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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動「智慧建築標章」機制,增進建 築物使用管理維護之自動化與智慧化,以提升建築使用安全、健康、便利與 舒適之效益,兼具建築環保、省能及人性化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智慧建築標章:已取得使用執照或既有合法建築物,合於智慧建築評估指 標標準頒授之標章。

(二)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已取得建照執照但尚未完工領取使用執照之新建建築 物,合於智慧建築評估指標標準頒授之證書。

(三)智慧建築標章申請人:為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

(四)候選智慧建築證書申請人:為建造執照上登記之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

承造人。

(五)標章使用人:原申請人通過審核取得標章者。

(六)候選證書使用人:原申請人通過審核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者。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為依建築法規定適用地區之建築物。

四、本所為執行智慧建築標章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審議及管理,得委託公益法 人為執行單位辦理之。執行單位應組成智慧建築標章審查委員會審查,其設 置要點由執行單位另訂之。

五、申請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建築物,須符合「智慧建築評估指 標」,經本所委託之公益法人審議通過,並報經本所核准後,頒發智慧建築 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

六、依本作業要點取得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其標章及候 選證書之規格、製作、置放及使用,須依「智慧建築標章申請使用須知」辦 理。

七、擅自使用或仿冒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者,本所除依本要點既定 方式公告該冒用者及建築物名稱外,並得依法向行為人請求民事損害及追究 刑事責任。

八、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應分別記載建築物名稱、建築物概要、

有效期間及符合指標項目。

九、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三個月前得申請

繼續使用。但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如有第十五條情事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者,

不在此限。

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申請人申請繼續使用智慧建築標章或候 選智慧建築證書,仍應符合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申請使用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須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乙份。

(二)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影本乙份。

(三)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申請人若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 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應提出住戶委託管理之相關證 明文件及評估解說手冊各項指標之規定。

(四)各指標自我評估表乙式。

(五)各指標送審資料及相關文件乙式。

十一、執行單位受本所委託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審議「智慧建築標章」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申請案及其相關事項,

並提供准駁之建議,報本所核備。

(二)「智慧建築標章」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撤銷之審議。

(三)「智慧建築標章」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建築物之追蹤管理。

(四)「智慧建築標章」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評定制度之研修。

(五)協助本所推動智慧建築相關工作。

十二、執行單位審核相關文件,如有必要,得邀專家、學者、相關機構會同智慧 建築標章申請人赴現場實際查核。

十三、申請使用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經本所核准後,標章或候選 證書申請人,應於執行單位通知日起七日內,簽訂標章或證書使用契約。

逾期未辦理時,其申請資格視為放棄,已繳審查費不予退還。

十四、執行單位於受理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申請案件後,應分別於 五十工作日或四 十工作日內審查完竣,提出准駁建議並報本所核備。

前項審查時間不含標章或候選證書申請人補正之作業時間或核備後之簽 約及標章製作時間。

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者,應一次通知申請人於五日內補足,逾期不補或 未補齊全部申請文件者,即不予收件掛號。

預審作業時尚須補正相關文件者,應一次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完成,逾 期不補或補正不完全者逕為退件,並依據智慧建築標章申請使用須知相關 規定辦理退費。

十五、使用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其候選證書申請人未於工程完竣取得使 用執照後六個月內(並需有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進駐進行維護管 理),依本要點申請智慧建築標章者,其所取得之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契 約書將自該期限屆滿時自動失效並予作廢。

附錄三

附-23

十六、申請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收費標準,由執行單位擬訂報本 所核定。

十七、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有關標章或候選證書申請人之相關資 料如有變更,應向執行單位申請換發。

十八、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遺失或毀損時,標章使用人或候選證書 申請人得敘明事由並加具證明,向執行單位申請補發。

十九、執行單位對使用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得不定期實 施追蹤查核,查核結果若未符標章或候選證書上所記載指標項目,執行單 位應促其一個月內改善,如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合審定通過之指標效益 者,應命其停止使用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並報本所核備後 公告之。

二十、使用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契約之終 止事由:

(一)使用人或申請人申請終止契約。

(二)使用人或申請人解散或歇業。

(三)使用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其相關證件經主管機關 撤銷或註銷。

(四)違反本作業要點。

(五)以詐偽方法或不實文件資料送審。

(六)執行單位應於知悉前項終止事由之日起三日內,通知使用人或申請人終止 契約,並報本所備查。

二十一、執行單位應每半年將智慧建築標章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申請、准駁情 形及訂約之標章或候選證書申請人名稱、使用期限、抽查、終止契約 等事項,彙報本所備查。

二十二、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使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停 止使用標章或候選證書,並於十工作日內將標章或候選證書繳交執行 單位。逾期不繳交者,由本所予以公告註銷。

第九條規定之使用期限屆滿,未經申請繼續使用者。

有第十五條規定之情事發生,視為自動失效者。

有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情事發生,經執行單位書面通知終止契約者。

二十三、本要點公告於本所智慧建築網站(http://www.abri.gov.tw/ib/)、建築研究簡 訊及執行單位網站。

二十四、本要點經本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