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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陸、高考一級著作發明審查及一級、二級考試口試有關規定 一、摘錄著作發明審查規則重要條文:

在文檔中 伍、考試地點 (頁 21-24)

第三條 送審之著作,應合於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須於報名前五年內經出版公開發行或在國內外學術刊物發表 者。

二、字數須在三萬字以上。但有關科技報告、文化藝術作品不在 此限。

三、須以本國文字撰述,原著如係外國文字書寫者,須譯成本國 文字附繳。

四、引用他人之出版品者,應逐處註明原著者姓名、出版品名稱

、出版處所、版次、出版時間及引用頁次,並附參考書目。

五、須附具本國文字撰寫之全文提要及詳細敘述研究時間、經過 情形之說明書。

第四條 送審之發明,應合於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須於報名前五年內公開發表者。但依法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

二、如屬機械品,應詳載其構造、應用方法,並附繳照片及機械 之正面,平面、側面之詳細圖式,註明符號尺寸。屬化學品

,應列舉所用原料及藥品之名稱、配用數量及製造方法。其 已獲發明專利者,應繳驗專利證書。

三、須附具本國文字撰寫之說明書,詳敘發明之經過及其時間、

有關之先前技術、發明之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等。

第五條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送交審查委員審 查:

一、著作或發明與應考類科性質無關。

二、中小學教科用書。

三、通俗讀物。

四、紀錄表冊或說明報告。

五、講演集。

六、二人以上合著之著作或研究報告。

七、編譯外國人之著作。

八、編輯各家著作之出版品。

九、字典、辭書及工具書。

十、博士或碩士論文。

十一、發明之程序不明,或發明事項尚未完成者。

十二、他人已經發現之事實。

十三、無法試驗或證實之發明事項。

前項第六款所稱「二人以上合著之著作或研究報告」,應考人如 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書面說明本人自行獨立完成之範圍,且字 數合於規定者,仍得送審。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博士或碩士論文」如經新增或修正二分之一 以上並發表後,附新舊差異對照表者,仍得送審。

第六條 應考人報名前五年內如有其他足資證明專門學術著作或發明之文 件,得一併附繳列為評分參考。

第七條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之照片及圖式,概不發還。有關證明之憑證、

樣品或模型,得予發還。

第八條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有關資料不完備時,試務機關應通知應考人限 期補正,逾期補正或仍未補正者不予審查。

第九條 著作或發明送審前,應由該項考試典試委員會相關組別分組召集 人、典試委員及專家召開會議,審核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事項。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分別由二位審查委員審查,按百分法評定成 績,並以其平均分數為實得分數;其評定成績相差二十分以上時,應 另請審查委員一人審查,並以三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實得分 數。

前項成績之評定,必要時,得就該著作或發明之內容及有關問題 面詢應考人。

第十條 著作或發明審查之評分項目及分配如下:

一、研究主題與內容:占四十分。

二、研究方法與研究設計及參考文獻:占二十分。

三、研究能力與研究成果及其他足資證明專門學術之著作或發明

:占四十分。

著作或發明審查委員應按著作或發明審查評分表(附表)之規定 評分,並將具體審查意見詳列評語欄。

第十一條 著作或發明審查平均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

,仍不予錄取。

應考人送審之著作或發明有不實或隱瞞情事,審查前發現者,

不予送審。審查時發現者,不予審查。審查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 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 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二、摘錄口試規則重要條文:

第二條 (第三項)

個別口試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

言辭、才識。集體口試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

,藉以評量其儀態、言辭、才識及反應能力。團體討論指五位以上之 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藉以評量其主持會議能力、口語表達能力

、組織與分析能力、親和力與感受性、決斷力,及共同參與討論時之 影響力、分析能力、團體適應力、壓力忍受性及積極性。

第五條 個別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二十分。

二、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二十分。

三、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 技術與經驗)六十分。

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二十分。

二、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二十分。

三、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 技術與經驗)三十分。

四、反應能力(包括理解、應變能力)三十分。

團體討論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擔任主持人:

(一)主持會議能力(有效率推動個人或團體,引導朝正確之 方向討論,以達成團體目標之能力)十分。

(二)口語表達能力(透過對話、討論,有效率以口語方式表 達之能力)十分。

(三)組織與分析能力(能有系統整理相關之問題與資訊,並 將問題本質予以明確化及探討核心原因之能力)十分。

(四)親和力與感受性(能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並以同理心 來瞭解對方之感受與需求,適時予以協助,並真誠、有 禮貌、親切讓對方感受之能力)十分。

(五)決斷力(能夠正確判斷並敏捷作成決定之能力)十分。

二、參與討論:

(一)影響力(富有自信,能吸引對方注意,並有效說服他人 之能力)十分。

(二)分析能力(有邏輯觀念,條理井然分析問題之能力)十 分。

(三)團體適應力(察覺不同狀況與變化加以因應,不固執自 己之想法,真誠與他人討論,相處和諧,並能儘速融入 團體討論,爭取友誼與合作之能力)十分。

(四)壓力忍受性(能坦然接受他人批評,並繼續保持情緒穩 定之能力)十分。

(五)積極性(能建設性思考,主動提出具體有效之解決方法

,並能突破困境,創造新局)十分。

前三項之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得視考試類科(組)、等級變更之。

第七條 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二十至六十分鐘。集體口試每組口 試時間一至二小時。團體討論每組口試時間二至四小時。

第八條 集體口試之同組應考人按入場證字號順序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

必要時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同組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 以答復。

團體討論之同組應考人以抽籤方式決定輪流擔任主持人之順序,

再依序抽選口試主題,並將口試主題分發同組應考人以供準備。主持 人應引導進行討論,並在討論結束前作出總結。

第十條 (第一項)

每一應考人之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其

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或團體討論實得成績。

(第四項)

個別口試成績、集體口試成績、團體討論成績或併採兩種之平均 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拾柒、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在文檔中 伍、考試地點 (頁 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