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服務
學習
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滿 2 學期。
參加校內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或於校外參加志工服務或社區 服務 滿 24 小時。
5 日常
生活 表現 評量
累計嘉獎 8 次,小功 1 次,大功 0 次,
警告 1 次,小過 0 次,大過 0 次。 4
體適能
肌耐力 達 門檻標準 柔軟度 達 門檻標準 瞬發力 未達 門檻標準 心肺耐力 達 門檻標準
6
技藝優良 技藝教育課程平均總成績 92 分 3 3
弱勢身分 具 中低收入戶子女 身分 2 2
均衡學習 健康與體育 5 學期平均成績 90 分 藝術與人文 5 學期平均成績 88 分
綜合活動 5 學期平均成績 75 分 6 6
適性輔導
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生涯發展規劃書」中 家長意見 勾選 五專
導師意見 勾選 五專 輔導教師意見 勾選 五專
3 3
合計 30
就讀國中學校戳章:
教務處
表 4-2 陳同學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與採計積分表
表 4-3 陳同學報名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比序項目積分採計表 主項目名稱 多元學習表現 技藝
優良
弱勢 身分
均衡 學習
適性
輔導 國中教育會考 英語能力 檢定
一 般 生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分項目名稱 競賽 服務 學習
日常 生活 表現 評量
體適 能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自 然
社 會
分項目積分 7 5 4 6 3 3 2 3 2
主項目積分(A) 16 3 2 6 3 13 3
權重(B) 1.5 1 1 1 1 1.4 1.2 主項目加權積分
(A × B) 24 3 2 6 3 18.2 3.6 59.8 表 4-4 陳同學報名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之一般生同分比序積分項目順序採計表
比序順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比序項目
主項目 分項目 3 等級 4 標示
多元學習表現 均衡學習 適性輔導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技藝優良 弱勢身分 國中教育會考 競賽 服務學習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體適能 數學 英語 自然 國文 社會 數學 英語 自然 國文 社會 寫作測驗
比序積分 與級分
主項目加權積分 分項目積分 3 等級 4 標示
24 6 3 3.6 3 2 18.2 7 5 4 6 2 3 3 3 2 B+ A++ A+ A B 4
表 4-5 陳同學報名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之特種身分生同分比序積分項目順序採計表
比序順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比序項目
主項目 分項目 3 等級 4 標示
多元學習表現 均衡學習 適性輔導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技藝優良 弱勢身分 國中教育會考 競賽 服務學習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體適能 數學 英語 自然 國文 社會 數學 英語 自然 國文 社會 寫作測驗
特種身分生加分
(加10%)
主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 分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 3 等級 4 標示
26.4 6.6 3.3 3.96 3.3 2.2 20.02 7.7 5.5 4.4 6.6 2.2 3.3 3.3 3.3 2.2 B+ A++ A+ A B 4.4
科目名稱 國文 英語 數學 自然 社會 寫作
級分(標示) 精熟(A) 精熟(A++) 基礎(B+) 精熟(A+) 基礎(B) 4
違紀扣點 0 0 0 0 0
採計積分
(扣點後積分) 3 3 2 3 2
表 4-6 特種身分生加分彚整表
特 種 身 分 生 身 分 別 加分優待比率 原住民生 未持有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 10%
持有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 35%
身障生 25%
派外人員 子女
1.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 25%
2.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15%
3.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10%
境外科技 人才子女
1.來臺就讀未滿一學年者。 25%
2.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5%
3.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10%
蒙藏生 25%
僑生 25%
退伍軍人
五年以上在營服役期間
1.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25%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 20%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15%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10%
未滿五年四年以上在營服役期間
1.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20%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 15%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10%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5%
未滿四年三年以上在營服役期間
1.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15%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 10%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5%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3%
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 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後未滿三 年者。
5%
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 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 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 滿五年:
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 25%
因病致身心障礙。 5%
註一:退伍軍人退伍時間之說明如下:
1. 退伍後未滿一年之退伍時間為 107 年 6 月 20 日至 108 年 7 月 1 日
2. 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之退伍時間為 106 年 6 月 20 日至 107 年 6 月 19 日 3. 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之退伍時間為 105 年 6 月 20 日至 106 年 6 月 19 日 4. 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之退伍時間為 103 年 6 月 20 日至 105 年 6 月 19 日 5. 103 年 6 月 19 日以前退伍之退伍軍人,不予加分優待
註二:以替代役身分申請加分優待者,依 105 年 11 月 23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50153906B 號令,發布修正「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須服役 一年以上期滿,始得適用加分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