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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之保險費以其未能依期限完成驗收手續之相關責任,由可歸責之一方 負擔。

陸、保險期限

十九、保險期限為自開工日起至規定完工期限後三個月 (依工務處理要點規定屬 授權工程者,各單位本權責於預算編列時評估縮短辦理驗收期間之保險時 程為二個月,),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或工程延期時,廠商應依據本注 意事項第十四點第二款、第十五點第一款及第十六點第一款之規定向保險 人辦理加、減保或展延保險,始得繼續辦理工程請款。

柒、保險責任

二十、 廠商未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投保(含加保及或展延保險)或因廠商因素未能 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所有一切損失及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二十一、工程如發生災害,廠商應於保險人辦理勘查確認後立即復工,不得藉故 停工,否則所造成之損失及延誤之工期由廠商自行負責,並依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辦理。

捌、其他規定事項

二十二、工程發生災害後續修復辦理原則

(一)工程發生災害,需依契約辦理修復時,由廠商辦理修復,由機關將獲自 保險人之賠償金額交由廠商進行修復工作。

(二)工程發生災害,如機關認為該損失之工程項目其施工條件、背景等因災 害因素而改變,必須變更工法施工或無須依原契約立即辦理修復時,由 機關承受保險人相關理賠後,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前項之工程項目如未經估驗付款者,應按照實做數量予以估驗付款(應檢附相 關照片、監工日報等佐證資料)。

(三)辦理災害理賠之相關事宜,應由要保人(廠商)依規定程序辦理,若要保 人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所造成之損失由要保人承擔

廿三、廠商應依附表五水利署辦理工程附加條款與保險人辦理附加條款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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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營造綜合保險費率及自負額編列原則 一、高風險之工程

(一)河川工程

大漢溪、大安溪、大甲溪、陳有蘭溪、濁水溪、八掌溪、荖濃溪、旗山溪

、高屏溪、其他特殊情況經機關認定之河川或河段及屬高風險土石流潛 勢溪流辦理之工程。

(二)海岸工程

各河川局所轄之海堤,由各河川局於規劃設計階段,依位置、高程、季節 地形、海象等因素,先行評估確認其為高風險之工程。

(三)水資源工程

1、屬前款所列河川之河道內興建之攔砂壩、攔河堰及水庫工程。

2、配合上述工程之相關隧道工程。

3、水庫集水區治理工程,施工期間跨入汛期者。

二、一般風險之工程 (一)河川工程

不屬高風險之河川工程,唯一般風險之河川工程。

(二)海岸工程

各河川局所轄之海堤,由各河川局於規劃設計階段,依位置、高程、季節 地形、海象等因素,先行評估確認其為一般風險之工程。

(三)水資源工程

1、開發工程--屬離槽水庫性質,可進行長期移水施工之攔砂壩、攔河堰及 水庫工程。

2、維護(治理)工程—水庫、攔砂壩及攔河堰等工程之集水區治理工程,期 施工期為跨入汛期者。

三、其他有下列情形者得列為高風險工程:

(一)對於一般風險河川,類似橫跨河道內施作之固床工工程,其施工期跨入 汛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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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 of loss,min 3.0% TSI

(6)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5.0% TSI

(7)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7.5% TSI

(8)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10.0% TSI

(9)保險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15.0% TSI 2、水資源工程

(1)保險金額(TSI)新臺幣在二十億元以上者:

20% of loss,min 1.0% TSI

(2)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1.3% TSI

(3)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新臺幣十億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1.75% TSI

(4)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新臺幣五億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2.0% TSI

(5)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新臺幣二億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3.0% TSI

(6)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5.0% TSI

(7)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7.5% TSI

(8)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10.0% TSI (9)保險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15.0% TSI (二)一般風險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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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河海堤工程

(1)保險金額(TSI)新臺幣在二十億元以上者:

20% of loss,min 1.0% TSI

(2)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1.25% TSI

(3)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新臺幣十億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1.5% TSI

(4)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新臺幣五億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2.0% TSI

(5)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新臺幣二億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2.5% TSI

(6)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3.75% TSI

(7)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7.5% TSI

(8)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10.0% TSI 2、水資源工程

(1)保險金額(TSI)新臺幣在二十億元以上者:

20% of loss,min 1.0% TSI

(2)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1.15% TSI

(3)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新臺幣十億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1.3% TSI

(4)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新臺幣五億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1.5% TSI

(5)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新臺幣二億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2.0% TSI

(6)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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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 of loss,min 3.5% TSI

(7)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7.0% TSI

(8)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者:

20% of loss,min 10.0% TSI

六、對於其他特殊工程(含工程性質異常、施工環境異常及其他經機關認可者),

其工期若符合 附表二 「營造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表」及「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表」者,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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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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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附表三 使用補充說明:

一、表列「基本費率 0/00」,係指千分之,例如分類代號 1082,防洪工程類其基本費率為千分之十二~千分之二 十。

二、有關「施工期間上限(月)」係指,適用「基本費率 0/00」之使用期限。若過該「施工期間上限(月)」欄所 規定之期限,則後續之「基本費率 0/00」及「自負額」欄所列均不適用,須由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重 新評估保險條件(含「基本費率 0/00」、「自負額」及附加條款等)。

三、表列「自負額」欄所規定之天災部分,其規定為(以防洪工程為例)「損失金額之 20﹪,最少 50~500」,其最 少額度應由各設計及預算編製單位,於預算編列期間,先行依據附表一第五點之字復編條件,評估其自負額 所需額度,納入招標文件內。

四、需請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重新評估保險條件(含「基本費率 0/00」、「自負額」及附加條款等)者,於確 認廠商已完成實質投保作為後,應檢附工程相關基本資料函該會,並副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及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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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營造工程綜合營造保險注意事項—加、減保及展延保險費提列標準:

一、修正後保險費=原契約保險費 * (1+保險金額調整係數) * (1+展延工期加費係數) * (1+恢復保險金額 係數)。

或 B'= B * (1+M) * (1+E) * (1+R) 代碼說明:

A=原契約投保金額 B=原契約保險費 B'=修正後保險費

C=修正施工預算加保金額(含供給材料) D=修正施工預算減保金額(含供給材料) M=保險金額調整係數

E=展延工期加費係數 R=恢復保險金額係數 二、保險金額調整

(一)保險金額增加保險金額調整係數(M) = 修正施工預算加保金額(含供給材料) / 原契約投保金額 = C/A

(二)保險金額減低

保險金額調整係數(M) = 修正施工預算減保金額(含供給材料) / 原契約投保金額 * (-1) = - 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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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三、展延工期加費

(一)若展延工期,則應依下表加權計算之:展延工期加費係數(E) = ((Σ 展延工期跨各月之日數*各月汛期 加權) /原保險期間總日數) * (1 + L(展期損失加費係數))。

1、展延工期汛期加權表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汛期加

權 1.0 1.0 1.0 1.0 1.5 1.8 2.0 2.0 2.0 1.8 1.5 1.0

(二)展期損失加費係數

1、若原契約承保工程未發生毀損或滅失,展期損失加費係數(L) =0。

2、若原契約承保工程發生毀損或滅失,保險公司對原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之賠償金額小於(<)原契約保險費 時,展期損失加費係數(L) =0。

3、若保險公司對原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之賠償金額大於等於(>=)原契約保險費時,展期損失加費係數(L)

4、若展延工期時,原契約承保工程發生一次或數次損失,且其部份或全部賠償金額尚無法確定時,則此 賠償金額以各次保險人已賠償金額加上未賠償金額之總和計算。前述未賠償金額以已扣除自負額之被 保險人索賠金額加上保險人預估損失金額之和除以二 計算之,並於釐清裡正確理賠金額後,重新計算 退少補。

四、 恢復保險金額

原契約保險費

工程之理賠金額 保險公司對原契約承保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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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恢復原保險金額之保險費 = 保險公司賠償金額*(從保險事故發生日至原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總日 數/原契約保險期間總日數) *(原契約保險費/原契約投保金額) = 原契約保險費* (從保險事故發生日 至原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總日數/原契約保險期間總日數) *(保險公司賠償金額/原契約投保金額) = 原契約保險費*恢復保險金額係數。

(二)令恢復保險金額係數(R) = (從保險事故發生日至原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總日數/原契約保險期間總日 數) *(保險公司賠償金額/原契約投保金額)。

(三)若未發生損失,因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為 0,故恢復保險金額係數(R)亦為 0。

五、其他事項

以上計算各係數,相除所得商數或相乘所得之積,均算至小數點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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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