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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學系、名額、評分項目及配分、考試日期

招生科系

設計學院設計學士原住民專班

組別代號

6011B

招生名額

25 名

招生對象

1.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或符合教育部「入學大 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同等學力資格。

2.具原住民族身分(須上傳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須註 明原住民身分)

評分項目 及配分

項目 滿分 占總成績

比例 同分參酌序 日期 檢定標準

審查資料 100 30% 2 110 年 3 月 2 日(二)

17:00 前上傳資料 -- 面試 100 70% 1 110 年 3 月 13 日(六) 缺考不予錄取

系所指定 繳交審查 資料及要

◎審查資料:

1.高中(職)歷年成績單正本。

2.學歷證明(已畢業:畢業證書影本;在學生: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含註冊紀錄))。 3.自傳及報考動機。

4.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

以上身分證明文件及審查資料需於報名截止日前繳交,繳交方式請參考簡章第 3 頁。

面試注意 事項及地 點公告

1. 面試注意事項、時間分配及地點於110 年 3 月 5 日(五)12:00將公告於問鼎中 原網 https://icare.cycu.edu.tw【最新消息】,不另個別通知考生,考生務必自行上網 查看,並準時參加面試,未到者以缺考論,缺考者不予錄取。

2. 依本校試場規則,考試期間若遇颱風或地震等不可抗力之情事須延期考試時,將另 行於網路公告,不個別通知考生。

系所畢業

規定 原住民專班英文畢業門檻請詳閱簡章附錄

獎助學金 及 優待減免

1.凡透過本校設計學院設計學士原住民專班單獨招生進入本校註冊就讀者,享有等同 學雜費之雜費金額14,000 元之獎助學金,金額若有異動,以本校公告為準。

2.教育部補助原住民學生減免學費費用 34,500 元,須依本校規定時間提出申請,其優 待減免標準請參考【附錄 9】,教育部若有異動將依新標準辦理。

系所資訊

學系服務電話 系所辦公室 系所網址

(03)265-6012 商學大樓 109 http://bdic102.wixsite.com/bdic/blank

【附錄 1】

中原大學原住民專班招生規定

101.12.18 101 學年度第 2 次招生委員會通過 102.03.12 101 學年度第 3 次招生委員會修正 102.06.03 101 學年度第 5 次招生委員會修正 102.06.10 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20086159 號函核定 106.11.21 106 學年度第 6 次招生委員會修正 106.12.28 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60182127 號函核定

第 一 條 中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大學辦 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訂定中原大學原住民專班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 二 條 本校為辦理原住民專班招生作業,依中原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準則成立招生委員會,

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第 三 條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

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同分參酌比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成績複查、

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第 四 條 凡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 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同等學力資格,並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得報名參加本專班招生考試,

經錄取後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原住民之身分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辦理。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 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第 五 條 本專班之招生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招生名額如經教育部核定以外加方式辦理,不列 計當學年度本校招生總量,並應於學年度總量作業時程提報教育部核定。

第 六 條 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如採面試、術科 或實作方式者,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 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第 七 條 本專班考試錄取原則如下:

一、 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 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二、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招生委員會核 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三、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 定招生名額數;其遞補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四、 錄取考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依 簡章所訂同分參酌處理方式及遞補規定決定錄取順序,若分數仍相同者,則以增 額方式全部錄取。

五、 須增額錄取者,應提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 屬同分致增額錄取者,應於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後兩週內 報教育部備查。

(二) 屬校內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內 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錄取名單應提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第 八 條 本專班以單獨招生方式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為原則,每學年以辦理一次為限,不得 將名額分次招生。

第 九 條 考生如對成績有疑義,得依簡章規定於期限內申請成績複查,成績複查以重新核計試 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考生不得申請閱覽、影印、抄寫、攝影、重新閱卷、重 新評分、評分標準、試題參考答案或告知命題、閱卷、審查、面試委員之姓名相關資 料。

考生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

第 十 條 參加本專班考試之考生,對招生委員會有關其個人之決議,認為不當致有損其權益者,

得依本校招生考試糾紛處理程序,於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招生委員會 提出申訴。招生委員會自受理申訴處理案件之次日起,應於一個月會議決議後正式回 復考生,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行政救濟程序。

第 十一 條 本校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

放榜、報到等事宜,皆應妥慎處理,若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報名考 試時,應主動迴避。

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第 十二 條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應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 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第 十三 條 錄取學生辦理報到或註冊時,應依本校規定繳驗證書及證明文件。

如於入學考試舞弊或所繳學、經歷證件,有偽造、變造、借用、冒用、不實或不符報 考資格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未入學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亦不發 給任何學歷證件。畢業後始發現者,除註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第 十四 條 招生作業之各項經費收支悉依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 十五 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招生簡章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 十六 條 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 2】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06 年 6 月 2 日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 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 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 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 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 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 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 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 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 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 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

(一)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