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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與服從義務

在文檔中 規範縫隙-基本問題 (頁 13-20)

法倫理學的一個重要議題是服從論。服從論處理服從法律的義務問題。有人 著眼於對於政治權威的服從,因此將此等義務稱之為政治義務(political

9 本節內容主要取材自本人為《法令月刊》2004 年 6 月所寫的文章。

obligation)。亦有人著眼於對於法律的遵守,因此將之稱為服從法律的義務 (obligation to obey the law, 亦可簡稱為服從義務)。這其中蘊含了相當多而複雜 的論題(problematic),本文以下將嘗試精簡地討論並說明筆者的看法。

(一)行為指引的不同優先性

法律與行為有關。有的學者也強調法律對行為的指引功能。事實上我們也常 常將法律當作是行為指引的規則(action-guiding rule),於是我們遵循著法律 (follow the law or legal rules)或依照著法律(accord with the law)而行動。當 然,在不同的情境下,我們可以以不同的態度面對法律,並可對應不同的說法來 描述我們的態度。

通常在學理概念上,我們可以區分對法律的服從(obey, obedience)與遵守 (comply, compliance)。前者強調對於法律作為一種權威指令(authoritative directives)的認知、接受與遵守。後者則僅強調對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在行為 層面的不違反,甚至行為人並不認知法律,僅僅單純行為上的不違反,亦可視為 是遵守。此處就涉及行為者對於規範的反省層次與反省對象問題。

其實一般而言,行為者對於涉及其行動之規範的反思與援引(resorting),並 不以法律為始,倒常常以道德為起點。我們可以在一些商店的商品架上看到如此 的標示:「偷取是不道德的行為,一經發現,送警法辦」10。這是一個非常有趣 的標示,可以作很多層次的分析。以本文當前的討論來看,這個標示首先提醒大 家的,是偷取是一個不道德的行為,而不是竊盜是一個違法的行為。雖然它接下 來要警告大家的,是一經發現,要送警法辦,也就是要施以法律的制裁。

這個標示表達了一種行為/規範的標準反思模式,也就是「先道德、後法 律」。這個模式也幾乎完全一致地符合了傳統中國所謂「出禮入刑」的思考,雖 然後者是以體制建構的角度立論,前者則處理的是個人的行為規範反思問題。儘 管絕大多數人都同意,法律規範是現代社會最重要的規範體系11,但是這並無改 於道德(此指廣義的道德,包括倫理、風俗習慣、社會通念等)仍舊是指引我們

10 此為筆者在台北一著名書店之音樂出版品部門的貨價上看到的標示。

11 對這個「最重要命題」(most-important or crucial thesis)通常有兩種解釋:充分條件說(單靠

法律就可以達成社會整合)與必要條件說(要達成社會整合,不能沒有法律)。通說採必要條件

說,但對於「如何必要」,則又有許多爭議。

行動的優先反省對象,或說第一層次的指引。因此我們不竊盜,與其說是因為刑 法處罰或禁止竊盜,不如說我們自己的道德信念指引著我們不竊盜。甚至在現代 社會中,當我們簽訂保險、信用卡,或房屋買賣契約時,即使我們明知當中包含 著相當複雜的契約條款,我們還是最修先秉持著基本的道德信念,如誠實信用與 公平合理,來面對這些契約。也因此,在法律專業操作中屬於補充性質的誠信原 則或「顯失公平」,在行為過程當中,倒是佔有著原則性的優先支配地位。所以 我們的諸多合法行為,與其說是在遵守法律,不如說是在遵守道德。與其說是服 從法律,不如說是依循著道德信念。因此法律相對於道德(或其他社會規範), 僅居於指引行為的第二層次地位(非優先性)。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法律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具有行為指引的優先 性。在技術性、協調性、便利性,或無關道德倫理的行為規範領域中,法律自然 就佔據了指引行為的優先地位。此際法律也許僅需要消極地注意,不要違反重大 的道德原則即可。或者我們也可以這麼說,當道德的行為指引力越稀薄越概括 時,法律的行為指引力就越強越具體。

(二)遵守道德的義務取代服從法律的義務?

在前述思考下產生了一種理論,認為我們並沒有或不需要服從法律的義務,

因為我們服從或遵守的不是法律,而是道德。即使是在技術性等的領域中,我們 遵守的也是法律當中所蘊含的重要道德原則。但是這種說法忽略了以下幾點:首 先,即使是在共識性頗高的自然犯刑法領域,社會成員行為上依照了道德而不犯 罪,還是不同於當其犯罪時,需要服從法律的制裁。正因為觀察到出禮入刑的必 要性,我們才追問其必要性的理論基礎。其次,在技術性、協調性等領域的規範 問題中,我們需要注意的,並不僅是道德原則,而恰恰是具體的法律規定。即使 我們知道訂定行車速度限制並不違反重大道德原則,我們還是需要知道並遵守法 律針對特定路段所定下的具體速度限制。第三,即使是在傳統社會,更不用說在 現代社會當中,並不存在有完全沒有爭議,具備完全共識基礎的道德。道德的高 度爭議性,正是現代社會的重要特色之一,法律體系的日益發達,也正是在呼應 著此一趨勢。因此要將服從具有一致性的法律的問題,化約為遵守具有高歧異性 之道德的問題,對於問題的澄清並無多大幫助。

(三)法律包含著對服從的要求?

另一種說法則回到法律規範自身,主張法律規範當然包含了對於此一規範的 服從義務。例如假如法律規定「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應繳納所得稅」,自然意 味著,任何獲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都應該服從此一法律規定或負有法律 義務去繳納所得稅。主張一個法律規定有效,則不可能不同時主張人民對其負有 服從的義務。有效的法律蘊含著義務(valid law implies obligation)。

這是一個至少在直覺上相當合理的主張。一般而言,我們也確實認為有效的 法律就意味著人民的義務。但是如果我們更仔細地思考,會發現我們主張的可能 是:有效的法律蘊含著法律義務。這是一句同義反覆、套套邏輯,亦即必然正確 的分析命題。一個有效的法律規定,如果其內容要求著人民為特定作為或不作 為,那麼它當然蘊含著此等法律義務。義務的內容,就是此一法律的內容。法律 的有效性,是使得此等義務內容具有法律效力的地位,或說具備「合法性」。這 是任何法律規範的內在結構,並非我們所關心的,人民對法律的一般性服從義務 問題。

(四)正當性創造服從義務?

但是從此一分析,卻也可以深化我們對規範性的思考。規範性可以至少有強 弱兩種意義。弱的規範性是指前述所謂規範命題或語句所具有的性質,有時亦可 稱為指令性(prescriptive)。因此不僅是法律規範、道德規範,建議、請求、指令 等,都具有弱規範性。具有弱規範性的語言表述,可簡稱為規範語句。強的規範 性則指賦予了特定強化性質之規範語句所具有的性質。所謂的強化性質,可以泛 指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合理性(rationality, reasonableness)、有效性

(validity)、正當性(legitimacy)、道德可證立性(moral justifiability, moral justification 或稱道德正當性)等等。有效的法律規範,當然具有「有效性」的強 規範性,但是並不當然具有其他層面的強規範性。正如前的分析所指出的,有效 性的強規範性,可以蘊含法律義務,但並不必然蘊含服從法律的義務。這就引出 第二個問題:是否透過其他的強規範性,可以創造出此等義務?如果可以,是哪 一種?

通說認為,具有正當性的─尤其在現代社會中,具有自由民主憲政體制正當 性之─合法性體系,可以創造人民對此一體系的一般性服從義務。這是一個相對 簡明,且符合我們道德直覺信念的主張。換言之,單純具有形式合法性的體系,

並不能直接訴求人民的服從義務。但是一個保障人民自由、平等與參政權的體 制,則可對其人民訴求一種服從法律的一般性義務,即使個別的法律可能侵害了 人權或道德上無法證立,人民還是對這些有瑕疵的法律負有服從的義務。

在這種看法下,人民並非針對個別法律負有服從的義務,也不是因為法律在 內容上具有合理性或道德正當性,而是因為認為某一統治體制之權威(authority of an established regime)具有正當性,因此對來自於此一正當權威(legitimate authority)的指令(directives)具有服從的義務。也正是在這種觀點下,可以與 Hart 所指出的,法律所具有CIP 理據性質相結合。亦即,人民對法律的一般性服從 義務,是不管法律的內容,也不考慮其他理據,單純因為此等規範是法律,就必 須服從的義務。這是一種非常強的義務,因此通說認為僅有當體制具有正當性 時,才產生此等義務。當體制有正當性闕漏或瑕疵時,此等義務就消失或弱化了。

(五)正當性創造服從義務的問題

正當性創造服從義務的理論,固然具有相當高的接受度,也可與許多其他的 問題,如市民不服從或抵抗權,相互銜接。但是這仍然是個不完整的理論論述,

因為我們仍可以追問,為何具有正當性的體制可訴求一般性的服從。針對這個問 題,通常又有幾種理論可加以說明。第一是同意創造義務,亦即正當性來自於人 民(自願)同意,而同意也創造了同意者的服從義務。此一論理乃來自於契約應 予遵守的觀念,亦即每個人都應遵守其自願訂定的契約。所以當人民自願同意生 活在某一體制之下時,就負有服從該體制之法律的義務。現代政治理論裡的契約 論,或民主憲政體制的正當性理論,通常都訴諸於此一理論模式。

但是同意理論卻有著一些理論困難。從「契約應予遵守」來分析,其實是「遵 守契約」的義務,先於契約當事人的同意就已經成立。守約義務是一個內在於「契

但是同意理論卻有著一些理論困難。從「契約應予遵守」來分析,其實是「遵 守契約」的義務,先於契約當事人的同意就已經成立。守約義務是一個內在於「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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