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本文之研究目的在於了解94年承銷新機制對於承銷商行為的影響,屬於針對特定事件的研 究,此類研究結果可能會因事件發生時點而有不同,如:不同發行年度的市場狀態,因此本研 究另外以發行當日的市場溢酬、發行前後5日大盤複利報酬率與大盤複利報酬率之標準差,控制 發行時的市場狀態13。控制市場狀態之迴歸模式如下:

13 作者感謝審稿教授指出(3)式可能有遺漏控制市場狀態的可能,故本研究以上市櫃前後5日之大盤複利報 酬與大盤複利報酬標準差予以控制。另外,本研究亦嘗試控制22日、44日、66日、132日等不同窗期之 市場狀態,但整體實證結果未受影響,為避免內容過於冗長,只報導5日窗期之實證結果。本文另參酌 李建興 (民97) 之方法控制發行期間的市場狀況,以承銷期間大盤複利報酬率、大盤複利報酬率的標準 差作為控制變數,但有些樣本承銷日就是上市櫃日 (即承銷期間為零),故以該方式控制之樣本僅剩67 筆,PERIOD解釋變數之係數於AR(5)與M_AR為依變數時,於10%顯著水準下顯著異於零,其餘異常報 酬觀測窗期下為正向但未顯著異於零。

表8 納入中籤率變數之掛牌後異常報酬迴歸結果 365。EPS 為公開發行說明書所記載之每股盈餘。LIB 為公開發行說明書所記載之負債除以股東權益。

DR 為公開發行說明書所記載之董監事持股比率。PRICE 為初次上市櫃之承銷價格。AMT 為初次上市

表9 納入詢圈比率變數之掛牌後異常報酬迴歸結果

SIZE 0.048 1.01 0.0805 1.27 0.042 0.61 0.056 0.70 0.0626 1.41 AGE -0.001 -0.44 0.0012 0.37 0.001 0.38 0.003 0.72 -0.0016 -0.73 EPS 0.020b 2.05 0.0277c 1.94 0.028c 1.71 0.027 1.46 0.0226b 2.42 LIB 0.000 0.24 -0.0003 -0.16 0.001 0.52 0.000 0.09 0.0003 0.22 DR 0.001 0.77 0.0017 0.84 0.002 1.10 0.002 0.93 0.0016 1.29 PRICE 0.004 1.43 0.0045 1.35 0.004 1.16 0.004 1.23 0.0037 1.40 AMT -0.130c -1.93 -0.1649b -2.01 -0.150c -1.76 -0.155c -1.70 -0.1486b -2.37 AUD -0.074 -0.84 -0.1786 -1.46 -0.193 -1.47 -0.222 -1.58 -0.1200 -1.13 UND 0.028 0.49 0.0863 1.18 0.061 0.81 0.072 0.95 0.0552 0.98 BOOK -0.745c -1.87 -1.0576b -2.10 -1.087b -2.19 -1.184 -1.55 -0.8005c -1.95

表10 刪除異常報酬極端值樣本之掛牌後異常報酬迴歸結果 365。EPS 為公開發行說明書所記載之每股盈餘。LIB 為公開發行說明書所記載之負債除以股東權益。

DR 為公開發行說明書所記載之董監事持股比率。PRICE 為初次上市櫃之承銷價格。AMT 為初次上市

t

表11 納入市場狀態與興櫃報酬率控制變數之掛牌後異常報酬迴歸結果 PB 0.5758 0.87 0.4673 0.55 -0.1049 -0.12 -0.7023 -0.69 0.8563 1.30 調整後 R2 0.3277 0.2361 0.2050 0.2089 0.3242

訂定偏誤,與掛牌交易後股票績效或會計績效變化之探討,鮮少文獻以承銷商角度出發,探討 承銷機制改變對承銷商行為與承銷價格之影響。本研究以適用不同承銷制度IPO公司之比較,探 討94年承銷新制加重承銷商責任與罰責之規定,對於IPO公司發行價格折價情況之影響,以期作 為主管機關評估新承銷機制實施效果之參考。

實證結果發現,在控制影響承銷價格折價之其他影響因素後,94年承銷新機制之實施顯著 增加IPO公司掛牌交易後之5日、15日、30日、40日及不對稱期間之股票異常報酬,換言之,在 新機制下讓承銷價格更具備價格發現功能之預期並未達成,此結果與主管機關所欲達成之目的 相違。本研究推論此實證結果可歸因於:(1)因新機制中加強承銷商之責任與懲處,此措施同時 強化承銷商之保守主義,刻意壓低發行價格之保守行為,反而導致折價幅度的擴大,導致掛牌 交易後異常報酬的顯著增加;(2)因證交所與櫃檯買賣中心所修訂的缺失懲處辦法中,僅消除承 銷商高估承銷價格之誘因,對於承銷商刻意壓低承銷價格之動機未能予以消除,此非中立性的 機制規範,容易發生消極地低估承銷價格來規避罰則的情況。因此,如何制定出能夠激勵證券 承銷商公正發揮其專業功能,同時又能避免承銷商消極規避罰責之完善規範,避免機制改變產 生反功能效果,乃為證券承銷主管機關爾後制定規範時深思的議題。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