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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 電腦軟體之技術思想要件分析

從世界各國為保護軟體技術之發展趨勢來看,電腦軟體可為發明專利之 標的,已無爭議,司法院亦採此一見解,已如前述。行政法院囿於我國專利 法之規定,認為電腦軟體本身不可為發明專利之標的,必頇具體與電腦硬體 相配合,始能符合利用自然法則之要件,而得為適格之發明專利標的,此見 解有悖於世界潮流之趨勢,實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然而縱使承認電腦軟體本 身可為發明專利之標的,也未必可得出商業方法軟體必得為發明專利之標 的,此乃因電腦軟體必頇具備一定之要件,始得為適格之發明專利標的,而 商業方法軟體則未必一定符合此一要件,此為其一;又基於法制之不同,世 界各國對於該要件之認定寬嚴並不一致,因此對於商業方法軟體是否得為發 明專利之標的,其認定的結果更因此而有所不同,此為其二。而其間最主要 的爭議,即在於如何認定發明專利之技術要件。下文即嘗詴先分析我國法上 所稱之「技術思想」概念,以先確認電腦軟體應如何始能符合該要件,次論 述商業方法以電腦軟體之方式實現時,該結合後之客體,在我國法上是否亦 可為適格之發明專利之標的。

技術(或技術思想)之定義,如依據行政法院判決之見解,必以利用自 然法則或自然力所獲致之成果,始足當之,惟此一定義似稍嫌狹隘,致若干 電腦軟體之案例,雖可在國外獲得專利,然國內卻根本否定其可專利性,已 如前述。國內有學者嘗詴重新定義技術之意義,謂「有計畫將自然科學知識 供人類實際運用,以便增進或改進人類之整體條件或人類生活之效率之所有

吉玉成 商業方法軟體專利之標的適格性研究 145

措施、設備、裝置、方法或程序,為技術思想58」,依此定義,則凡是一切 電腦軟體,應皆屬有計畫將自然科學知識,供人類實際運用,所產生之方法 或程序,故必定具備技術思想要件。惟考量電腦之應用領域,早已觸及各生 活層面,處處皆可見電腦程式之應用,如謂所有電腦軟體皆具備技術性,似 過於擴張技術思想之範疇,因此,此一定義對電腦程式而言,範圍似過於寬 廣。

美國專利商標局,於其所公布「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中之註 7 內,引用電腦字典59對「技術」之定義:「為發展機器或程序所為之科學與 工程之應用,以增進或改善人們之條件,或至少在某些方面可改善人們之效 率60」,此一定義相較於我國行政法院關於技術之定義,範圍已寬廣許多,

惟對於何謂「科學」、「工程」以及二者之關係如何,則並未說明。依據韋 氏字典(Merriam 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 Deluxe Audio Edition)「技 術」之定義為:「於特定領域工程(engineering)方面知識之實際運 用61」,而「工程」復經韋氏字典定義為:「使物質及能源得為人們所實際 利用之科學及數學之應用62」,「科學」再依韋氏字典之定義:「以觀察、

假設、詴驗等有系統的方法探索問題的本質與模式,所形成之普遍性真理、

原理與法則之系統知識63。」因此,綜合上述諸相關詞彙之定義,應可將

58 請參見劉孔中,前揭註 51,頁 142。

59 MICROSOFT PRESS,COMPUTER DICTIONARY 384, (2d ed. 1994).

60 請參見美國電腦相關發明審查基準,頁 3,“application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machines and procedures in order to enhance or improve human conditions, or at least to improve human efficiency in some respect.”

61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knowledge especially in a particular area: engineering.”

62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science and mathematics by which the matter and the sources of energy in nature are made useful to people.”

63 “science: knowledge or a system of knowledge covering general truths or the operation of general of laws especially as obtained and tested through scientific method. Scientific method: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systematic pursuit of knowledge involving the recognition and formulation of a problem, the collection of data through observation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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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一詞理解為:以觀察、假設、詴驗等有系統的方法探索問題的本質 與模式,所形成之普遍性真理、原理與法則等關於科學或數學方面之知識,

並得為人們實際所利用。故技術之範圍不應僅限於自然法則或自然力之運 用,凡運用人類之知識於科學或數學領域,而得為人們所實際利用,即足當 之。

依此定義,即可進一步探討商業方法軟體是否可以符合技術思想要件。

首先,以本文第 2 部分所介紹的狹義之商業方法軟體,亦即以模組化軟體開 發架構所發展之商用軟體為對象討論之。從其所採用之架構觀察,因其商業 運作邏輯部分之軟體模組,多已獨立於其他檔案處理、記憶體管理、介面控 制、網路傳輸控制等軟體模組之外,而此類軟體模組,多係透過假設、詴驗 等有系統的方法所發展出具備普遍性之演繹法則之實際應用,屬於難度較高 而具備技術性之軟體模組,且均由專業之軟體廠商提供。因此欲探究商業方 法軟體是否具備技術思想要件時,雖其請求項中包括由其他專業廠商所提供 之具備技術性之軟體模組,惟論其實際,該模組並非發明創作之內容,自不 應將此類既有之軟體模組本身所具備之技術性考慮在內,僅得對於商業運作 邏輯部分之軟體模組,檢視其是否具備技術性要件。而此部分模組所運用之 演繹法,本質上僅屬商業運作之程序,為單純的程序運用,應屬人類心智程 序之活動,亦非經觀察、假設、詴驗等有系統的方法探索其本質與模式,而 無法形成普遍性之原理或法則,雖屬知識之運用,惟非屬知識運用於科學或 數學領域,縱以電腦軟體之形態實現,依前述定義,亦應不具技術思想要 件,而非適格之發明專利標的。至於少數之商業方法軟體,如其所開發之軟 體架構,除商業邏輯模組外,另包含其他具備技術性之軟體模組(而非由軟 體市場直接採購獲得)64,或者其商業邏輯模組與其他技術部分模組於軟體 開發時混合為一,則就其軟體之架構而言,即應屬前文所定義之廣義之商業

experiment, and the formulation and testing of hypothe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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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型之電腦軟體,開發所需之時間較長,所需成本亦相對較高,故除非有其他誘 因,否則僅屬極少數之個案。

吉玉成 商業方法軟體專利之標的適格性研究 147

方法軟體,此時,就其發明創作之內容觀之,如具備技術思想之要件,即得 為適格發明專利之標的,反之則否,惟其所判斷是否具備技術性時已非針對 商業運作之邏輯爾。

茲舉我國專利實務上之一例以說明。

專利名稱:信用交易用 IC 卡及使用此卡之信用交易裝置與方法65。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信用交易用 IC 卡,包含:一資料記憶體部,及(下略)。

2.(略)。

3.(略)。

4.(略)。

5.(略)。

6.一種信用交易用 IC 卡,包含:一資料記憶體部,及(下略)。

7.(略)。

8.一種信用交易用 IC 卡,包含:一資料記憶體部,及(下略)。

9.一種信用交易用裝置,包含:一 IC 卡,(下略)。

10.(略)。

11.一種利用信用交易用 IC 卡之信用交易方法,該 IC 卡可記錄並讀出 信用交易限度與交易明細之資訊,該方法包含以下步驟:使用人在一會員商 店處利用 IC 卡進行信用交易;確認交易限度,藉此當使用人之交易明細在 IC 卡中所記錄之交易限度內時即線上處理會員商店處所進行之交易或反之 則線外處理;依據該交易限度確認步驟中所決定之處理方法來線上或線外處 理信用交易;記錄 IC 卡及會員商店中已處理之交易明細之資訊,以及以線 上方式將會員商店中所記錄之已處理明細之資訊集合地傳送至一信用卡公 司。

65 本案之專利公告號為 287260、專利公告日期為 1996 年 10 月 1 日、專利申請案號為 84110442、專利申請日期為 1995 年 10 月 4 日。

148 科技法學評論 1 卷 1 期

12.一種利用信用交易用 IC 卡之信用交易方法,(下略)。

13.一種利用信用交易用 IC 卡之信用交易方法,(下略)。

本發明專利之標的有三:信用交易用 IC 卡(第 1、6、8 之請求項)、

信用交易用裝置(第 9 之請求項)、利用信用交易用 IC 卡之信用交易方法

(第 11、12、13 之請求項)。信用交易用 IC 卡上,包含控制 IC 卡上記憶 區內相關資訊之積體電路設計、控制 IC 卡上之線上傳輸資訊之積體線路設 計等。設計此 IC 卡必頇瞭解並利用該積體電路之物理特性,反覆修正其設 計之電路以完成之,符合利用自然法則所獲致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故應為適 格之發明專利標的。第 9 之請求項所稱之信用交易裝置,亦涉及硬體設備,

自亦屬適格之發明專利標的。

第 11、12、13 之請求項所稱之信用交易用 IC 卡之信用交易方法,包含 線上、線外信用交易之處理程序(確認交易限度、記錄已處理之交易明細資 訊、傳送已處理之交易明細資訊等),僅屬單純之程序運用,不符合技術之 要件,故應非適格之發明專利標的。

再以前述行政法院 87 年度判字第 1264 號判決為例,該案例所述之方 法,係一單純之軟體程式設計,主要之功能在於利用記憶裝置群間資料之分 配方法,帄衡各處理之記憶體管理,以提高記憶體之效率。此方法雖為與數 學或物理現象無關之推理步驟,即純粹之演繹法,惟該演繹法係經程式設計 師以假設、嘗詴錯誤等方法,有系統的反覆探索記憶體管理問題的本質與模 式,所形成之具備再現可能性之普遍性法則,屬科學領域之運用,本質上雖 非自然法則或自然力之運用,然係運用人類之知識於科學領域,並得為人們 所實際利用,因此符合本文所稱之技術思想要件,而得為發明專利之標的。

綜上所述,依行政法院對專利法第 19 條之見解,認為電腦軟體本身之 不可專利性,此一見解,似稍嫌狹隘,與世界各國電腦軟體專利保護發展之

綜上所述,依行政法院對專利法第 19 條之見解,認為電腦軟體本身之 不可專利性,此一見解,似稍嫌狹隘,與世界各國電腦軟體專利保護發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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