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胖者從事的工種,亦可以是判斷的關鍵。若然從事文職,體胖跟工作表現關係不 大,基本上亦不會窒礙到其發揮,因此而遭解僱,自然是歧視。但是,紀律部隊的 要求嚴格得多,凡不符體重要求,即超重者,就不合入隊資格。紀律部隊尤其着重 體能,確保任務執行得更順利,保障香港市民的利益與安全。
不妨重提香港紅十字會拒絕男同性戀者捐血一事,以此來討論。顯而易見,紅十字 會對男同性戀者有成見,以致處理失當,涉及歧視。當中最大的謬誤,就是性取向 不等於性行為,不應該掛鈎。性取向也會受先天因素影響,故亦是其不能控制之處。
再說,難道喜歡同性,就會泯滅人性?若非如此,又有何鄙夷之處?而其對男同性 戀者性行為的幾個成見,亦引人發笑。男同志未必會發生性行為,且除了肛交,還 有其他性行為方式,例如口交;但異性戀者亦會採用肛交。似乎假設了,所有男同 志都不採用安全措施,一竹篙打一船人,對有採用者有欠公允。而稍有常識的人都 知道,安全措施可預防傳播及感染愛滋病,其與增加溝通、注意健康都可減低患病 風險(雖非百分百杜絕)。故紅十字會此舉引來猛烈批評,乃咎由自取。若其照常 做好驗血、詢問有關性行為問題(並非性取向!)兩大步驟,就不會招致如此惡果。
此等行為,旨在預防不安全性行為之風險,保障輸血者健康,不算歧視愛滋病患者。
世界這麼大,百花齊放,各花入各眼,品味、口味、偏好,沒有甚麼優劣、高下,
只有不同。正如音樂獲稱為「共通語言」,影響無遠弗屆,音樂種類亦包羅萬有,
不細分下面的流派,亦大致有搖滾、騷靈音樂、爵士樂、古典音樂、流行曲等類,
下面的流派更是多不勝數,多采多姿,各適其適。若非按着某些準則作出公允評價
(a fair comment),而是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如斯自我中心,則有違科學精神,
並涉及「偏好性歧視」(taste-based discrimination)。否則,諸如於比賽場上,
就同一競技,較量一番。只要準則和條件合理、公開,人人尊重、遵守,公平競爭,
光明正大,不徇私,致使參賽者能為獲勝或達專業水平,全力而赴,便是一場 fair play,即林語堂所音譯的「費厄潑賴」。不但不算歧視,簡直值得效法。
寄 語
平權旨在公平,分隔政策並無衝突;補償理所當然,但不應建基於任 何剝削,佐治 ‧ 奧威爾《動物農莊》金句「All are equal, but some are more equal than others.」值得引以為鑑。弄清楚何謂歧視,才 下判斷,時常不懈。否則,來說歧視者,很可能便是歧視之人。就算 世界無童話,卻總比誅心論好。
社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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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自由法》與其重要性
撰文:無常
排版:亦桐
在民主社會中,市民和媒體需要知道政府的資訊和決策過程監察政府。《資訊 自由法》等相關法保障了大眾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然而,今年七月初,「捍 衛資訊、新聞及網絡自由」的動議在立法會遭到否決。動議內容包括促請政府 訂定《資訊自由法》。由此可見,《資訊自由法》等相關法例在香港推行相信 仍舊一波三折。
回顧歷史,《資訊自由法》也並非一帆風順。《資訊自由法》源於知情權的概 念,即人民有權知道政府的運作情況,從而防止濫權等行為。最先推行該法例 的兩個國家分別是瑞典和芬蘭。在美國,議員約翰摩斯於一九五五年提出《資 訊自由法》草案。草案一出即受到重重阻撓,聯邦政府全體部門甚至認為該法 嚴重阻礙行政,在法案的聽證會表示堅決反對。法案要到分別在一九六五年至 一九六六年才獲參議院和眾議院一致通過,當時的莊臣總統猶豫到最後一刻才 簽署提案。
之後,美國傳媒運用該法例要求政府披露資料,揭發如越南美萊村大屠殺、國 防承包商費用超支等種種政府問題,對政府形成實質監督。立法後,政府也開 始重視資訊自由,而法案更促成日後的《陽光法案》。二零零八年,美國總統 奧巴馬,將上任後首份簽署的總統備忘錄命名為《透明和開放的政府》,以此 顯示其重視資訊自由的施政理念。現時已有八十八個國家制訂相關法例。以上 種種不單反映顯示資訊自由的重要,更反映設立《資訊自由法》是大勢所趨。
排版:亦桐
另外,法律改革委員會將成立兩個小組委員會,以 研究公開資料及《檔案法》這兩個課題。但這個「將」
是指何時?從回覆可見,政府不僅沒有反思現時政 策的弊病,更對推行法案加以拖延。最重要的是,
上任超過一年的現屆政府到現在還是對該議題置若 罔聞,其承諾又未能兌現,歷史又在香港重演。
不單如此,今年三月,在各界的抗議下,政府暫緩 實施新《公司條例》,而新條例限制了公眾查冊,
即限制公眾人士查閱公司董事住址和身份證號碼。
「天匯」天價交易案等多宗備受公衆關注的事件,
都是有賴公司查冊才揭發。另外,政府更打算限制 大眾查閱車輛登記冊內車主姓名等資料。這些條例 實嚴重損害新聞自由。更甚者,由於《檔案法》會 訂定市民查閱政府檔案的權利和損毀、丟失的刑事 責任,但現時香港還沒有《檔案法》,有很多重要 檔案有意無意地被銷毀,令到眾多施政問題無從稽 考。在現任政府的管治下,資訊自由有進一步收窄 之虞。
美國第三任總統、《獨立宣言》主要起草人湯瑪斯 ‧ 傑弗遜曾說:「信息之於民主,就如貨幣之於經濟。」
政府信息流通乃社會基石。市民在資訊不足的情況 下只會是政府的傀儡,何談民主?現時政府風波不 斷,資訊空間日益收窄,保護市民知情權更是刻不 容緩!無規矩不能定方圓,故有必要制定《資訊自 由法》和《檔案法》等法例。
《資訊自由法》的重要之處在於資訊自由這項公民 權利受法律保護。以美國為例,該法除了規定大眾 獲得資訊的權利和範圍外,更指出公民在查詢情報 的要求被拒絕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法院會優 先處理。當法院裁定政府敗訴後,就會強制政府公 開那些資料。如擁有資料的部門不依照法院判決,
其部門負責人就會犯上藐視法庭罪。
香港於一九九五年制定了公開政府資料守則,在各 部門設立公開資料主任,以處理大眾索取政府資料 的要求,但這守則並沒有法律約束力。面對重大議 題時,政府部門往往能以沒有此資料或資料有損公 眾利益等「理由」,拒絕提供資料。根據守則的第 二章,如資料申請者拒絕這些「理由」,則只可要 求該部門覆檢其申請或向申訴專員投訴。問題在 於,覆檢只是該部門閉門自審,黑箱作業,而申訴 專員如發現理由不合理,也只能呼籲該部門發放資 料,效用不大,《守則》淪為政府的擋箭牌。如《資 訊自由法》在香港通過,資料申請者可向法院提出 訴訟,並由法院裁決部門拒絕理由是否合理,市民 知情權從而受到保障。
梁振英在上年競選時曾承諾推動制定《資訊自由 法》。今年一月,有議員詢問當局是否已經展開制 定《檔案法》及《資訊自由法》的研究工作時,政 務司司長以書面回覆指當局認為現時《守則》已提 供有效制度讓市民索取政府資料,而且運作良好。
圖片來源:Wordle, RINF
社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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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不是書法家,但眼見身邊不少同學身 為大學生,學富五車,手下漢字卻往往寫 得東倒西歪,豪放非常,有時甚至到了難 以辨認的地步,就感到心痛。雖說現在已 非八股進士的時代,為人師表不須通曉經 典,學者亦不用練得一手書法。但筆者始 終相信,任何受過教育的人,都應該以恭 敬的態度,看待自己寫出來的字,漢字也 好,外文也好。應考公開試,當然是速度 勝於一切,但日常生活,譬如填表、書信 等,總用不着一個「快」字吧。堂堂一個 大學生,筆下字體醜態百出,到底也不是 一件馨香的事。
故此,筆者搜尋了一些基本資料,希望拋 磚引玉,引發大家努力琢磨,練得一手好 字。
寫字第一步就是握筆,但不少大學生依然 犯了老毛病,這當然是多年積習,難以一 時更改。不過,既然有所謂「正確姿態」
,就必然有其道理。握筆手勢不好,自然 難以運勁,而且令手部容易酸痛,影響健 康。正確姿勢應是如下。不過,筆者明白 積習難以一時改變,大家還是盡量適應 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