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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社会的系统认识

在文檔中 简评休谟的经济理论 胡企林 (頁 104-114)

[日] 大野精三郎

一  问题研究现状与本文目的   

本文拟考察自 1739—1740 年发表《人性论》至 1752 年发表《政治论丛》

这段时期休谟对市民社会的系统认识,弄清他的思想的基本特征。本世纪以 来,人们对休谟的主要著作《人性论》重新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识到休谟 的社会理论、经济理论和政治理论的发展,是他的原定计划“人的科学”

(scienceof man)的实现,认识到在这些理论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弄清了这 些理论在他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过去,人们总是把休谟在《政洽论丛》中 表述的经济理论与他的体系分割开来单独研究。而重新深入研究《人性论》

后,人们才意识到,可以通过探索休谟的道德哲学与经济理论之间的相互关 系,来弄清他对市民社会的系统认识的统一性问题。

对这个课题,我想从苏格兰历史学派的基本理论即历史理论出发进行探 讨。历史理论以利己心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利己行为料想不到的结果来说 明各种社会制度及其发展。该理论通过迈内克的研究,而在庞大的近代思想 体系中确立了其引人注目的地位,更通过胡特和福布斯对个别事例的研究而 被确立为苏格兰历史学派研究历史的主要理论。米克甚至认为,对这个学派

他与恺撒和奥古斯都属于同一个时代。

社会进步法则的理解是导致生活资料获得方式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人们在 研究中认为亚当・弗格森、亚当・斯密、约翰・米勒等人是这个理论的代表 人物,休谟几乎没有受到注意。唯一的例外是,研究社会、经济思想史的巨 擘哈耶克高度评价了道德哲学的组成部分正义理论,视之为自由主义的哲学 基础,哈康森沿袭了哈耶克的看法,认为正义理比同斯密的理论相比占有更 重要的地位。我想发展这些萌芽思想,通过考证他们尚未弄清楚的这一理论 在《政治论丛》中的具体发展,明确休谟对市民社会的系统认识的基本轮廓,

弄清休谟的思想中存在矛盾或缺乏一致性的地方,从总体上探索他的思想对 政治经济学的形成所起的作用。

二  作为社会理论的正义理论   

按照哈耶克的说法,苏格兰道德哲学家的新的社会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 体谟的“最有意义的贡献”,是《人性论》第三卷《论正义与财产权的起源》

一章中探讨“确立正义的各种规则的方式”的部分。休谟是从这样的事实出 发的,即作为弱小动物的人类只有在社会中生活,才能获得个人所不能具有 的能力。休谟简洁地叙述了“分工”的益处,说明了妨害社会结合的障碍是 如何被逐渐克服的。其中最主要的障碍首先是每个人最关心的是本人及最接 近的亲友的需要:其次是满足这种需要的手段(按照休谟的表达)总是匮乏,

即“财富没有足够的数量可以供给每个人的欲望和需要”(《人性论》,第 528 页)。于是,“人类心灵的某些性质和外界对象的情况的结合”(《人 性论》,第 534 页)将障碍变为顺利的协作。“心灵的这些性质就是自私和 有限的慷慨;至于外物的情况,就是它们的容易转移,而与此结合着的是它 们比起人类的需要和欲望来显得稀少。”(《人性论》,第 534—535 页)如 果不存在这些事实,任何法则都将是不必要的,人们也不会想到它们。”如 果每样东西都同样丰富地供给于人类,或者每个人对于每个人都有象对自己 的那种慈爱的感情和关怀,那么人类对正义和非义也就都不会知道了。”(《人 性论》第 535—536 页)“在一切人已十分富裕的情况下,还分配财物干什么 呢,如果我的某个物品被人夺走,我只要伸出自己的手就能够得到与此等值 的东西,那为什么要将这种物品称为我的东西呢?在这种情况下,正义也许 毫无意义,或只是空泛的形式。”(《道德原理研究》)这样,“正义只是 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 的供应。”休谟在说明正义法则成立的前提时所依据的出发点是,尽管每个 人“都关心公益”,但这并不是出于“一般人类之爱”,而是出于以“贪欲”

为核心的利己心。然而利己心如果露骨地自由发展,就会导致人们之间发生 利害冲突,导致社会遭到破坏。“只有这种为自己和最接近的亲友取得财物 和所有物的贪欲是难以满足的、永久的、普遍的、直接摧毁社会的。几乎没 有任何一个人不被这种贪欲所激动;而且当这种贪欲的活动没有任何约束、

并遵循它的原始的和最自然的冲动时,每个人都有害怕它的理由。”(《人

性论》,第 532 页)从而,他们为了维持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就不得不限 制自己的利益,而谋求调整各自的行为。他们没有料想到的正义法则是如何 从这些行为产生的,这正是休谟的社会理论最难解决的问题,但也是这个理 论最核心的部分。

私有者明白,为了使对私人利益的追求不致危及社会的存在,应当通过 合理的观察将它限制在人们互不发生冲突的范围内,即通过戒取他人的财 物,赋予财物的占有以稳定性,使每个人都能够和平地享受通过幸运和勤勉 所能获得的东西。他们知道,这才是维护自己的长期利益的方法。“通过这 种方法,每个人就知道什么是自己可以安全地占有的;而且情感的在其偏私 的、矛盾的活动方面也就受到了约束。……我们戒取他人的所有物,不但不 违背自己的利益或最亲近的朋友的利益,而且江只有借这样一个协议才能最 好地照顾到达两方面的利益。”(《人性论》,第 530 页)某人采取某一行 动,是因为预计到对方也会采取同样的行动。这一点是从对方具有共同的判 断产生的。“协议只是一般的共同利益感觉;这种感觉是社会全体成员互相 表示出来的,并且诱导他们以某些规则来调整他们的行为。我观紊到,让别 人占有他的财物,对我是有利的,假如他也同样地对待我。他感觉到,调整 他的行为对他也同样有利。当这种共同的利益感觉互相表示出来、并为双方 所了解时,它就产生了一种适当的决心和行为。……两个人在船上划桨时,

是依据一种合同或协议而行事的,虽然他们彼此从未互相作出任何许诺。”

(《人性论》,第 530 页)这样,人们通过相互观察和相互仿效,促进了自 然成长的行为体系的形成,从而确立了社会秩序。这个行为体系,正如休谟 所反复强调的,并不是通过消除利己心或添憎新的动机、例如对于公共利益 的关切而产生的。按照休谟的说法,只是由于利己心的方向发生了变化。“因 此,没有一种情感能够控制利己的感情,只有那种感情自身,借着改变它的 方向,才能加以控制。不过这种变化是稍加反省就必然要发生的”。(《人 性论》,第 532—533 页)这样,利己心方向的变化使人们调整了自己的行为,

由此便产生了三项根本的自然法则,也即三项正义规则,就是稳定财物占有,

根据协议转移所有物和履行许诺。这个正义的法则体系,即“包含着各个人 利益购体系,对公众自然是有利的;虽然原来的发明人并不是为了这个目 的。”(《人性论》,第 569 页)我们可以认为,休谟在这里宣告了自己的 社会理论是建立在与十八世纪苏格兰历史学派的社会理论相同的理论基础上 的。正义法则是作为受到约束的利己心所产生的无数个人行为的结果而产生 的。但是,它一旦产生,就成为对社会的存在或个人绝对必需的、普遍的、

一般的规则。哈耶克偕用休谟的叙述说明,这个正义法则具有与个人的目的 无关的独特的性质或目的,易言之,它虽然是每个人的行为的结果,但不是 其预想的结果。“单独的一个正义行为往往违反公益;而且它如果孤立地出 现,而不伴有其他行为的话,它本身就可以危害社会。……单独的正义行为,

单就其本身来考虑,对私利也并不比对公益更有助盆!……不过单独的正义

行为虽然可以违反公益或私利,而整个计划或设计确是大有助于维持社会和 个人的幸福的,或者甚至于对这两者是绝对必需的。”(《人性论》,第 537

—538 页)同时,哈耶克指出,休谟的这一观点在《道德原理研究》(1749 年)中也没有改变,强调了休谟在这一点上的一贯性。休谟在《道德原理研 究》中有如下的叙述:“[正义与贞操的]社会道德产生的利益下是每一单独 行为的结果,而是源自整个社会或大部分人赞同的总体计划或体系。全面的 和平与秩序,产生于正义或一切人不触动他人的所有物。然而,对于一个市 民的特殊权利的特别尊重,如果仅就这一点来考虑,也许会产生有害的结果。

就正义的道德而言,各个行为的结果在很多情况下是同全体行为的结果完全 相反的。而且,前者也许是极度有害的,而后者则是极其有益的。”哈耶克 根据这些,声称休谟的社会理论具有与十八世纪苏格兰历史学派的社会理论 相同的特征,然而,他没有充分认识到休谟混同了正义法则的目的与个人活 动的目的。仅仅指出正义的社会目的与个人活动的目的不同,似乎不能充分 理解休谟的社会理论。关于正义的社会目的,休谟曾多次作过如下的叙述:

“法律和正义的整个制度是有利于社会的:正是着眼于这种利益,人类才通

“法律和正义的整个制度是有利于社会的:正是着眼于这种利益,人类才通

在文檔中 简评休谟的经济理论 胡企林 (頁 1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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