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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水處理設施 7%

消防水池 6%

廢水池 23%

汙水處理設施

7%

表 4-4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內容整理表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2. 短期受限多數地區開挖管理鬆散,仍應發展對應配套思維,例如開挖面雨 水貯集設計等。

針對多數地區開挖管理鬆散提擬配套措施如下所列:

(1)開挖率放寬應有對應保水補償思維:通常宥於基地限制,申設單位會提出 開挖率放寬要求,並以 10%為限,然開挖率放寬將會壓縮保水設施設計基礎,

建議應有對應配套放寬機制。

開挖面上方貯水設計手法引導:透過規範或條文內容引導開挖面可透過 高程差設計創造雨水貯水空間,藉以強化建築基地分擔地表逕流與水資源管 理能力。尤其對於開挖率高之商業區,其地面層開放空間設計通常必須滿足 較高密度之活動人潮,因此尤其適用高程差設計,且此設計手法建設及後續 維護管理成本均低;另亦可透過圖 4-29 所示說明地下開挖範圍與建築基地 保水設施設計之容受度關係,若地下室之開挖範圍與保水設施區位重疊,則 地下一樓屋頂離表面較近且土壤層較淺,限縮保水設施設計容受度。建議上 方無建築量體(即外圍開挖範圍)部分後續可採取圖 4-30 以地下室退縮方式,

拉開地下室頂板距離地面高程(G.L.),提高 LID 設施導入建築基地之設計容 受度。

圖 4-29 地下開挖範圍案例示範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民國103年4月29日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第37條:各土地使用分區之法定開挖率不得超過建蔽率加基地面積10%。

但建築基地面積在500m2以下者,不得超過建蔽率加基地面積20%。

前項各土地使用分區之法定開挖率,其都市計畫書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56條:考量都市永續發展,建築開發行為應保留法定空地80%透水面積,並應設置充足 之雨水貯留滯洪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其實施範圍、送審書件及設置基準,

於都市計畫書訂之,且其設置貯留體積不得低於100以上暴雨頻率之防洪規劃設 計標準。

前項設施所需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

B1地下室開挖範圍

地下室與保水設施重疊範圍 地下室的開挖範圍如果與保水設施重疊,地下一樓屋頂離 表面較近而土壤較淺,無法發揮保水設施應有的功能

圖 4-30 地下開挖退縮案例示意圖

資料來源:張樞建築師事務所

3.其他多元設計手法之引導

目前國內因保水標準低,故保水措施引用多僅止於「Q1 綠地、被覆地、

草溝保水量」、「Q2 透水鋪面計保水量」與「Q3 花園土壤雨水截留設計保水 量」,其他保水措施技術因應用機會較少,相對技術、產業發產不成熟。因 此未來除了比照新北市現有都市設計審議原則以文字描述外,應可搭配營建 署預計於 104 年推出的「水環境低衝擊開發設施操作手冊」內所提供設施設 計原則及建議,提供建築師或景觀設計師的設計專業支持。

(四)審議條文除提升保水量外,應兼顧「環境品質加值」與「永續機制建立」

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或準則條文除考量保水量提升外,其設計手法之引導 應用需考量「環境品質加值」與「永續機制建立」。即應避免全應用筏式基 礎坑、雨水桶、地下箱涵等,缺乏其他附帶效益之設計手法。否則雖然降低 了洪災風險,確無法協助恢復自然界健康的水文循環。故具減洪特質設計手 法之應用,應依據環境衝擊減緩效益,進而提出導入之優先順序,可以對設 置於建築基地地面層之 LID 設施有較大比例之規定。此作法正如綠覆率對於 大型喬木之補附規定(每 36m2需種植一棵喬木),以一併考量其可能帶來之 效益,而給予附帶規定。

若進一步將上述作法與地下室雨水貯集空間產生連動設計思考,代表 進入筏式基礎坑的水都必須經過過濾,如此將降低筏式基礎坑維護管理的 經費,亦能確保其功能之營運。

目前與綜合治水相關之都市設計準則、審議原則,僅新北市都市設計 審議原則,針對地表水敘明處理設計原則,並有設計手法引導,只是其處 理原則若有機會再明確化,例如:開放空間設計手法並無貯集量的規範,

150cm

A-A’剖面圖

A A’

無法兼具匯集地表水之功能,難以達到地表逕流匯入筏式基礎坑之目的。

(五)淹水潛勢區應有避災對應設計引導

針對具淹水潛勢特質區位,除應滿足相關防災規定外,建築設計應有 避災之概念,或可抬高 G.L.或是地面層以非居住機能,以減低洪災帶來之 生命財產威脅。抑或開發案應規定建築物應根據淹水高度設置車道防水閘 門、地下室應自備抽水設備及設置雨水貯留設施,提高建築物本身的防洪 能力。

(六) 制定都市設計審議應檢附洪災調適設計檢討相關圖說

前文各章節以臺北市奇岩社區及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案例個案為例,

說明雖然有相關圖說檢討規定,但多流於形式,僅檢附圖說,代表申設單 位及審查單位均未整備相關能力建構良好的圖說基礎以供討論,且未將水 的處理當作都市設計議題。因此,為有利都市設計審議導入綜合治水理念 相關思維,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針對協作分洪議題應有明確書圖檢附規 定。

(七) 以原則性條文協助委員優化分洪設計導入都市設計審議品質

就第二章所述,法令檢討內容及圖說應足以提供業務單位或水利局處 幹事協助查核相關設計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及功能。而考量委員主要執行細 部計畫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與都市審議原則可突破之原則性規範建議

(高度、開挖率等突破),並就與周邊都市環境整合關係及觀點,提出建築 設計調整建議。故應提供原則性建議提點委員進行審查,例如住宅區 LID 設計搭配街道設計,如圖 4-31 將住宅區開放空間集中配置於前方,中間有 機會產生較佳的景觀效果。

圖 4-31 街廓尺度 LID 設施規劃設治理念建議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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