 (續)

至1年 或以下

32 抵押資產

資產被抵押作為股票指數與債券期貨合約及證券借貸協議的保證金,及作為發行按揭證券的保證,以及作為 獲取一般銀行融資的抵押品。借出的證券並不包括已發行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集團並沒有金融資產用作或 有負債的抵押。

附註 

集團 

2012  2011

基金 

2012  2011 有抵押負債

股票指數期貨合約 – 名義數額 8(b) 41,380 37,154 41,380 37,154 債券期貨合約 – 名義數額 8(b) 9,799 11,638 9,799 11,638

利率期貨合約 – 名義數額 8(b) 999 3,489 999 3,489

銀行貸款 25 9,250 1,876

已發行按揭證券 26 214 367

抵押資產

指定以公平值列帳的金融資產 4,726 5,157 4,726 5,157

投資物業 16,380 3,126

按揭貸款 210 529

年內集團訂立有抵押反向回購協議、回購協議及證券借貸協議,若有關交易對手未能履行其合約義務,這些 交易便有可能會引致信貸風險。為管理這些業務的信貸風險,集團每日監察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額及抵押品 價值,以及在認為有需要時要求對方向集團交出或歸還額外抵押品。

這些交易是根據一般貸款及證券借貸業務常用的條款進行。

33 承擔

(a) 資本承擔

於結算日已批核但未在本財務報表中作出準備的資本支出為:

集團 

2012  2011

基金 

2012  2011

已簽訂合約 38 1 34 1

已核准但未簽訂合約 276 165 168 151

314 166 202 152

(b)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信貸融資

基金參與了新借貸安排,這是一項提供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基金組織)的備用信貸,以管理國際貨幣體系不 穩定的情況。該項信貸會定期作出檢討及續期。於2012年12月31日,根據新借貸安排,基金承諾向基金組織 提供最多相等於40.50億港元的外幣貸款(2011年:相等於40.54億港元),並按市場利率計算利息。在這項新借 貸安排下,基金組織所欠的未償還本金相等於4.83億港元(2011年:2.84億港元),還款期5年。

(c) 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信貸融資

基金為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存保會)提供1,200億港元(2011年:1,200億港元)的備用信貸,並按市場利率計算 利息,以應付一旦發生銀行倒閉事件時支付補償所需的流動資金。於2012年12月31日,在這項備用信貸安排 下,存保會並無未償還貸款(2011年:無)。

(d) 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信貸融資

基金為按揭證券公司提供300億港元(2011年:300億港元)的循環信貸,並按市場利率計算利息。於2012年 12月31日,在這項循環信貸安排下,按揭證券公司並無未償還貸款(2011年:無)。

(e) 與其他中央銀行訂立的回購協議

基金與亞洲及大洋洲多間中央銀行訂立雙邊回購協議,總值最多相等於445.67億港元(2011年:相等於446.58億 港元)。這項安排讓各機構均可在承擔最少額外風險的情況下,提高其外匯儲備組合的流動性。於2012年12月 31日,基金並沒有根據這項安排與任何中央銀行進行交易(2011年:無)。

(除 特 別 註 明 外,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外匯基金 — 財務報表附註

(續)

(f) 清邁倡議多邊化協議

「清 邁 倡 議 多 邊 化」的 總 規 模 為1,200億 美 元,是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東 盟)10個 成 員 國 及 中 國、日 本 與 韓 國

(東盟+3)的支持下成立的,透過貨幣互換交易提供短期的美元資金援助,以解決參與經濟體系所面對的國際收 支及流動資金問題。香港透過金管局參與「清邁倡議多邊化」,並承諾出資上限為42億美元,有關款項由基金 撥付。遇有緊急情況,香港有權向「清邁倡議多邊化」要求取得最多達21億美元的流動資金支援。截至2012年 12月31日,並無任何啟動「清邁倡議多邊化」安排的要求。

(g) 雙邊貨幣互換協議

中國人民銀行(人行)與金管局於2011年11月簽署為期3年的雙邊貨幣互換協議。該貨幣互換協議的規模為 4,000億元人民幣╱4,900億港元,有利香港的離岸人民幣業務進一步發展。於2012年12月31日,與人行並無任 何未平倉交易(2011年:200億元人民幣)。

(h) 投資承擔

於2012年12月31日,集團以持有投資項目(包括物業)為主要業務的附屬公司有為數相等於638.13億港元的投 資承擔(2011年:相等於560.24億港元)。

(i) 租賃承擔

於2012年12月31日,根據不可撤銷的物業經營租賃,未來應支付的最低租金支出總額如下:

集團 

2012  2011

基金 

2012  2011

1年內 57 56 43 42

1年以上但不多於5年 141 52 128 25

總額 198 108 171 67

(j)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有限公司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金管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委員會(證監會)已同意為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有限公司

(調解中心)提供開辦費用及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首3年的營運成本。金管局於2011年12月21日 與財庫局及證監會已就有關注資安排簽署諒解備忘錄。年內,基金向調解中心提供1,400萬港元(2011年:400萬 港元)。於2012年12月31日,基金對調解中心的未支付承擔為2,800萬港元(2011年:4,200萬港元)。

在文檔中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頁 17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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