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 46 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本條文是《基本法》當中唯一一條規定行政長官任期的法律,但卻並未規定 若特首未任滿就下台,接替的行政長官任期應如何計算。也因此,在董建華在任 期中途辭職下台後,香港特區就面臨到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
事實上,特區政府對此重要議題多年前在早有定見。2001 年,在特區政府 向立法會提交《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時,就認為填補半途出缺職位的新的行 政長官的任期,應為重新起計的五年。48特區政府之所以如此認定,乃是因為《基 本法》第 46 條明文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特區政府當時 應用了普通法當中的法例解釋原則,認為一般而言行文清晰的條文應按其字面解 釋。而其提出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也在獲立法會通過制定為《行政長官 選舉條例》。並且,在 2001 年草案通過後的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特區政府也一 直持著相同觀點。直到 2004 年 5 月,特區政府在回應立法會質詢時,還曾以書 面形式申明:「《基本法》訂明行政長官的任期為五年。這規定適用於任何行政長 官,不得有例外情況。任何對《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修訂,以規定一個有別於 五年的任期,均不符合《基本法》的立場。」49
然而,特區政府的堅定立場卻在 2005 年 3 月 12 日忽然間產生了轉變。3 月 12 日當天,中共中央批准了董建華的辭職,特區政府也隨之作出許多因應措施。
當時代理行政長官的曾蔭權向市民說明補選新的行政長官與其任期時,他說道:
48「律政司司長就行政長官任期發表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網站,2005 年3 月 12 日新聞公報,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503/12/03120314.htm.
49「立法會十八題:行政長官任期」,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網站,2004 年 5 月 5 日 新聞公報,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405/05/0505182.htm.
「今次產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是兩年以填補董先生餘下的任期。就這問題,我們 知道社會上有不同的意見。律政司司長就此特別與內地專家交換意見,並參考《基 本法》草擬的歷史。律政司司長認為,《基本法》第 53 條之下新的行政長官的 任期應是原任行政長官餘下的任期。行政會議亦都接受這意見。」50
香港特區政府持續五年之久的立場何以突然大幅改變,這是個頗為耐人尋味 的問題,筆者將在下章之中詳盡探討。但此處更值得注意的是,特區政府認定補 選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為兩年而非五年,已經違反了特區當初所制定的《行政長官 選舉條例》;個人或機關的立場轉變時而有之,但若只因政府態度的轉變就刻意 忽視相關法律的依據、甚至欲進ㄧ步地去修改相關法規,顯然是不符合法治精神 的作法。
為此,香港內部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個別持反對意見的立法委員及市民 打算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51希望能夠藉由法院的解釋來對續任的行政長官任期 做出更明確的裁示。而特區政府在面對來自四面八方的壓力下,打算再次以人大 釋法來化解爭議。對此,泛民主派普遍表示反對,他們傾向由人大和立法會儘早 修改《基本法》,以解決當前的危機,而親中的民建聯則支持由人大釋法來解決。
至於代理的行政長官曾蔭權面對香港內部的紛爭,則表示相當憂慮,他擔心司法 審理會延宕補選的腳步,使香港未能如期在 2005 年 7 月選出新的行政長官,為 此,他也表示將尋求人大釋法之外的解決方案。52
然而,其他解決方案最終並未產生,2005 年 4 月 6 日,特區向人大常委會 提出“關於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 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 53 條第 2 款作出解釋的報告",53這是繼 1999 年之後,
50「署理行政長官記者會發言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網站,2005 年 3 月 12 日新聞公報,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405/05/0505182.htm.
51自由亞洲電台網站,2005 年 4 月 1 日,「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就《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尋 求司法覆核」http://www.rfa.org/cantonese/xinwen/2005/04/01/hongkong_law/?simple=1
52亞洲新聞網,2005 年 4 月 1 日,http://www.cna.tv/stories/hongkong/view/27934/1/b5/.html.
53「關於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
特區政府第二次主動申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而人大常委會也迅速地在特區政府 月 6 日新聞公報,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504/06/04060195.htm
54西部在線,2005 年 4 月 27 日,「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 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草案)》的說明」,
http://www.smxdaily.com.cn/xhnews/20050427/WestKing_7931_20050427214720.html.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55
2. 《基本法》第45 條共有三款條文,與本議案相關的出現在第 3 款。該條款 規定: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 生辦法》規定之。
3. 而附件一第1 條則顯示: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會會根 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2 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 年。而設立一個任期五年的選舉委員會,其法定職責和任務就是選舉行政 長官。
4. 附件一第7 條又規定:2007 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 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對附件一的這一規定,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 委員姬鹏飛在《關於香港基本法草案》的說明中,闡明行政長官“在 1997 年至2007 年的十年内由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原則,這 代表在香港特區成立後的前十年内,是按兩個五年任期的行政長官來安排 的,即只能產生任期各五年的第一任、第二任行政長官,其任期不應超過 2007 年。2007 年以後如有需要可以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進行修改,如果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對上述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作出修改,則那時的行 政長官缺位後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要依屆時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 法來確定。
綜合以上四點,全國人大常委會得出了釋法結論,他們認為:將草案當中的
“新的一屆行政長官”中的一屆去掉,就代表補選的行政長官不為“重新計算任期”
55由表二當中可以看出,第53 條第 2 款當中的變化主要在於,拍板定案後的條文將“新的一屆行 政長官”改為“新的行政長官”删去了“一屆”二字。同時,也增加了新的行政長官必須“依本法第 45 條的規定產生”的内容。這表示,行政長官缺位後,新的行政長官應依據香港《基本法》第 45 條规定的產生辦法產生,同時,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也應依據香港《基本法》第45 條規定的產 生辦法確定。
的一屆五年的行政長官;而設立一個任期五年的選舉委員會的其中一個重要目 的:就是為了便於在行政長官缺位時,能夠及時選出新的行政長官。由於選舉委 員會的任期是與特首任期相配合的,所以,選舉委員會不能夠產生跨過五年任期 的行政長官。因此,在行政長官五年任期屆滿前缺位的情況下,由該選舉委员會 所選出的新的行政長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長官所未任滿的剩餘任期,而不能跨過 五年任期。
人大釋法的解釋與特區政府在釋法前的說法不謀而合,但特區政府的說明則 更為清楚易懂。在2005 年 3 月 12 日政府對此議案所作的報告中56,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說明了特區立場之所以改變的原因:
特區政府認為:中國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等國 家機構重要職位的每屆任期,均為五年,在任期中如有職位出缺,補缺者的任期 均為原任者任期的餘下部分。內地專家認為,人大通過《基本法》時,亦是按同 一原則理解第四十六條中行政長官任期的規定,無需以條文作特定闡述。57
其次,在達致普選的最終目標前,行政長官是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 委員會選出。選委會並非單為一次選舉而組成並於選舉過後解散,選委會委員來 自不同界別,他們本著某套選擇特首的理念就任,並向所屬界別負責。如他們在 補選中選出的特首的任期重新起計,便可能出現某一屆選委會可透過選出任期為 五年的特首,產生將其選擇特首的理念的影響力延後多年的情況,從而過度壓縮 了下一屆任期的選委會委員體現其所屬界別的意志的空間。因此,這應該不是選 委會制度的設計本意。相反的,選舉委員會體制顯示《基本法》第53 條的本意 是:補選產生的特首的任期並非重新起計。這項理解並不抵觸《基本法》第46 條。第46 條原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是指正常任期屆滿
56「律政司司長就行政長官任期發表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網站,2005 年3 月 12 日新聞公報,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503/12/03120314.htm.
57人民日報, 2005 年 3 月 7 日,版 4。
情況而非中途補缺的特首的任期,而《基本法》第53 條第 2 款沒有直接與第 46 條掛勾。
再者,根據《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檔案資料顯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清楚理 解「新的一屆行政長官」與「新的行政長官」兩組字眼的不同法律效力,並且是 在這項理解的基礎上棄用「一屆」兩字,其本意顯然是補選產生的特首並非新一 屆特首。 此一觀點亦在人大常委會去年 4 月 26 日就 2007 年行政長官選舉及 2008
再者,根據《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檔案資料顯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清楚理 解「新的一屆行政長官」與「新的行政長官」兩組字眼的不同法律效力,並且是 在這項理解的基礎上棄用「一屆」兩字,其本意顯然是補選產生的特首並非新一 屆特首。 此一觀點亦在人大常委會去年 4 月 26 日就 2007 年行政長官選舉及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