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是高度君主集權的時期,所有中央與地方的組織、權力結構都是以 皇帝為中心。乾隆帝曾曰:「國家設官分職,文武兼資。在文職,則內而閣 部院司,外而督撫,以至守令丞尉,階級等差,相互維制。至武職為國干城,
同膺心膂之寄」。74對於這種「階級等差,相互維制」層層管理的政府組織,
乾隆帝顯然頗為自豪,如此一來,他只要掌控最上層的官員,便可統治國家,
他說:
朕臨御四十年,一切人情物理,何事能逃朕洞鑒。若內而大學士、尚 書,外而督撫,不過二三十人之居心行事,尚不能察見底裏,其何以 知人任使、撫馭海宇乎。75
乾隆帝自恃控制二十幾位督撫大員,便可充分掌握全國各地方的情況,
故對督撫寄予重望,雍正十三年(1735年)十一月,他對督撫說:
73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659,頁20,乾隆二十七年壬午四月壬辰。
74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258,頁13,乾隆五十一年丙午七月庚戌。
75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8冊,頁111-112,乾隆四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內閣奉上諭。
夫朕一人之心思,不能周知天下之利弊,故有賴於督撫。督撫一人之 耳目,不能徧悉地方之情形,故有資於良有司。是又在有司之各愛其 民,而仍藉督撫之倡率鼓勵之耳。設督撫之於有司舉劾不當,棄取失 宜,其害不在於有司,仍在於百姓。76
此外,他亦把「有治人、無治法」的觀念具體落實到對督撫的期許,指 出吏治的好壞完全取決於督撫本身。乾隆六年(1741年)四月,他又告訴內 閣,督撫對於吏治的重要性:
外省之吏治繫於督撫,督撫果能清正公明,則屬員咸知效法,而成大法 小廉之治。朕御極以來,訓諭督撫者,屢矣。其間能體朕心者,固不乏 人,而持躬不謹致蹈愆尤者,亦未嘗無之。77
隨即他又說:「從來澄清吏治,必大法而後小廉。督撫司道有統率屬 員之責,不但賄賂餽遺亟當屏絕,即承辦公事亦不可有絲毫沾染,稍留指 摘之端,使州縣藉詞玩縱無所顧忌,……以盡正己率屬之誼,實澄清吏治 之要務也」。78
總督與巡撫既是封疆大吏,地方的最高行政長官,又身兼部院大臣之 銜,總督管理至少兩省的軍政與民政,巡撫則為一省的地方長官。因此,督 撫的職責包括正己率屬、察吏安民。也就是除要求督撫以身作則,潔志奉身 外,還必須察吏安民,尤其是察吏的部分更為重要。而提督學政是僅次於督 撫,而在布政使與按察使兩司之上。一省的政務又下分給布政使司(掌管財 賦又稱藩司)、按察使司(掌管刑名又稱臬司)及各道,司、道是負責監督 府縣,地位在督撫之下,但可以直接向皇帝奏事。在司、道之下,則有府、
直隸州與直隸廳,府之下有散廳、散州與縣。地方官的職務包括二方面:一 為徵調賦役,收取錢糧;一為執法審訊,掌握刑名。在道、府、州、縣的主
76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7,頁31-34,雍正十三年乙卯十一月癸亥。
77 《大清十朝聖訓.高宗純皇帝》,頁309,乾隆六年辛酉四月辛丑。
78 《大清十朝聖訓.高宗純皇帝》,卷17,聖治三,頁313,乾隆六年辛酉八月癸卯。
官,是兼有行政權及司法權。尤其是錢糧部分,由布政使負責典守,由巡撫 負責盤查。定例盤查藩庫是巡撫用封條封貯,因此巡撫與布政使相互依存,
一旦庫帑虧空,兩者皆難逃其咎。
當官員犯罪時,則有一套固定的程序加以審理。如「凡總督參劾之員,
令該巡撫審理;巡撫參劾之員,令該總督審理。其湖南、陝甘、浙江、江西、
山西、廣西、貴州等省,督撫所參之員,即令原參該督撫自行就近審結。該 布政、按察兩司審轉時,備詳隔省督撫稽覆。仍令審理之督撫將審案移會隔 省督撫,合詞具題。無督撫之省分,亦令巡撫自行審理」。79特別是侵貪虧空 案件,大抵凡涉及考核與錢糧,皆由布政使主審。可是卻屢屢發生與提刑按 察使衝突的情況,故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改定「嗣後不論侵貪那移,以 及濫刑枉法等案,統由臬司(提刑按察司)主稿,會同藩司(布政使司)審 勘招解,以責專成。倘藩司以事非己責,並不實心會鞫,或臬司因事由自主,
偏執己見,以致罪有出入,督撫查參,交部議處」。80
除了透過地方行政官員分層管理外,另一方面也要求各級地方官員廉潔 自持,這是乾隆帝對於官員的正向期許。但乾隆帝也採取了防治侵貪虧空的 措施,即完善的監察制度。他善於運用奏摺制度,藉由與官員的直接連繫,
進而控制整個官僚系統,這時除了科道言官具有糾舉彈劾權外,總督、巡撫 亦具有監察彈劾權,根據馬起華對乾隆朝彈劾案的研究成果可知督撫彈劾人 次在乾隆朝居首位,遠遠高於科道及其他具有彈劾糾舉權的官員,81此足以 證明乾隆帝秉持「有治人無治法」的準則,對於其所任用的督撫視為股肱心 膂,既賦予治理地方之責,亦要監督所屬各級官員。
對於督撫行使彈劾監察權逐漸凌駕於科道之上,乾隆帝並不認為此舉違 反政府體制,督撫行使監察權乃是執行公務,執行過程必須符合體制的規 範,應該採用正式的題本參奏。乾隆十五年(1750年)五月,他明令:
79 《大清會典事例》,卷122,吏部處分例,「外省承審事件」。
80 《清朝文獻通考》卷207。轉引自吳吉遠,《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職能研究》,頁222。
81 馬起華,《清高宗朝之彈劾案》(台北:華岡出版部,1974年),頁84-91。
各省督撫參劾不職屬員,或請革職休致,或請降補改教,皆地方公務,
並非應行密辦之事,理當繕本具題,方合體制。82
乾隆帝更鼓勵督撫應積極地執行其糾舉彈劾的職責,主動地、隨時地將 監督屬員的情況據實上奏,而非被動地、消極地等待皇帝的諭令。乾隆三年
(1738年)六月,他說:
夫用人之柄操之於朕,而察吏之責則不得不委之督撫。朕御極之初,
曾有旨,著各省督撫將屬員賢否,具摺奏聞。彼時,各省督撫皆陳奏 一次,乃今並無一人陳奏者。不知督撫等始初有所舉劾,及已更換他 任,則又有應舉劾之屬員矣!豈必待朕諭旨屢頒,而始為遵旨敷陳了 事已耶。……似此均當隨時奏聞,惟以秉公據實為主,不可存苟且塞 責之念,尤不可有瞻徇回護之私,如此則激濁揚清不致差忒,而於察 吏安民之道,庶有裨益,並將此旨曉諭各省督撫知之。83
此時,凡可以直接向皇帝上摺奏事的官員,同時都具有行使糾舉彈劾權 的資格,包括「各省鹽政、織造、關差等若以係屬欽差,至督撫等如有貪劣 款跡,一有見聞,自當據實參奏,方為不負委任」。84而乾隆帝希冀官員彼此 間良性競爭,如此一來,官員們皆勇於任事,對其統治整個帝國助益甚大。
他不時訓飭諸臣需互相監督,如「國家設立督撫,原為互相糾察以維吏治而 飭官方。即藩臬兩司均有奏事之責,如敢挾嫌誣奏上司,固有應得之罪。若 總督果罔上行私贓款狼籍,自當據實上陳」。85又如「督撫大員同在一省,有 互相糾察之責,除商辦公事外,惟以各守廉隅不容絲毫通融交涉」。86
82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64,頁15-16,乾隆十五年庚午五月辛亥。
83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70,頁9-10,乾隆三年戊午六月甲申。
84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懲辦貪污檔案選編》第4冊,頁3380,乾隆五十八年三月 十三日內閣奉上諭。
85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懲辦貪污檔案選編》第1冊,頁982,乾隆四十五年三月十 八日內閣奉上諭。
86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懲辦貪污檔案選編》第4冊,頁3016,乾隆五十一年六月 二十九日奉上諭。
除了外省官員積極行使糾舉彈劾權,舉發不少侵貪虧空案件,而部院九 卿竟無所知悉,乾隆帝亦加以訓飭,乾隆五年(1740年)十一月,他告訴大 學士、九卿:
朕恭閱皇祖聖訓,內載諭九卿之旨曰:「爾等俱為大臣,天下督撫之 賢否,應於平時留心細訪以備顧問,誰貪誰廉即行公舉。雖門生故舊 不為徇庇,庶人皆知畏懼而勉勵矣」!乃者,朕問時,或謂未經同衙 門辦事,或自謂平日不接見人,知之不真,以此推辭,非理也。聖諭 煌煌,切中情事。近日在廷諸大臣之習,亦甚類此,即如郝玉麟、鄂 彌達從前議處之案,皆從外省發覺,廷臣並未有參奏之者,又如王士 任之劣蹟,德沛參劾之;岳濬之劣蹟,楊超曾參劾之。豈伊等未經敗 露之前,在廷大臣等竟一無聞見,而必待督臣之舉發耶!朕統御寰 區,一人耳目豈能周知中外臣工之臧否,惟大學士、九卿等留心訪察,
有聞即奏。庶人人知所儆戒,共凜官箴。朕可以收明目達聰之益,乃 不時召見諮詢,而陳奏者寥寥,殊不足以副朕之望,大臣受國家股肱 心膂之寄,朕不於大臣是任而誰任耶?大學士、九卿等果能留心於平 時,則各省大吏中,作弊營私簠簋不飭者,諒無有不燭照之理。87 除了利用內部(部院)、外省(督撫)彼此間的競爭關係外,亦要求外 省各級官員,乾隆帝藉由接連發生的重大侵貪虧空案件,指責布政使與按察 使,因為畏懼督撫而瞻徇緘默,未能據實陳奏。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七 月,他對布按二司與督撫之關係說:
兩司幫助督撫,辦理地方公事。……設或督撫有贓私不法之事,兩司 原可據實密陳。若皆畏懼督撫,不敢一言,豈大吏劣蹟必待科道糾劾,
及朕親為訪聞,則又何必有兩司奏事之例?而兩司瞻徇緘默之咎,又
87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30,頁23-25,乾隆五年庚申十一月丁丑。
豈能輕逭乎?88
又如乾隆帝鑑於雲貴總督李侍堯貪縱營私一案,巡撫、布政使、按察使
又如乾隆帝鑑於雲貴總督李侍堯貪縱營私一案,巡撫、布政使、按察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