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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綜合活動」及「科技」等領域,各校得依學校本位之精神,就領域所規 範的學分數及科目,進行課程彈性組合及選擇開課方式。

(三)共同核心課程內容之擬定:應關注學生由國民中學進入高級中等學校的學習,並 強調核心素養之培養。

(四)共同核心課程的學分數及科目要求,在特殊類型教育之學生部分,仍依相關法規 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定實施。

(五)各校應強化適性輔導並研擬相關配套機制,以協助學生轉銜後之學習及生活適 應。

附錄二:高級中等學校團體活動時間規劃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本規範在高級中等學校每週教學節數以2-3 節為原則。其中班級活動 1 節列為教師 基本節數。各校可因應實際需求,於團體活動課程安排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 自治會活動、學生服務學習活動及週會或講座,惟社團活動每學年不得低於24 節。

二、學校宜以三年整體規劃、逐年實施為原則,一學年或一學期之總節數配合實際教學 需要,彈性安排各項活動,不受每週1 節或每週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各 1 節之限 制。

三、團體活動三年整體實施計畫之擬訂,應邀集學校行政人員、專任教師、導師及學生 代表組成課程發展機制,參酌師生家長意見,結合各類課程,納入學校課程計畫,

並參酌各校特性、指導人員、設備、場地、活動時間與社區資源等因素彈性設計實 施。

四、全體教師對團體活動均負指導、輔導及參與之責任。班級活動由導師擔任;社團活 動應遴選適當教師擔任;必要時,得聘請具有專長之本校職工、家長、校友、大學 學生或社會人士擔任;學生自治會活動由學務人員負責;學生服務學習活動及學校 特色活動由相關處室負責。各項活動之進行應著重團體精神之陶冶,提供學生共同 參與及人際互動之機會;各學科相關教學或測驗,應於相關的必修、選修課程中實 施,不得佔用團體活動時間。

五、班級活動:由導師輔導的班會或班級性活動,用以實踐民主議事程序,推展班級自 治、聯誼活動、班級團體輔導及生活教育活動。

六、社團活動:依學生興趣、性向與需求、師資、設備及社區狀況成立社團,並在教師 輔導下進行學習活動。

七、學生自治會活動:輔導成立學生自治會組織,以提供學生服務、反映學生意見等事 務,如班聯會、畢聯會或其它學生自治組織。

八、學生服務學習活動:配合學校、社區需要,實施計畫性的服務學習活動,如校園志 工、社區服務、公共服務、休閒服務、環保服務等。

九、學校週會或講座:依據學生興趣與身心發展階段、學校背景與現況、家長期望、社 區資源辦理的例行性或獨創性活動。如週會、通識教育講座。

十、對於身心發展有特殊需求之學生,應安排適當之活動項目,並給予特別輔導。各項 活動之實施計畫務求周全,應顧及學生身心發展與安全措施。

十一、評量應依據活動目標及學習內涵,採用多元的評量方法。評量宜分工合作分層負 責,班級活動由導師負責評定,社團活動由社團指導老師負責評定,學生自治會活

動、學生服務學習活動由各處室或相關人員負責評定。評量結果由導師彙整,適切 參酌學生自評、同儕評量、家長評量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評量資料實施總評。評量結 果以文字描述為主,得視學校需要輔以等級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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