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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寬恕政策對於打擊聯合行為上佔有舉足輕重的角色,最早由美國提出並實行,

而後歐盟及其他世界各國也陸續採用類似的政策打擊卡特爾,台灣也於2011 年公 平交易法修法引入寬恕政策,並同時也加重對市場損害較大的廠商的罰則。

卡特爾組織對於經濟活動的影響以及對市場的損害是世界各國所欲抑制的,

由我國修法方向可得知,損害大的廠商是政府與社會欲打擊的對象,因此我們想 要藉由賽局理論模型,討論是否能誘使損害大的廠商主動申報,抑或是有聯合行 為的廠商皆主動申報,而目前尚無文獻討論此議題。

現有文獻中有寬恕政策實行後的成效分析:Brenner (2009) 把政策目的分為長 短期,短期希望能夠提升偵查率及減少執法的成本;長期希望抑制卡特爾的形成。

Brenner 利用歐盟寬恕政策的資料作實證分析,得到政策實行後,反托拉斯機關獲 得較先前更為充足的證據與資訊;但是對於長期效果而言,作者指出實際被定罪 的卡特爾數目雖大量提高,但不能表示為政策成效佳,也有可能為卡特爾的活動 較以前更加興盛所致,因此並未在寬恕政策對於卡特爾組織的穩定與否間找到顯 著關係。Hinloopen and Soetevent (2008) 研究寬恕政策實行後,對價格、卡特爾的 活動及穩定性的影響,他們作了四種價格競爭的試驗,並提出寬恕政策使得價格 下降的兩個因素,一為政策實行後,卡特爾減少原有的活動;另一為現有的卡特 爾組織在靜態納許均衡價格 (static Nash equilibrium price) 之上較無索價的能力。

Miller (2009) 則利用理論及實證模型探討寬恕政策的效力,得出寬恕政 策 實 行 後,卡 特 爾 被 偵 查 的 數 量 比 實 行 前 多,有 抑 制 的 效 果。Motta and Polo (2003) 則認為雖然寬恕政策能夠使執法更有效,但同時可能會誘使聯合行為的發 生,由於政策降低預期的罰金,因而降低本身違法行為的成本,因此若反托拉斯 機關利用原有的罰金制度就可以預防聯合行為,則寬恕政策就不應被採用;但若 反托拉斯機關的資源有限,寬恕政策即是次佳的選擇,而最適的採行方式即是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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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率不高,因卡特爾間彼此有所顧慮,因此握有私有訊息的公司仍會主動申報;

而若當資訊為公開且被起訴的機率不高時,公司則不會選擇主動申報。作者提出 因組織成員間對於彼此搶先申報的顧慮,將使得原政策下的起訴效果更加被強化。

Sauvagnat (2010) 利用無窮重複賽局討論廠商是否繼續共謀或申報,並加入反托拉 斯機關握有私有資訊作研究,得到寬恕政策可提高定罪的機率,進而可打擊現有 的組織及抑制卡特爾的形成;且最適的寬恕政策應只提供豁免權給唯一申報的卡 特爾成員,此情形下,也將使得寬恕政策最具誘惑力。

其 他 分 析 面 向 : 例 如 : 對 於 跨 國 間 反 托 拉 斯 機 關 的 資 訊 交 換 分 析 , Choi and Gerlach (2012 ) 利用三種不同情況討論聯合行為的形成與反托 拉 斯 機 關 間 的 資 訊 交 換 以 及 寬 恕 政 策 的 效 率 間 的 關 係 。Choi and Gerlach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當 機 關 彼 此 間 完 全 不 作 資 訊 交 換 時 , 跨 國 公 司 較 少 主 動 申 報 , 且 跨 國 公 司 比 國 內 公 司 更 易 維 持 卡 特 爾 組 織 ; 當 機 關 交 換 卡 特 爾 組 織 的 領 導 事 業 時 , 卡 特 爾 面 臨 較 高 的 偵 查 率 及 被 定 罪 的 機 率 , 主 動 申 報 量 因 而 增 加,卡 特 爾 的 形 成 減 少;而 當 機 關 間 交 換 全 部 的 卡 特 爾 資 訊 時 , 申 報 量 間 的 增 減 取 決 於 罰 金 與 定 罪 的 機 率 。Hinloopen (2003) 則利用動態模 型並假設每期的偵查率可以不同下,討論寬恕政策的效能,得到可透過減少罰金 的數額以及增加未來每期的偵查率增加政策的效率;而當申報者能獲取的罰金減 除額夠大的前提下,增加違法者的罰金也能增加政策效率。

而國內在寬恕政策實行前後對聯合行為的相關研究:在政策引入前,王銘勇 (2006) 對減免罪責作經濟分析,討論不同國家與地區的寬恕政策,再反觀我國相 關聯合行為立法上的缺失,進而檢討我國減免罪責的可行性,並提出應在法規建 立明確的時間點及規範,並提高罰鍰。而在政策實行以後,顏廷棟 (2012) 回顧 過 往 聯 合 行 為 案 件 發 生 時 的 運 作 情 形 , 並 對 現 有 法 規 提 出 四 個 建 言 : 調 整 同 業 公 會 的 規 範 架 構 、 專 利 授 權 等 爭 議 案 件 須 深 入 分 析 、 區 別 許 可 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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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行 為 的 類 型 以 及 依 據 經 濟 環 境 調 整 適 當 的 配 套 措 施 。 作 者 也 提 出 因 我 國 制 度 上 的 缺 失 , 立 法 者 應 授 予 公 平 會 「 專 屬 告 發 」 的 權 限 。

綜 合 上 述 對 卡 特 爾 行 為 以 及 寬 恕 政 策 的 相 關 文 獻 , 仍 未 探 討 到 我 們 欲 討 論 的 兩 個 議 題:一為採行寬恕政策後,自政府收益及整體市場的角度 上 , 是 否 為 一 具 有 效 率 的 方 式 ; 二 為 寬 恕 政 策 是 否 能 誘 使 對 市 場 損 害 大 的 廠 商 主 動 作 申 報 , 因 此 我 們 利 用 賽 局 模 型 對 上 述 兩 議 題 作 分 析 。 前 者 利 用 子 賽 局 均 衡 作 討 論;後 者 因 假 設 有 對 市 場 損 害 高 低 不 同 的 廠 商 存 在 , 政 府 對 此 損 害 有 資 訊 不 對 稱 的 情 形 , 因 此 我 們 利 用 序 列 均 衡 來 作 後 續 的 討 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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