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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2年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甲方: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乙方:留學獎學金甄試錄取者(以下簡稱留獎生):_______________

□ 甲類一般生 □ 甲類勵學優秀生

□ 乙類一般生 □ 乙類勵學優秀生 □ 乙類原住民生 □ 乙類身心障礙生 (填寫時務請勾選受獎身分類別及詳閱本契約內容)

乙方原申請且經甲方審定之大學校院系所(學校名稱/系所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研究計畫 (計畫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研究領域____________________),前往___________ (國名)留學。

乙方已閱讀及瞭解102年留學獎學金甄試簡章第十三點獎學金申領與 核發程序,決定採

□ 學期初申領方式

※第一年獎學金得採以下方式申領(限擇一種):

□在國內(向教育部申領)

□在國外(向指定駐外單位申領)

□ 學期末申領方式

※選擇學期末申領方式者,均在國外申領。

本行政契約書經甲乙雙方議定條件如下,並同意本契約所附之其他文 件,及留學獎學金甄試簡章之相關規定,均屬本契約之內容,並願依 照辦理,絕無異議。

第 一 條 □甲類留獎生於本部公告錄取名單後,應檢附「學 期初或學期末申領獎學金確認書」、國外優秀大學校院 系所之博士班(或碩士班)無條件同意入學許可文件(該 文件須載明註冊入學年月日)、受獎生資料單及已填妥

之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正本一式三份(但選擇學期末 申領獎學金者,僅需二份),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至甲方 辦理核定正式錄取資格及獎學金申領起訖期間。

乙方於備齊前述相關文件後,應即向甲方辦理核定 程序,並由甲方通知駐外機構錄案備查,乙方最遲須於 103年7月31日前辦妥核定程序,逾期喪失獎學金資格。

□乙類留獎生於本部公告錄取名單後,應即檢附

「學期初或學期末申領獎學金確認書」及報名時原申請 大學校院之博士班(或碩士班)無條件同意入學許可/註 冊入學證明或在學證明文件(該文件須載明註冊入學年 月日)、受獎生資料單及已填妥之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 書正本一式三份(但選擇學期末申領獎學金者,僅需二 份),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至甲方辦理核定獎學金申領起 訖期間;報名截止日前已在國外修讀碩、博士學位者,

另應繳交在學系所開立之尚餘所修讀碩、博士學位期間,

自102年4月1日起算一年以上之證明。乙方最遲須於102 年9月30日前辦妥核定程序,逾期喪失獎學金資格。且 除非有特殊理由事前經向本部申請獲核准者外,一律應 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啟程出國留學,逾期未出國者,

喪失獎學金資格

第 二 條 一般留獎生每人每年核發美金一萬六千元,勵學優 秀生、原住民生及身心障礙留獎生,每人每年核發美金 三萬元。

第 三 條 一般留獎生年限最長二年。但勵學優秀生、原住民 生及身心障礙留奬生得為三年。實際核發獎學金起訖日 期,以乙方經甲方核定獎學金正式錄取,並正式註冊入 學就讀之當學期(季)註冊日/開課日當月一日起算,至

乙方畢業、休學、退學或離校日當月為止。前述事由發 生日已逾當月15日以上者,則當月份獎學金免繳回甲方,

未逾15日者,則當月份暨其後所餘月份之獎學金,應全 數報部繳回國庫。

前項所稱事由發生日是否逾當月15日,係以學校所 開立之證明文件為主,未能提出具體證明文件者,應繳 還當月份獎學金。

第 四 條 學期初申領第一年獎學金,於國內申領者得於簽訂 行政契約時,併附第一年獎學金申請書正本、入學許可 (註冊)證明文件或在學證明、護照基本資料頁、留學國 簽證(頁)文件等證明影印本及請款收據正本各一份向 甲方申請,經甲方審核無誤後,始得撥付獎學金款項至 乙方指定之國(內)外美金帳戶(本項獎學金一律以美金 滙撥,作業時間約需1-2個月);於國外申領應向駐外單 位申請核發第一年獎學金,逾期不得申領。經駐外單位 函報甲方審核無誤後,始得撥付獎學金款項至駐外單位 帳戶,再由駐外單位轉付予乙方(由駐外單位轉發,作 業時間約需2個月)。

學期末申領獎學金者,須於註冊入學日當月一日起 計算(已在國外就讀者,以本部公告錄取公告日之次月1 日起算,即102年4月1日起),於甲方核定之學校就讀滿 10個月後(如當年9月15日註冊入學,應於次年7月1日以 後),檢附甲方核定函影印本、獎學金申請書、入學註 冊證明文件或在學證明、護照基本資料頁、入境留學國 日期戳記頁影印本、與甲方簽訂完成之留學獎學金行政 契約書影印本及請款收據正本各一份,向駐外單位申請 核發第一年獎學金,應於當年度12月底(以會計年度計

算)前申領本獎學金,逾期未申領者,即不得申領。

第 五 條 乙方申領本獎學金屆滿一年,第二年得於規定期限 內申請續領第二年獎學金,領受獎學金期間第一年至第 二年學業不得中斷。但特殊情形經學校保留學籍並獲甲 方同意者,不在此限。勵學優秀生、原住民生及身心障 礙生領受獎學金期間第二年至第三年學業亦不得中 斷。

第 六 條 續領第二年獎學金者,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具前一學 年在校學業成績單或指導教授評量信函,及新學期(季) 註冊入學證明文件或在學證明書影印本、獎學金申請書,

經駐外單位初核,轉送甲方審查合格後,依規定核發第 二年獎學金。勵學優秀生、原住民生及身心障礙生申請 續領第三年獎學金方式及應繳文件同第二年。

第 七 條 本契約所稱駐外單位,係指甲方指定之我國駐外單 位。

第 八 條 領取本獎學金期間,任何一年度(即領取獎學金第 一年當月起算連續十二個月內),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 六個月者,不得領取當年度之本獎學金,已領取者應全 數返還。受領本獎學金當年度在國外研修期間逾六個月 以上,但未滿一年者,應返還該年度未就學期間已領取 之各月份獎學金。

乙方有前項規定應返還獎學金之情事者,應於接獲 我駐外單位或甲方通知後九十日內返還,逾期不返還者,

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獎學金之約定辦理。

第 九 條 乙方錄取後原定研究計畫之學群或學門領域均不 得變更。且留學國以申請入學時所附外國語文能力證明 之相同語系國家為限。

申請轉換原錄取就讀學校者,須有正當理由並提出 具體說明,且事前應填妥擬轉換前往就讀學校申請書,

檢附擬申請轉換之大學校院系所優於原申請大學校院 系所之大學排名佐證資料送甲方核定後為之;如未能提 出大學排名相關佐證資料時,須事前報請甲方轉送原審 查委員重新審核,並經甲方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

乙方申請轉換原錄取國別或原錄取大學校院系所,

未經甲方同意,任意變更者,喪失本獎學金資格。

第 十 條 受獎期間如需赴留學國以外之其他國家或我國蒐 集資料、進行田野調查等相關研究工作,應於啟程前往 各該國家或返國三十日前,檢附申請書、指導教授證明 函,逕向駐外單位陳報備查;隨指導教授赴其他國家進 行九十日以上之國際移動研究工作,應於啟程三十日前 檢附申請書、指導教授證明函,由駐外單位函轉本部核 定。

第十一條 乙方領取本獎學金期間,不得同時領受我政府機關、

國內學校之獎學金。已申領本獎學金出國就讀博士學位、

臺灣‧劍橋獎學金、臺灣‧聖路易市華盛頓大學獎學金、

臺灣‧南加州大學獎學金或其他本部與頂尖大學合作計 劃獎學金者,不得再次申領本獎學金。經查出違反本規 定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應繳還已領取之本獎學金 全額。

第十二條 乙方在領取本獎學金每年之最後一個月,應填寫留 學現況報告單(格式由網站下載)正本一份,並連同指 導教授評量信函或畢業證書(已畢業者),逕送所屬轄區 之駐外單位審核,由駐外單位驗核是否有需返還獎學金 之情事(依指導教授評量信函及畢業證書所提示或開立

之日期為準)。

乙方如未按時繳交前項資料時,駐外單位應通知乙 方補繳,經通知補繳,逾期未繳者,甲方將視乙方該學 期或學季不在學,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獎學金之規定辦理。

第一年如被追償獎學金者,第二年起不得再申請續領本 獎學金,以此類推。

第十三條 公費生及有服務義務者(如師範校院公費生、實習 生、軍警校院生、軍人、警察等),須遵守原提供公費 之單位或其服務單位之有關規定,辦理出國留學事宜。

獲本獎學金錄取者,不得以具前述身分為由,申請延緩 出國留學。具有役男身分者,其出國依兵役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

第十四條 乙方因違反本契約規定,有應償還獎學金情事者,

甲方或駐外單位得通知乙方償還獎學金,乙方並不得再 申請甲方相關公費獎學金及留學貸款。

乙方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按甲方計算之原支領貨 幣總額,於甲方或駐外單位通知送達翌日起九十日內償 還。逾九十日仍未償還者,甲方得向乙方保證人追償乙 方所領之全部獎學金,逾期未償還者,乙方或其保證人 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8條強制執行規定及相關法令辦 理。

第十五條 乙方申請學期初領取本獎學金者,應覓保證人一人 作保,於乙方違反本契約規定,致發生應償還獎學金而 逾期未償還情事時,須負連帶償還獎學金之保證責任,

並自甲方要求履行此項責任之通知送達翌日起三十日 內,清償乙方依規定所應償還之全部獎學金。保證人未

並自甲方要求履行此項責任之通知送達翌日起三十日 內,清償乙方依規定所應償還之全部獎學金。保證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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