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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柒、常見 Q&A 一、報名:

在文檔中 應 考 須 知 (頁 22-27)

(一)問:網路報名時,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答:考選部全球資訊已公布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 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可至本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報名資料/

公共資訊服務點」網頁查詢),並已取消報名書表加密之設定,應考人 可將報名書表儲存後,就近攜至各服務點列印或至7-eleven 之ibon 列印。

(二)問:欲以網路下載書表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應如何處理?

答:請至【會員專區】中,選擇【忘記密碼】功能,可以下列3種方式查詢 密碼,分別為:1、「透過輸入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2、「新 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3、「透過Email 取得密碼」。

1.點選1「透過輸入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請輸入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郵遞區號、最近一次報名之考試等級、類科、考區等 資訊若正確即可顯示密碼。並請確認密碼的大小寫及特殊符號的登打 無誤,或建請直接複製貼上密碼並注意前面不可有空白。如上開程序 中,您忘記最近一次之考試基本資料,請點選3「透過Email 取得密碼

」,只需您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系統自動會寄密碼於您 的信箱。

2.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1)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2)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 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認。

(3)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或不以舊信箱收件,請電洽報名 試務單位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住家電話、姓名和住址,俾 便查詢。或請試務單位至後台更改信箱帳號後,再重複上述3 之操 作後至新信箱取得密碼。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須設定個人密碼(注意大小寫),密 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以同一密碼登入。

※網路報名系統操作問題,請洽考選部資訊管理處,電話:(02)22369188 轉3288、3325。

(三)問:為何印表機印出來的報名表資料會有歪斜情形?是否需要重印?

答:

1.請檢查報名書表檔案是否正常,並檢查印表機是否列印正常。

2.建議您先將Acrobat reader 程式移除,重新安裝Acrobatreader 7.0 以上版本,然後至本站網路報名系統之「會員專區」登入後點選「下 載報名書表」重新下載。

3、建議使用雷射印表機列印。

(四)問:列印報名表應使用何種紙張?是否橫向列印?

答:請用A4紙張直接列印報名表件及封面,無需橫向調整。請單面列印,

並將封面固貼於B4大小或自行備妥大小均適用之信封上,以掛號郵件 寄出,以完成報名程序。

(五)問: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請於24小時內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之「報名狀態查詢」項目,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報 名書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若確需修改,請於郵寄 報名書表前,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

或簽名,俾考選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六)問: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應如何處理?

答:

1.補繳報名費用者(含未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有短缺情形):應考人可 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戶名:考選部)或依本須知附件13,第58 頁補費作業辦理繳費,並將匯票或收執聯空白處以鉛筆書明繳款人報 考類科、考區及姓名按補件方式掛號郵寄至承辦科,俾憑審查。

2.溢繳報名費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將溢繳報名費扣除45元(包含手續 費20元、郵資25元)後,以掛號郵寄支票至應考人通訊地址退還。

(七)問:接獲本部補件通知時,應考人應如何辦理補件?

答: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件,說明如下:

1.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限時掛號信封上書明下列各項:(1)收件地 址:「11602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2)收件人:「考選部專技考 試司第5科收」;(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考區:○○」

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俾利收 件及審查);(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2.以 傳 真 方 式 補件 : 試 務 處 傳 真電 話 24小 時 均 有受 理 (傳 真 電 話 : 02-22364948),請於傳真資料上註明:「類科:○○」、「考區:○○」

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俾利收 件及審查),傳真後請於上班時間內以電話確認是否傳真完成。(電話

:02-22369188轉3925、3935)

(八)問:請問已完成網路報名並已掛號寄出報名表件,為何至「會員專區」查 詢報名狀態尚未審查合格?

答:考選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如尚未收 件,送件待審中,審查合格,審查不合格等。惟因本項考試報名人數 眾多,試務工作流程費時較長,將俟各階段試務工作竣事後統一登載

。如有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不符等情事,本部另依退補件程序儘速通 知處理。

(九)問:報考消防設備師考試,其所修習學科與應考資格第2款修習科目名稱有 類同時,如何認定?

答:有關與應考資格第2款規定之科目名稱類同之學科學分是否採認,請參 閱附件5,第45頁之案例。若與該考試規則規定之學科名稱類同且無案 例時,須於報名時附繳學校或科、系、組、所出具該科目之課程大綱 或授課內容證明,憑以審查。

(十)問:報考食品技師、消防設備師考試,如依應考資格第2款規定修習相關學 科及學分報考,那些機構修習者得予採認?

答:舉凡畢業前或畢業後在教育部承認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設立之推廣教 育學分班修習課程,所開立之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上載有學科名稱

、成績及學分者,且符合第2款規定或曾有案例者均可採認。

(十一)問:大學、獨立學院、2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5年制專科學校4年級肄業,

可否憑大學(獨立學院)學生證影本或學校肄業證明報考?

答: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規定,如為公立 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 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取得醫事人 員、航海人員以外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惟仍須繳驗大學(獨立學院 )學生證影本或2專1年級或5專4年級肄業證明以資報考。

(十二)問:領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所核發之「中華民國技術士證書」之 證明文件,可否報考技師考試?

答:以持有「技術士證書」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核與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各相關考試規則應考資格各款之規定不符,不得據以報考。

(十三)問:領有教育部發給之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同等資 格證書,可否報名考試?

答:領有教育部發給之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 書,該同等資格證書上所載之科系名稱,如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高等考試相關考試規則應考資格第1款所列專科以上學校科、系、

組、所畢業之資格,得准予報考。

(十四)問: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應如何辦理?

答:於100年6月底前畢業並符合應考資格規定之本系科之應屆畢業生,

填寫暫准報名切結書並繳附學生證影本暫准報考,並應於100年6月 30日前將畢業證書影本寄(送)達考選部以供審查,逾時未寄(送

)達或繳驗之證件經審查不合格者,考試成績不予計算並不得申請 退費。(切結書詳見附件6,第47頁)

(十五)問:何謂「部分科目免試」?

答:

1.「部分科目免試」係依技師考試規則之規定,如學、經歷符合一定 資格條件者,於當次考試報名2個月前向本部提出部分科目免試之申 請並繳驗完備費件,經本部各該項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核 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

2.凡未經本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均須應試全部科目。

(十六)問:報考後至榜示前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如何申請?

答:請填寫附件10,第53頁之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各欄位

,並貼附應考人之身分證影本。如係更改姓名者,須附身分證影本 及改名後之戶籍謄本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5科辦理。

(十七)問:考試時間快到了,尚未收到入場證,應如何處理?

答:

1.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100/5/27寄發,應考人如於 100/6/3後尚未收到,請逕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5科。

2.如時間太過緊迫,應考人可先行電話確認試區及試場後,於考試當 天第1節考試開始前40分鐘,攜帶身分證件至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 場證。

二、訓練:

(一)問:中醫師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費用為何?

答: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7條規 定:「本訓練所需經費由受訓人員自行負擔,其金額由受委託辦理訓練 之學校、機構或團體按訓練所需各項費用擬定,報考選部核定實施。

有關訓練費用退還標準如下:一、開訓前申請退訓者,訓練費用退還

。二、受訓學分未達二分之一者,訓練費用退還二分之一。三、受訓 學分超過二分之一者,訓練費用不予退還。相關退費事宜由受委託辦 理訓練之學校、機構或團體負責辦理。…」收費標準將於錄取人員錄 取通知函中敘明。

(二)問: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後是否即可取得考試及格證書?

答:依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12條規定:「本考試筆試及格之錄取人員,

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並函內政部查照。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實務經驗2年以上證明

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並函內政部查照。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實務經驗2年以上證明

在文檔中 應 考 須 知 (頁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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