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送審之著作,應合於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須於報名前五年內經出版公開發行或在國內外學術刊物發表 者。
二、字數須在三萬字以上。但有關科技報告、文化藝術作品不在 此限。
三、須以本國文字撰述,原著如係外國文字書寫者,須譯成本國 文字附繳。
四、引用他人之出版品者,應逐處註明原著者姓名、出版品名稱
、出版處所、版次、出版時間及引用頁次,並附參考書目。
五、須附具本國文字撰寫之全文提要及詳細敘述研究時間、經過 情形之說明書。
第四條 送審之發明,應合於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須於報名前五年內公開發表者。但依法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
。
二、如屬機械品,應詳載其構造、應用方法,並附繳照片及機械 之正面,平面、側面之詳細圖式,註明符號尺寸。屬化學品
,應列舉所用原料及藥品之名稱、配用數量及製造方法。其 已獲發明專利者,應繳驗專利證書。
三、須附具本國文字撰寫之說明書,詳敘發明之經過及其時間、
有關之先前技術、發明之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等。
第五條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送交審查委員審 查:
一、著作或發明與應考類科性質無關。
二、中小學教科用書。
三、通俗讀物。
四、紀錄表冊或說明報告。
五、講演集。
六、二人以上合著之著作或研究報告。
七、編譯外國人之著作。
八、編輯各家著作之出版品。
九、字典、辭書及工具書。
十、博士或碩士論文。
十一、發明之程序不明,或發明事項尚未完成者。
十二、他人已經發現之事實。
十三、無法試驗或證實之發明事項。
前項第六款所稱「二人以上合著之著作或研究報告」,應考人如 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書面說明本人自行獨立完成之範圍,且字 數合於規定者,仍得送審。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博士或碩士論文」如經新增或修正二分之一 以上並發表後,附新舊差異對照表者,仍得送審。
第六條 應考人報名前五年內如有其他足資證明專門學術著作或發明之文 件,得一併附繳列為評分參考。
第七條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之照片及圖式,概不發還。有關證明之憑證、
樣品或模型,得予發還。
第八條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有關資料不完備時,試務機關應通知應考人限 期補正,逾期補正或仍未補正者不予審查。
第九條 著作或發明送審前,應由該項考試典試委員會相關組別分組召集 人、典試委員及專家召開會議,審核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事項。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分別由二位審查委員審查,按百分法評定成 績,並以其平均分數為實得分數;其評定成績相差二十分以上時,應 另請審查委員一人審查,並以三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實得分 數。
前項成績之評定,必要時,得就該著作或發明之內容及有關問題 面詢應考人。
第十條 著作或發明審查之評分項目及分配如下:
一、研究主題與內容:占四十分。
二、研究方法與研究設計及參考文獻:占二十分。
三、研究能力與研究成果及其他足資證明專門學術之著作或發明
:占四十分。
著作或發明審查委員應按著作或發明審查評分表(附表)之規定 評分,並將具體審查意見詳列評語欄。
第十一條 著作或發明審查平均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
,仍不予錄取。
應考人送審之著作或發明有不實或隱瞞情事,審查前發現者,
不予送審。審查時發現者,不予審查。審查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 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 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二、摘錄口試規則重要條文:
第二條 (第三項)
個別口試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
言辭、才識。集體口試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
,藉以評量其儀態、言辭、才識及反應能力。團體討論指五位以上之 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藉以評量其主持會議能力、口語表達能力
、組織與分析能力、親和力與感受性、決斷力,及共同參與討論時之 影響力、分析能力、團體適應力、壓力忍受性及積極性。
第五條 個別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二十分。
二、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二十分。
三、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 技術與經驗)六十分。
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二十分。
二、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二十分。
三、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 技術與經驗)三十分。
四、反應能力(包括理解、應變能力)三十分。
團體討論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擔任主持人:
(一)主持會議能力(有效率推動個人或團體,引導朝正確之 方向討論,以達成團體目標之能力)十分。
(二)口語表達能力(透過對話、討論,有效率以口語方式表 達之能力)十分。
(三)組織與分析能力(能有系統整理相關之問題與資訊,並 將問題本質予以明確化及探討核心原因之能力)十分。
(四)親和力與感受性(能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並以同理心 來瞭解對方之感受與需求,適時予以協助,並真誠、有 禮貌、親切讓對方感受之能力)十分。
(五)決斷力(能夠正確判斷並敏捷作成決定之能力)十分。
二、參與討論:
(一)影響力(富有自信,能吸引對方注意,並有效說服他人 之能力)十分。
(二)分析能力(有邏輯觀念,條理井然分析問題之能力)十 分。
(三)團體適應力(察覺不同狀況與變化加以因應,不固執自 己之想法,真誠與他人討論,相處和諧,並能儘速融入 團體討論,爭取友誼與合作之能力)十分。
(四)壓力忍受性(能坦然接受他人批評,並繼續保持情緒穩 定之能力)十分。
(五)積極性(能建設性思考,主動提出具體有效之解決方法
,並能突破困境,創造新局)十分。
前三項之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得視考試類科(組)、等級變更之。
第七條 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二十至六十分鐘。集體口試每組口 試時間一至二小時。團體討論每組口試時間二至四小時。
第八條 集體口試之同組應考人按入場證字號順序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
必要時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同組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 以答復。
團體討論之同組應考人以抽籤方式決定輪流擔任主持人之順序,
再依序抽選口試主題,並將口試主題分發同組應考人以供準備。主持 人應引導進行討論,並在討論結束前作出總結。
第十條 (第一項)
每一應考人之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其
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或團體討論實得成績。
(第四項)
個別口試成績、集體口試成績、團體討論成績或併採兩種之平均 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