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採問題解決導向模式,為我國就保險單貼現商品法規與制度之建構所面 臨之問題含保險契約法、保險監理法、證券法規上之問題,尤其關於被保險人、
受益人與投資人權利保障及商品應否合法化及監理密度等事項,提供可行方案與 選擇。
三、 文獻探討
(一) 國內文獻
國內關於保險單貼現之法制與監理之研究極其缺乏。於期刊論文方面,較 具代表性者僅王超馨氏於 2003 年發表之「貼現保單市場實務與法律問題之研究」
一文12,及卓俊雄氏於 2005 年撰著之「保單貼現法制之探討─以美國經驗為論述
中心」一文13。
學位論文方面,亦僅兩篇。分別為:(1)杜冠民,人壽保險單貼現之法制化 研究─以美國法為中心,2005 年,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碩士論文;及 (2)張君帆,論保單貼現商品之法規範─證券交易法或保險法?,2009 年,世新 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
(二) 國外文獻
美國屬保險單貼現商品之發源國,關於保險單貼現相關法規與監理之論著 亦最豐。屬於「法源」類之文獻,除有 SEC v. Life Partners、State v. Viatical Services, Inc.及 Amex Life Assurance Co. v. The Superior Court of L.A.
County 等指標性判決,對保險險單貼現商品之定性與保險單貼現之招攬詐欺等 事項陳述法律意見。NAIC 之 Viatical Settlements Model Act 及 Viatical Settlements Model Regulation 等二模範法,為各州提供保險單貼現商品之監 理法規之立法原則及指引,均具參酌價值。
於期刊論文方面,於 WestLaw 之”Journals & Law Reviews”資料庫以標 題 (Title) 搜 尋 , 以 ”viatical settlements” 為 標 題 者 共 計 七 十 五 篇 , 而 以”Life Settlements”為標題進行搜尋,則得三十三篇。
英國方面,對保險貼現商品則稱為” Traded Life Policy Investments (TLPIs)”。英國金融監理官FSA本身即發佈有”Guidelines on Traded Life
12王超馨著,貼現保單市場實務與法律問題之研究,民國 92 年,壽險季刊第 129 期。
13卓俊雄,保單貼現法制之探討─以美國經驗為論述中心,2005 年,東海大學法學研究,頁
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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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Investments”報告。另FSA於2012年8月亦發佈92頁之” Restrictions on the retail distribution of unregulated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and close substitutes”官方研究報告,對TLPIs之監理法規之嚴格化,提出建 議,並對該商品之潛在風險為警告,為主張嚴格監理者之主要參考素材。
(三) 國內外重要文獻評述
1. 國內部分
國內研究保險單貼現之文獻有限已如前述。於前述之兩篇期刊論文及兩份 碩士論文中,三篇為 2005 年或以前撰著,距今已達八年。此八年間,弗論保單 貼現市場之發展、商品之樣態、美國 NAIC 之模範法、英國 FSA 之監理指引及國 內判決與監理機關之政策上之發展均有不少之轉變,故 2005 年以前之文獻於研 究之時宜性上,已顯不足。較晚近者,僅張君帆氏於 2009 年所撰之「論保單貼 現商品之法規範─證券交易法或保險法?」碩士論文而已。
王超馨氏於 2003 年所撰之「貼現保單市場實務與法律問題之研究」一文,
側重市場實務之研究,然該文發表於十年前,如前述,十年間因保險單貼現商品 之變形、出售之保單種類、商品設計及監理法規更迭等因素,使該文已不具時效 性而使其參酌價值有限。卓俊雄氏於 2005 年撰著之「保單貼現法制之探討─以 美國經驗為論述中心」一文,乃國內第一篇,亦恐係目前唯一一篇 TSSCI 等級法 學期刊論及保險單貼現商品者,其自美國之學說、市場概況與法理角度探討適切 之保險單貼現商品監理法規,並對我國法規提出檢討,為早期研究架構較完整且 採比較法研究之專論,具一定之參採價值。然如前述,該文成文於八年前,當其 時,我國法院尚未對保單貼現商品有任何具體判決,金融監理機關亦未對保險單 貼現商品之監理政策以任何函令為表示,加以現今之保險單貼現商品,已非單單 受益權轉讓如此簡單,證券化之保險金受益權證券商品反成主流,其道德性爭議 亦不可同日而語,加以關美國 NAIC 關於保險單貼現之模範法履有修訂,該文撰 著之時空背景,與現況已生一定程度之落差。本研究之目的,則係以最新之保險 單貼現之市場現況與 NAIC 與美國各州法規及英國 FSA 之相關監理指引,輔以我 國法院近數年關於保險單貼現商品之判決與金融監督官理委員會之政策指引為 藍本。
杜冠民氏於 2005 年之「人壽保險單貼現之法制化研究─以美國法為中心」
碩士論文,與前開期刊論文存在相同之時效性問題。另該文聚焦於證券法規之研 究,似已定論保險貼現商品應由證券法規規制,並將之定性為證券商品。本研究 不否認其具證券商品之性質,然其畢竟由人壽保險單之保險金受取權衍生,其於 保險法契約法及監理上之問題,均不宜被忽略,此本文所較未著重者。至於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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帆氏於 2009 年碩士論文,則側重美國之案例法研究,對美國之著名案例如 SEC v.
Life Partners 等案之內容有詳細介紹,加以其較具時效性,為研究美國判例法 關於保險單貼現商品立場具參酌價值之文獻。較可惜者,該文側重判例法,而忽 卻主要發揮監理功能之成文法,即 NAIC 之模範法與各州州法,是其稍嫌不完足 處,本研究則二者兼備,並不偏廢,並研究英國制度,研究完成度,應高於國內 現有文獻。
2. 國外部分
本研究主題之外為參考文獻豐富,茲舉數具代表性者以對:
因美國保險單貼現商品早自 1996 年即已出現,故早期文獻,即已論及保險 單貼現商品相關問題。如 Joy D. Kosiewicz 於 1998 年之 “Death For Sale: A Call to Regulate the Viatical Settlement Industry”一文,即已辯論對保 單貼現商品是否需高度監理即應適用之監理架構與法規問題,其自保險單貼現商 品交易結構入手,決定最適化監理架構與法規之論證方法,頗具參考價值。Fiona Jones 於 2000 年發表之“The Viatical Settlement Industry: The Regulatory Scheme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the Future of the Industry”一文,則專 門針對成文法尤其係 NAIC 模範法為剖析及 1934 年美國聯邦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 Exchange Act of 1934)之適用可能為論述,乃研究美國監理法 規 之 重 要 參 考 文 獻 。 Anna D. Halechko 於 2004 年 發 表 之 “Viatical Settlements: The Need For Regulation to Preserve the Benefits While Protecting the Ill and the Elderly From Fraud”一文,則聚焦於保單貼現 商品中各類詐欺之問題,含被保險人對保單貼現提供者及保險人之詐欺、保單貼 現提供者對被保險人之詐欺及保單貼現提供者對投資人之詐欺等樣態,並對各樣 態之詐欺提出監理對策,為保單貼現中詐欺問題研究卓具深度之文獻。Sachin Kohli 於 2006 年所撰之 “Pricing Death: Analyzing the Secondary Market for Life Insurance Policies and its Regulatory Environment” 則比較 NAIC 模範法與 National Conference of Insurance Legislators(NCOIL)針對保險單 貼現商品公佈之模範法之不同,尤其於商品定價及利益衝突監理上之差異,乃少 數文獻論及 NOCIL 模範法者,因其模範法亦為部分州法所採為立法藍本,該文對 個州州法之研析上,亦有助益。最晚近者,則為 Eli Martin Lazarus 於 2010 年 在 《 耶 魯 大 法 法 律 與 政 策 評 論 》 (Yale Law and Policy Review) 發 表 之
“Viatical and Life Settlement Securitization: Risks and Proposed Regulation”一文,其著重者為保險單貼現商品近期發展之考察,尤其係證券化 商品之出現。其並建議自保護消費者之觀點針對保險單貼現商品證券化之監理予 以改革,見解獨到,為研究保險單貼現商品之衍生性商品之重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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