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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100 年 3 月 27 日第一次專家會議議程與詳細會議記錄

建立國外大學中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及國內實習制度第一次專家會議會議紀錄

一、 時間:100 年 3 月 27 日 上午 10 時 二、 地點:立夫教學大樓六樓第二會議室

主席:高尚德

紀錄:莊凱婷 一、 主席報告

中醫系的發展中,國外的相關中醫學院發展越來越多,在國外讀書的學生希望能夠申請參加如同我們中醫 學系畢業的學生一樣的高考。各位專家來討論一下,如何去做認證、甄試的事情。

二、 討論事項:

(一) 有關國外中醫學歷甄試,提請討論案。

說明:1.醫師法(如附件一)

2.台灣國外醫學生認證及甄試相關辦法(附件二)

3.外國對國外中醫畢業生認證與甄試辦法(附件三、四、五、六) 4.各國學分課程比較表(附件七)

5.建議:

(1) 除依教育部認證外國學歷準則及大學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而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外,由於各國 所修課程,未能達我國執業之水準,及考量其於國外使用之語言及接觸之疾病型態,顯與國內中醫學生有 所不同,擬建議於參加考試前,於國內醫療機構,接受與國內中醫學生相當之臨床實作科別及週數或時數 之訓練,以確認其與我國的中醫學系學生具有相似之臨床訓練。

(2) 教育部甄試科目之採認,擬建議以本校中醫學系(單修)之課程為主(以高中畢業入學者),或以學士 後中醫學系之課程為主(以大學畢業入學者)。

(3) 醫師法第三條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 構,於醫師指導下完成醫師法細則第 1-3 條之規定,擬建議依照醫師法細則 1-3 條所規定如下:

(一) 中醫內科 18 週或 720 小時以上 (二) 中醫傷科 8 週或 320 小時以上 (三) 針灸學科 9 週或 360 小時以上 (四) 中醫婦兒科 9 週或 360 小時以上

前項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 45 週或 1800 小時以上。

(4) 中醫師執照考試擬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辦理。(如附件二) 決議:1.有關建議第一項建議

〈1〉修醫師法第 4-1 條:將醫師法第 4-1 條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為美國、

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 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

修改為第 4-1 條依第二條或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 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 考試。

〈2〉有關學歷甄試方面,建議另擬辦法於下次會議討論。

2.建議第二項併入學歷甄試內, 於下次會議討論。

3.建議第三照案通過。

4.建議第四項照案通過,並建議成立中醫考試中心,以匯整所有國家資料。

二、臨時動議:

1.擬建議教育部認可學校名冊應常更新,提請討論案。

決議:通過。

2. 擬建議於未來高等考試中加 OSCEL 考試,以促進中醫師發展與中西醫 結合發展,提請討論案。

決議:通過。

三、散會。

附件二 100 年 5 月 17 日第二次專家會議議程與詳細會議記錄

建立國外大學中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及國內實習制度會議議程

時間:100 年 5 月 17 日(二) 中午 12 時

地點:立夫教學大樓 11 樓討論室二

主席:高尚德 記錄:莊凱婷

一、 主席報告

二、 討論事項:

提案一:有關國外大學中醫學系畢業生之實習年限,提請討論案。

說 明:1.國內中醫學系單主修其中醫實習安排於第七年而雙主修安排於第八年。

2.國內學士後中醫學系中醫實習安排於第五年。

建 議:比照國內中醫實習一年。

決 議:比照國內中醫實習,並依照醫師法細則 1-3 條所規定:

(一) 中醫內科 18 週或 720 小時以上 (二) 中醫傷科 8 週或 320 小時以上 (三) 針灸學科 9 週或 360 小時以上 提案二:有關實習機構資格條件及認證制度,提請討論案。

說 明:

c實習機構資格條件須符合主辦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或醫策會之規定如下:

一、 申請類別:

(1) 中醫醫院評鑑

(2) 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評鑑

(3) 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二年訓練計畫

二、 申請資格:

(1) 於作業程序申請期限截止前,具有專任中醫師 4 人以上之醫院,經審查符合醫療法及醫 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者,使得提出申請。

(2) 申請醫院如有分院或院區者,均應分開申請評鑑。

d實習機構之認證制度:符合上述資格,並經行政院衛生署或醫策會之評鑑委員實地將評鑑基準架構內 容如:

第一章 醫院經營策略及社區功能 1.1 醫院宗旨、目標及策略方針

1.1.1 確立醫院宗旨、目標及涉略方針並向院內外公告周知 1.2 醫院整體性發展計畫

1.2.1 明確瞭解在服務區域所扮演之角色與功能 1.2.2 依據醫院宗旨訂定醫院經營計畫

1.3 院長、副院長及部門主管領導能力

1.3.1 院長、副院長及部門主管在擬定醫院經營策略方針及階段性整體發展計畫時,發揮領導能力 1.3.2 院長、副院長及部門主管在處理醫院經營問題及提昇醫療品質、業務效率方面,能發揮領導

能力並有效加以解決 1.4 醫院之經營管理

1.4.1 醫院係依組織章程規定經營管理 1.4.2 院內之溝通聯繫與訊息傳達 1.5 遵守相關法規

1.5.1 醫院應遵守相關法規 1.5.2 院內之溝通聯繫與訊息傳達

1.6 結合社區健康相關資源,推動社區健康照護工作 1.6.1 與社區醫療衛生單位及相關團體維持是當合作關係 1.7 以社區為導向之健康照護活動

1.7.1 積極推動社區健康促進活動及參與社區健康營造工作 第二章 醫院經營管理

2.1 財務管理及會計制度

2.1.1 健全會計制度及財務結構 2.2 醫院經營效率

2.2.1 妥善運用醫院管理指標

2.2.2 妥善規劃且執行醫療事務相關業務 2.2.3 具備適當之病床管理機制

2.3 病歷管理

2.3.1 設有完備之病歷管理部門 2.3.2 病歷應妥善管理

2.3.3 建立病歷記錄審查制度

2.3.4 病歷資訊管理適當並靈活運用

3.7.2 為降低感染的危險,應採取具體感染管制措施

5.1.2 實施定期迴診與適切之臨床作業審查

6.7 中醫侵入性處置之護理

8.2.2 評估中醫師能力及對醫院之貢獻度 8.2.3 實施中醫師教育訓練

8.3 中醫護理人員之教育訓練與進修 8.3.1 實施中醫護理人員專業能力評值 8.3.2 落實中醫護理人員教育訓練與進修 8.3.3 依中醫護理專業知識執行護理照護 8.4 中藥藥事人員之教育訓練與進修

8.4.1 提供中藥藥事人員教育訓練及鼓勵進修 8.4.2 評估中藥藥事人員教育訓練成果 8.5 員工之教育及進修

8.5.1 對全體工作人員提供教育訓練及鼓勵進修 8.6 醫療品質改善活動

8.6.1 訂定醫療品質目標及持續改善

8.6.2 上次訪查建議事項辦理情形、評鑑資料填寫及實地評鑑簡報品質 8.7 臨床醫療品質促進

8.7.1 充分檢討各個案例,並有紀錄 8.7.2 分析醫療品質改善指標及醫療成效 8.8 中醫護理照護評值及品質促進

8.8.1 促進中醫護理照護品質

8.8.2 活用品質成果,提升中醫護理照護品質

評量項目分為五種:

一、 基本項目:係指該項目適用任何規模之醫院。

二、 可選項目:係指該項非屬基本項目,可因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該院之功能或服務理念等情形,

於實地評鑑時依受評醫院實際狀況評量,即可為不適用之項目。

三、 必要項目:在整體考量下,若未達到合格標準可能有影響病人醫療安全、病人權益或醫療品 質之虞的評量項目,該項目之實地評鑑結果若未達 C(一般水準)以上,則該章節成績視為不 合格。

四、 可選/必要項目:係指該項目既經評定為可選項目,即同時列為必要項目。

五、 得予免評項目:係指該項目為中醫、西醫醫院評鑑之共通項目,為遵節人力及資源,避免申 請醫院重複接受相同項目評量,在新制醫院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之醫院,得選擇免予評量之 項目。本項目共計 146 項,僅得選擇全部免評或全部受評;一旦選擇免予評量,即列為不適 用之項目。

等逐項評鑑通過,始為國外大學中醫學系畢業生國內實習機構。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有關國外大學中醫學系畢業生國內實習之評量,提請討論案。

說 明:擬以中醫學系及學士後中醫學系的中醫實習護照為藍本,如附件一。

決 議:評量方式有中醫實習護照學習、考試、MiniCEX、OSKI等,以上述評量方式之一為主

三、 臨時動議:無

四、 散會。

附件三 100 年 7 月 24 日第三次專家會議議程與詳細會議記錄

建立國外大學中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及國內實習制度會議(三)記錄 時間:100 年 7 月 24 日(日) 中午 10 時

地點:立夫教學大樓 11 樓討論室三

三、 主席:高尚德 記錄:莊凱婷

四、 主席報告

壹. 醫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第 2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第 3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 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二、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 畢業,並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 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其人數連同中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中醫學生得招收 人數。

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以前,得應中醫師特種考試。

已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中醫師檢覈筆試及格,取得台中字 中醫師證書,始得回國執業。

第 4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醫師考試。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醫師考試。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