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紱届及所
>8增 購 及 汰 換 車 輛 明 細 表 中華民國 1 0 1 年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
車輛類別型
算 數
原預算數 預算 增減數
計
)
合
(1
決算數 (2)
比較增減數
金額 3=2-1
百分比 3/1
車輛數
預計 購入數
實際 購入數
說 明
小型客貨車 (7-8人座)
一般公務轎車 一般公務用
機車
850,000
590, 000
40,000 9,746
850,000
590,000
49,746
807, 107
589,500
49,746
-42,893
500
-5. 05%
0. 08%
0. 00%
合計 1,480, 000 9,746 1,489,746 1,446,353 -42,393
1.職訓局汰換八 人座公務車1輛
,民國87年 6 月購入’車牌 CT-0247,新增 八人座公務車1 輛 ,民國101年 8月購入車牌 6003-J9,預算 數 85萬元,決 算 數80萬7,107 元 。
2.所 展北區職訓 中心汰換汽車1 輛 ,民國87年 3月購入,車牌 DF-4159,新增 汽車1輛 ,民國 101年4月購入 車牌 4962-L3, 預算數59萬元
,決算數58萬 9, 500元及汰換 機車1輛 ,民國 94年4月購入,
車牌 J6E-578, 新增機車1輛 , 民國101年2月 購入車牌387- KAW,預算數4 萬元,決算數4 萬9, 746元 ,簽 准自業務費流用 經 費9, 746元
-2. 85%
12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
因 擔 保 、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支出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1 0 1年 1 2月 3 1曰
單 位 :新臺幣元 被保機關或
公私企業
擔 保 、保證或
契約事項 發生條件 起迄時間 擔 保 、保證或 契約金額
實際支出
金額 備 言主
無
12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涉及政府未來年度負擔經費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1 0 1年 1 2月 3 1日
單 位 :新臺瞥 元
機關名稱
契 约 事 項
備 註
項 目 主辦機關 契約内容 期間 金額
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 0 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 提 決 議 、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中 華 民 國
10 1
年度單 位 :新臺幣元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_
情 形項次 内 容
一 、通案決議部分:
(
一)本次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與國民年金法之 修 正 ,連同辦理老農離農津貼,以及其他6
項無 須修正法律的福利津貼或補助,1 0 1
年度所需經 費請行政院檢討就立法院審議1 0 1
年度中央政 府總預算案歲出減列0.85%
額度作為財源,如仍有 不 足 ,則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並 於12
•
月5
曰提出修正案送立法院與總預算案併案審議。非本局及所屬機關應辦事項。
(
二)1 0 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 .
人事 費 :除退休退職給付、立法院主管、法務部主 管 、中央研究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不刪 外 ,其 餘 統 刪0.5%
,其中主計處、經濟建設委員 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檔案管理局、公共工 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體 育委員會及所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智慧財產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營建 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財稅資料中心、中小企業 處 、交通部主管、僑務委員會、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林 務局 、水土 保 持 局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衛生署、疾病管制 局 、環境保護署主管、福建省政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 替代,科目自行調整。2 .
委辦費:除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辦理屠宰衛生 檢 查 、畜禽藥物殘留檢測及檢疫偵測犬業務之委辦 費、中央健康保險局委託職業工會與農漁會及鄉鎮 市公所辦理健保業務、勞工委員會辦理危險機械及 設備檢查與管理、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中央選 舉委員會及所屬、智慧財產局、警政署及所屬、中 央警察大學、調 查 局、矯正署及所屬不刪外,其餘 統 刪10%
,其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公務人員退 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計部、内政部、營建署 及 所 屬 、入出國及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國庫署、遵照辦理。
125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項次 内
. _ _ _ _ _ _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__________
廉 政 署 、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總局及所屬、國軍退除役官兵辅導委員會、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林業試驗所、勞工 安全衛 生研究所、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環 境 保 護 署 、 環境檢驗所、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 刪 減 替 代 ,科目自行調整。
3.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開會、談 判 、中央 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法 務 部 主 管 、警 政署及所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 官孥院及所屬不刪外,其餘統刪
10
% ,其中中央研 究院、新聞局、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檔案管理局、公共工程委員會、原 住民 族委 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考試院、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 員會、監 察院 、審計部、内政部、營 建 署 及 所 屬 、 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賦稅署、關稅總局 及所 屬、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氯 象局、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 所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 所 、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 產 試 驗 所 、家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茶業改良 場 、種苗改良繁殖場、祧園區農業改良場、苗栗區 農業改良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 場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臺東 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及 所 屬 、農糧署及所屬、食品藥物管理局、環境檢 驗 所 、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臺灣省政府、福建 省政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4.大陸地區旅費:除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警政署 及 所 屬 、法務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
10
% ,其中 新 聞局、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立法院、内政部、中央警察大學、役 政 署 、入出國 及移民署、關稅總局及所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茶 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 總 局 、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改以其他項目刪 減 替 代 ,科目自行調整。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次 容
辦 理 形
5.
一般事務費:除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 會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調查局、矯正署及 所屬不刪外,其餘統刪5%
,其中經濟建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 險 局 、檢 查 局 、考 試 院 、 餘 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邱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 人員退休换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監 察 院 、審 計 部 、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 部高雄市審計處、内政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 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庫署、關稅總局及所 屬 、臺北市國稅局
'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臺 灣省中區國稅局及所屬、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所 屬 、高雄市國稅局、臺北區支付處、財稅資料中心、財稅人員訓練所、廉政署、最高法院檢察署、中小 企業 處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 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所屬、國軍退除役官兵辅導 委 員會 、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畜產試驗所、
家畜衛生試驗所、茶業改良場、桃園區農業改良 場 、漁業署及所屬、中醫藥委員會、中央健康保險 局 、食品藥物管理局、環境保護署主管、海岸巡防 署主管、福建省政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
自行調整。
6 .
軍事裝備設施養護費、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 公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課費:除立法院 主 管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法務部主管、警政 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空中勤務總隊不刪外,其餘統刪
5%
,其中經濟建設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保 險 局 、公共工程委員會、考 試 院 、銓 敘 部、公務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基金管理委員會、監察院、審計 部 、審計部新北市 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 處 、内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關 稅總局及所屬、高雄市國稅局、臺北區支付處、財 稅資料中心、中小企業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所屬、國
’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林 務 局 、 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茶業改良場、桃園區農 業改良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食 品藥物管理局、環境保護署主管、海岸巡防署主 管 、福建省政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127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内 容
調 整
。 .
7.
設備及投資:除資產作價投資、經濟建設委員會撥 充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營 舍整建工程計晝、國家科學委員會增撥國家科學技 術 發 展 基金 、立法院主管、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 屬 、國立故宮博物院、法務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空中勤務總隊、國家文官學院及所 屬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8%
,其中新聞局、經濟建設 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考試 院 、餘敘 部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 審 計處 、内政部、消防署及所屬、國庫署、關稅總 局及所屬、臺北區支付處、中小企業處、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區 農業改良場、環境保護署主管、海岸巡防總局及所 屬 、福建省政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 調 整 。
8.
對國内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法律義 務支出、國家科學委員會對國家實驗研究院與國家 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之捐助、衛生署捐助財團法人國 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晝、中小企業處捐助財團法人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蓦金、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 院主 管、法務部主 管 、警政署及所屬不刪外,其 餘 統 刪
5%
,其中銓 敘 部 、内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交通部、觀光局 及所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醫藥委員會、環境保護署、海 岸巡防署、台灣省政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 .
獎勵金:除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中央選舉委員 會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立法院主管、法務部主 管 、智慧財產局不刪外,其餘統刪10%
> 其中内政 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庫署、高雄市國稅局、標 準檢驗局及所屬、申小企業處、交通部、公路總局 及 所 屬 、漁業署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勞工委員 會 、環境保護署、海岸巡防署、福建省政符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0.
定額刪減項目:國防部主管統刪2
億5, 400
萬元、外交部主管統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