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在1980年代以後,民間社團(也稱作非營利組織NPO 或非政府組織NGO)47大量湧現,根據中共民政部網站的統計公報,
1991年全國性社團為836個,地方性社團數為11萬6千個;到了1996 年,全國性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社團為1,845個,縣級以上社
46. David L. Wank, “Bureaucratic Patronage and Private Business: Changing Networks of Power in Urban China,” in Andrew Walder ed., The Waning of Communist State:
Economic Origins of Political Decline in China and Hungar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5), pp. 153~181.
47. 依據中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 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會 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非營利組織
(non-profit organization)是指在政府部門和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之外的一切自
願團體、社會組織或民間協會。這些組織的集合就構成「非營業部門」,或「第
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與政府部門、市場部門共同構成現代社會的三大支柱。
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也是中國學者常用的概念,且經常把 該概念與非營利組織交替使用。參考王名、劉國翰、何建宇,中國社團改革:從 政府選擇到社會選擇(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頁12。
團為18萬7千個;截至2002年底,全國性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 的社團為1,712個,縣級以上社團為13萬3千個,另有民辦非企業單 位11萬1千個。48
中國大陸民間社團的出現是因應改革開放後,新情勢下個人、
政府及加入WTO三方面的需要。首先,就個人來說,改革開放後所 實施的一連串放權讓利政策,降低了國家的控制力,使原隸屬於行 政組織體系的經濟行動者,脫離了工作單位成為自主的經濟體,但 分離造成孤獨,依賴的降低則帶來脆弱。這不僅產生了個人利益的 意識,也使個人瞭解到需要尋求保護,以對抗來自國家及市場的壓 力。但由於個別經濟體無力對抗市場及仍具強大力量的國家,必須 組織起來,以維護共同利益;其次,從國家立場來看,一方面是改 革者認知到,在市場經濟下,舊有的控制機制、規範逐漸失去效用,
必須有新的組織型式,以填補國家與經濟之間的空隙及作為國家的 代理人。因此,國家對新組織的成立具有很大的助力,這不僅是為 了縱向控制,且希望這些新社團能夠成為國家和經濟行動者、各種 經濟團體之間的聯繫者。49另一方面,中共在確立市場經濟後,所 進行的政治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也需要民間社團承接以往由 政府包攬的部分職責,提供更多的服務;50再就加入WTO的需要來 看,中共加入WTO後,原先由政府進行的招商引資活動、對企業生 產經營的直接管理可能被視為非市場化行政干預,不利於自由競 爭。因此,需要發展獨立於國家之外的商會、行業協會來接替以往 政府的某些職能。再者,中國獨立、分散的企業亦需要透過行業協 會等非營利的民間社團來維護本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的整體利
48. 「民政統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網站。
<http://www.mca.cn/statistics/index.html>
49. Gordon White, “Prospects for Society in China: A Case Study of Xiaoshan City,” p. 72.
50. 金太軍、趙暉、高紅、張方華,政府職能梳理與重構(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2),頁107~108。
益。51
Julie Fisher指出,由於非政府組織迅速增長,在大多數第三世 界,它已成為公民社會的先鋒,同時也是歐洲轉型國家和前蘇聯公 民社會的先鋒。非政府組織近三十年的興起,對公民社會的培育及 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52基於這一點,公民社會論者因此認為,
中國大陸社團的興起,顯現公民社會已在中國生長、茁壯。按照美 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研究,非政府組織具有五個特性:非政府 性、組織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和志願性。53若以這五個特性來檢 視中國大陸社會團體,會發現中國的社團與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 的非營利組織不同。
一、民間組織的發展,存在著來自政府與民間兩個方面的動力。這 是由於社團組織的產生和生存,大部分來自於政府職能分化與 組織分化,特別是那些成立之初就能對社會發揮巨大影響力的 社團組織。比如消費者協會。但這不意味著民間沒自發產生社 會團體的願望,而是在改變之初完全自發性的社團組織缺乏與 其它社會組織發生聯繫的合法身份。54
二、社會團體與政府關係密切。根據中國清華大學對中國非營利組 織所作調查顯示,中國大陸的非營利組織與政府關係密切,這 表現在幾方面:首先,近一半的非營利組織依賴業務主管部門 提供辦公場所;其次,就組織的財務狀況來看,被調查的非營 利組織最主要的收入來源是政府提供的財政撥款和補貼,該項 來源幾乎占非營利組織所有財政來源的一半;再者,非營利組
51. 鄧國勝,非營利組織評估(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頁33。
52. Julie Fisher著,鄧國勝、趙秀梅譯,NGO與第三世界的政治發展(北京:社會科 學文獻出版社,2002),頁13。
53. 冷明權、張智勇,經濟社團的理論與案例(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
頁3。
54. 王穎、孫炳耀,「中國民間組織發展概況」,俞可平等著,中國公民社會的興起與 治理的變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頁25~26。
織與行政、事業單位的關係密切。在被調查的非營利組織中,
有49.2%的組織負責人,在擔任該組織領導人之前在行政部門 任職,有27.9%的人在事業單位任職。調查表明,中國近一半 的非營利組織領導人有在政府行政部門任職的經歷,這一方面 反應了中國非營利組織缺乏人事任免權的現實;另一方面也反 應了中國非營利組織與行政、事業單位聯繫密切,政府化傾向 嚴重。55大陸學者孫炳耀也指出,中國的行業協會與政府有著 密切的聯繫,大多數行業協會是由政府部門籌劃建立的,協會 主要負責人往往是由政府官員兼任,協會在經費、工作人員、
辦公場地等方面都在不同程度上依賴政府部門,體現著明顯的 官辦色彩。56
三、社會團體受到黨及政府的嚴密控制。目前中共對社會團體的管 理是依據1998年10月,中共重新修訂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 例,及同時所頒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57按照管 理條例的規定,中共民間社團管理制度可概括為「歸口登記、
雙重負責和分級管理」。「歸口登記」是指,除法律、法規明確 規定免登記的之外,所有民間社團都由民政部門統一登記,在 其他國家機關、政府部門進行登記的,不被視為有效的民間社 團登記;「雙重負責」是指社會團體同時由兩個機關管,一是 登記管理機關,另一是業務主管機關,共同實施民間社團的管 理監督;58「分級管理」是指,依民間組織的規模,全國性民
55. Julie Fisher著,NGO與第三世界的政治發展,頁51~62。
56. 孫炳耀,「行業協會與經濟領域中的民間治理」,俞可平等著,中國公民社會的興 起與治理的變遷,頁125。
57. 王名、劉國翰、何建宇,中國社團改革:從政府選擇到社會選擇,頁6。
58.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中均規 定,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
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
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是業務範圍內社會
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理單位(簡稱業務主管理單位)。登記管理機
間組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及相應的業務主管理機關負 責管理監督,地方性民間組織則由地方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及相 應的業務主管單位負責管理監督。59
除了上述兩個法規對執法部門職責的一般性規定外,依據中共 民政部主管官員主編的社團管理工作一書指出,業務主管部門還要 對已登記的社團負責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負責向社團負責人和社 團工作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形勢、任務和思想政治教育,使其熟悉並 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負責對社團負責人的選舉和換屆任免的審 核、社團專職工作人員的黨組織建設、工作調動、工資調整、職稱 評定等方面的管理;負責對社團的重大業務活動、財務活動、接受 資助和外事活動進行審查和管理;負責對社團內部組織機構的調 整、增減等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並督促社團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 理變更、註銷登記手續。同時協助社團清理債權債務並出具債務完 結等善後工作。60
社會團體的雙重管理體制造就了社團的雙重性格。首先,雙重 管理體制使社團處於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成為政府的附庸,它不 可能具備完整意義上獨立性或自治性,因此它絕不是純粹的民間組 織;其次,社團畢竟不是政府機關,它既沒有行政權力,又沒有財 政撥款,因此它也不是純粹的政府機構。而且許多社團成立初衷就 是為了滿足會員的某種自治需求,因而必然具有追求自治的內在衝 動。社團的半官半民屬性決定它往往要從兩種渠道獲取生存資源。
那些自上而下的社團,絕大多數從業務主管單位那裡獲得或多或少
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分別具有不同的監督管理職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 記成立時需要先經過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再到登記管理機關註冊登記。參考賈
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分別具有不同的監督管理職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 記成立時需要先經過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再到登記管理機關註冊登記。參考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