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工程採購
最有利標評選須知
108 年 3 月 20 日經水工字第 10805054120 號函頒
一、工程採購標的名稱:曾文南化聯通管統包工程A3標
二、決標原則:□評分及格最低標(採購法細則第64條之2);■最有利標(採購法第52條 第1項第3款)
三、制定目的
最有利標:本須知係為評選【曾文南化聯通管統包工程 A3 標】最有利標,就資格 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進行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 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之綜合評選,採序位法評定出最有利標廠商而制定。
四、辦理依據
最有利標:依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 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標 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JP06 作業程序說明第二條與第三條及「經 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投標廠商公共工程履歷納入評選審查參考範例」等規定 訂定之。
五、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撰寫
最有利標: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及附件內容,應依本案工程招標文件載明之 工程範圍、機關需求書(非統包者免提送)及下列規定研擬與撰寫,並列為本契 約文件之一。服務建議書於招標公告規定截止收件時間前,依本署投標須知補 充規定第十四點 第八點第(二)款 規定裝入規格封,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署或 所屬機關指定之場所,逾時送達概不受理:
1、服務建議書封面:標題統一為【曾文南化聯通管統包工程 A3 標】最有利 標服務建議書。
2、服務建議書首頁須標示廠商名稱(允許共同投標者則含共同投標廠商),蓋 用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倘投標廠商未蓋用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本機關得洽 廠商澄清更正。
3、服務建議書內容及章節:服務建議書主文部分至少應涵蓋附錄表 1 所列「評 選項目」及「服務建議書撰擬重點」(第 6 項簡報及答詢除外,如為統包 方式辦理者,另將設計能力納入審查項目),並應依評選項目依序撰擬,
另可視自身特長、承諾事項、創意及需要,自行增加服務建議書內容。
4、服務建議書附件內容:「廠商近 5 年履歷」及經驗與實績、主要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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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與能力學經歷影本、價格組成(總表、詳細價目表)或廠商設計能力(無 此項目免提送)等相關資料影本。
5、度量衡單位採公制,計價以新臺幣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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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108 年度 獲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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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投標廠商應提送服務建議書及附件及簡報本各乙式【20】份,其格式、
裝訂及簡報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格式、裝訂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服務建議書原則以中文為主(如確有必要以外國文字表示,應附中譯文),
並以橫書直式編排,字體最小為 12,紙張大小採 A4 規格紙張,圖樣得採 A3 規格紙張(請摺頁為 A4 規格),連續編列頁碼方式以不得超過【100】
頁為限(不含封面、封底、目錄、圖表、隔頁紙及附件),得採雙面印刷
(2 頁計算);並採 A4 直式左側裝。
(2)附件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採 A4 規格紙張,若有 A3 規格紙張,請摺 頁為 A4 規格,頁數不限,得採雙面印刷;並採 A4 直式左側裝訂。
(3)服務建議書份數不足者,不足份數由本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審查使 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因而影響審查結果者,由投標廠商 自行負責。
(4)服務建議書之格式、裝訂方式與規定不符因而影響審查結果者,由投標廠 商自行負責。
2.簡報本:內容由投標廠商自行摘要服務建議書之內容製作,並應符合評選 須知規定。
3.服務建議書及附件有下列情形者,將依下列標準扣減評比之分數:
(1)服務建議書(不包含附件)總頁數超過限制者,扣減【1】分,由工作小 組載明於評分表,俟評選委員先就各評選項目辦理評分後,再按所載扣減 分數計算廠商最後應得總分。
(2)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份數不足者,不得補件,再扣減【1】分,由工作小組 載明於評分表,俟評選委員先就各評選項目辦理評分後,再按所載扣減分 數計算廠商最後應得總分。份數不足部份,由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 評選使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而影響評選結果者,投標廠 商自行承擔結果。
(3)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撰寫不符五、(二)規定內容者,再扣減【1】分,由 工作小組載明於評分表,俟評選委員先就各評選項目辦理評分後,再按所 載扣減分數計算廠商最後應得總分。
七、審查委員會/評選委員會之組織與任務
最有利標:本案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1.本委員會置委員【11】人,分別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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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機關人員或相關單位代表聘兼或派兼之,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 準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辦理評選作 業。
2.本委員會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之,其任 務如下:
(1)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2)辦理廠商服務建議書評選。
(3)協助機關解釋與評選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3.在 2.中之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 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 立。
4.本委員會置召集人 1 人,副召集人 1 人,綜理評選事宜;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定指派。
5.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評選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 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開本委員會議時,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代理,每次開會應達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進行會議。
6.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 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7.本委員會成立時,機關一併成立工作小組,除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 關之作業之外,於資格標開標後,由工作小組查詢列印投標廠商工程履歷 資料,作為評選會議評定序位或評分之用。
八、委員審查/評選方式
本委員會委員應公正辦理審查/評選,審查/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 得代理。不同委員之審查/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
九、保密
(一)本委員會委員及協助審查/評選人員(含工作小組、機關辦理審查/評選作業之 承辦人員及受邀請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對於投標廠商之資料,除 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審查/評選後亦同。
(二)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辦理審查/評選,於其通知廠商說明、減價、修改原報內 容或重新報價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並予保密。
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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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不得辦理審查/評選:
1. 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2. 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公司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 或代理關係者。
3. 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4. 有「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九款情 形之一。
5. 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各款所列情形之ㄧ者。
6. 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 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成決定者。
7. 本委員會之協助審查/評選人員,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8. 本委員會委員有前款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
學者人數未達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 員補足之。
9. 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審查/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 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本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十一、審查作業/評選作業程序 最有利標
經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並於資格標 審查後即請出席廠商抽籤方式決定簡報答詢次序(資格標開標時未到場者由 招標機關代為抽籤),評選會議之時間、地點,由本機關另行通知。
1.廠商資料審查階段:
(1)機關原則上於召開評選會議前,將受評廠商所提送之工程服務建議書以附 件密封送各評選委員先行審閱。
(2)工作小組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含服務 建議書)等擬具初審意見,供本委員會供評選評分/序位參考。
(3)所查詢資料依表一「廠商近五年履歷」評選項目增/減分標準表核算該項 增減分數後,將核算結果填入表二「廠商近五年履歷工作小組審查結果表」
並簽名,再將受評廠商實際得分於評選會議前提供給評選委員。
2.本委員會評選作業程序:
(1)本委員會辦理廠商審查評分,就招標文件審查項目、標準、受評廠商資料 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評分。本案評選方式係採序位法,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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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評比 ,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 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
(2)廠商簡報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a)廠商簡報前如唱名 3 次未到者(包括遲到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權 利,且該廠商之「簡報及答詢」項目以零分計算,並由委員就所提送之 服務建議書等相關文件其他項目進行評分。
(b)簡報人員由本案施工總負責人或細部設計負責人進行簡報。出席簡報會
(b)簡報人員由本案施工總負責人或細部設計負責人進行簡報。出席簡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