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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事項

(一) 應試有效證件正本:

1. 考生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有照片健保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入場應試。

2. 應試有效證件正本範例如下:

國民身分證 有照片健保卡

駕駛執照

護照

居留證

(二) 應試物品:下列應試物品可攜帶入座。

1. 文 具: 黑色 2B 軟 心 鉛 筆 、 橡 皮 擦 、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 建 議 使 用 筆 尖 較 粗 約 0.5mm~0.7mm 之原子筆)、修正液或修正帶、圓規、直尺、三角板、量角器。

2. 其他用具:無文字符號之文具盒(袋)及透明墊板。

(三) 非應試物品:下列物品不可攜帶入座。

1. 具有傳輸、通訊、計算、記憶、拍攝、錄影或計算功能之物品:如行動電話、穿戴 式裝置

(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

、計算機、電子辭典、

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 等)、時鐘、鬧鐘、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等。

2. 妨害考試公平之物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等。

(四) 其他隨身物品:

手錶、手帕、衛生紙、耳塞、口罩、醫療器材等相關規定如下:

1. 手錶不可以有計算、記憶、通訊、拍攝、錄影等功能,且不得發出聲響。

2. 手帕、衛生紙只能供一般正常使用,不能註記任何文字符號,如因病情需要使用毛 巾、大量衛生紙時,須於考試當日開始前向試務辦公室報備使用。

3. 考生穿戴連帽衣服或使用耳塞或口罩或手套或圍巾或非電子式傳統型暖暖包等,

以進入試場後不影響辨識面貌為原則,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

4. 考生攜帶藥物、使用醫療器材或輔具(如:助聽器或電子耳搭配 FM 調頻系統、放 大鏡、輪椅、助行器、胰島素幫浦、心臟節律調節器等),須持相關證明文件於考 前向本中心或考試當日向試務辦公室報備,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

(五) 考試鈴響說明:

1. 考試之預備鈴、開始鈴及結束鈴,統一以考場鈴(鐘)聲為準。

2. 預備鈴響前,監試人員進入試場發放題卷卡,考生均應即離開試場。

每節考試開始 前 5 分鐘打預備鈴,鈴響時考生即可入場。

3. 考試開始鈴響時,不必等監試人員宣布即可開始作答。

4.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

(六) 英聽測驗播音說明: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試題包括紙本試題及語音試題兩部分,語音試題每題僅播放一次,

並連續播放至全部試題播完為止。考生應在每題播放完畢後,根據紙本試題及語音試 題播放內容,立即將該題答案畫記在答案卡上,過程中不得要求中止播放或重播試題。

惟於考試過程中,如遇噪音干擾或其他突發狀況以至於無法聽清楚試題時,考生得於 全部試題播放完畢後,當場申請重播受干擾之試題,經監試人員與試務人員確認後進 行重播;但不得於考試後要求成績優待或補考。

二、 入場事項

考生應試時如發生違規情事,除非監試人員禁止作答者外,可以繼續作答;如有任何 疑義,待考試結束後再向監試人員或試務辦公室反映。

(一) 考生入場後應充分配合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對於可能影響試場秩序之物品進行即時 必要之處置,如查驗或移置。【違規處理辦法第 2 條】

(二) 考生不得有代考或舞弊等意圖或行為。【違規處理辦法第 3 條、第 4 條】

(三)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水)、抽菸、嚼食口香糖等。如因病情需要飲水服用藥物時,

須於考前持證明向試務辦公室報備,並將用水(需加蓋或裝瓶)及藥物交予監試人員 保管,需用時再舉手請監試人員協助。【違規處理辦法第 5 條】

(四) 考生未攜帶規定之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 者,先准予應試;但須於規定時間內將應試有效證件正本送達指定地點。【違規處理 辦法第 6 條】

(五) 考生於各項考試截止入場時間後不得入場。英聽於考試開始鈴聲響畢不得入場,學測

與指考於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入場後至考試

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並不得書寫、畫記、作答。【違規處理辦法第 7 條】

(六) 考生進入試場後,應確認除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及應試物品外,其他所有物品均放置於 臨時置物區;不得攜帶非應試物品(含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未經檢查之個人醫 療器材入座。

考生進入試場就座前,應確認行動電話及手錶之鬧鈴功能均已關閉,並將行動電話關 機或取出電池,取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 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之物品應不得於考試中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

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應試物品(含行動電話、穿戴 式裝置)或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發現誤置者,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 試人員處理。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如於考試開始鈴響後發現置於試場內之物品(如背包內之手機)

發出聲響,為維護試場秩序,得將可能為聲響來源之相關物品(如背包)移置試場外 或移交試務辦公室。若判斷聲響過大,須緊急關閉聲響來源,非檢查可能為聲響來源 之相關物品(如背包)則不能達成維護試場秩序之目的時,得對相關物品逕行檢查並 關閉聲響來源。為避免影響考試進行,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只要有充分理由判斷,即 無須在進行處置之前先確認被移置或被檢查之物品是否為真正聲響來源。【違規處理 辦法第 2 條、第 8 條】

(七)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姓名、應試 號碼及報考科目正確無誤,如有錯誤,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違 規處理辦法第 9 條】

(八) 考生應使用印有本人應試號碼之答案卷、答案卡應試;考生就座後,應先檢視確認答 案卷、答案卡之應試號碼正確無誤,並在開始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卷、答案卡,如有 缺漏、污損或印刷不清,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違規處理辦法第 10 條】

(九) 本中心各項考試依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及考生名冊查驗考生身分。考生未攜帶簡章規 定之應試有效證件正本且監試人員無法確認身分者,不得進入試場應試。考生應遵循 監試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時配合核對身分,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因核對身分請求延 長考試時間或加分。【違規處理辦法第 11 條】

三、 作答事項

(一) 選擇(填)題應作答於答案卡上;非選擇題應作答於答案卷上。【違規處理辦法第 12 條】

(二) 考生作答前,應詳閱試題及答案卷、答案卡上之說明或注意事項,並檢查下列事項:

1. 試題本及答案卷、答案卡之科目是否正確,內容有無齊備、完整。

2. 答案卷、答案卡之應試號碼與座位標示單之號碼是否相符。

考生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之清潔與完整,不得污損、破壞或塗改應試號碼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考生姓名或與答案無關之文字或符號。【違規處理辦法第 13 條】

(三) 考生應依下列規定作答:【違規處理辦法第 13、14 及 15 條】

1. 答案卡畫記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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