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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競業禁止條款無效之統計

在 79 件違反競業禁止之敗訴判決中,共有 27 件(34.18%)判決經法院

41 新竹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14 號判決,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

42 台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4917 號判決,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

認定契約為無效43。此等判決論理中,即無前開競業禁止契約效力五原則之 適用或推論餘地。

5. 結語

從本文之統計結果分析,應可歸納幾個重點:

無論是侵害營業秘密訴訟或違反競業禁止訴訟之勝訴率均偏低,此或許 和此類訴訟之舉證困難度較高有關。因此在現行訴訟體系之下,若欲提高對 於營業秘密之保護,或者加強競業禁止條款之效力,實有必要重新思考舉證 責任分配的問題。例如:某些情形允許舉證責任之轉換44,或增加事實推定 之規定,而詳細之內容尚有賴學界、司法實務界與立法機關等共同努力。就 筆者觀察,法院之心態亦扮演重要之角色,倘若法院無法真正瞭解原告營業 秘密之維護對產業發展之重要,而一味持保守心態,固守訴訟法上之證明法 則而做出大量不利於原告之判決,顯然無法有效的保護營業秘密。

然而,法律之修訂或者法院態度之轉變,並非一蹴可及。因此就實務工 作者而言,倘若認為現行體制運作結果無法滿足企業對於營業秘密保護實務 之需求,本文建議應思考減少以營業秘密方式保護公司之智慧財產權,而改 以專利等方式保護45

相對而言,主張違反競業禁止約款明顯比主張侵害營業秘密來得容易,

因此,有無貫徹與員工間簽署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將是公司保護營業秘密 過程中極為關鍵之一環。固然,簽署此類約款在現實上有極大之阻力,因 為,許多在就業市場中極有競爭力的員工,面對公司提出簽署此類約款之要 求時,寧可離職亦不願意簽。不過,考慮到侵害營業秘密訴訟之勝訴率僅有

43 無效事由參見本文 3.2.2 之說明。

44 程法彰,「美國對營業秘密的保護及發展趨勢」,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75 期,頁 89

(2005)。

45 同前註,頁 75;DENNIS UNKOVIC, THE TRADE SECRETS HANDBOOK: STRATEGIES AND

TECHNIQUES FOR SAFEGUARDING CORPORATE INFORMATION (1985).

10%,公司仍應全力督促員工簽署此類約款。必要時,公司應考慮是否同意 約定支付某些特別重要的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代償金,以為員工簽署 之誘因。

再者,侵害營業秘密與違反競業禁止訴訟之平均審理時間雖然不見得比 一般案件長,但考量到此類案件之急迫性,特別是競業禁止期間很短,且須 法院准予不作為判決始能有效保護雇主之營業秘密,縮短此類訴訟之審理期 間及增加准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彈性亦有其必要,為達成此一目標,必然 需要一群極有經驗與效率之法官來審理始能達成此目的。

本文完稿後,立法院又再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以及「智慧財產 案件組織法」。就上述困境而言,或可期待新設立之智慧財產案件法院,將 營業秘密相關之民事案件納入審理,以貫徹營業秘密法第 14 條規定。

從違反競業禁止約款賠償訴訟統計可得知,有事前約定違約賠償罰則的 原告,雖然勝訴機率不一定比較高,但敗訴的機率一定極高,因此,為避免 日後難以舉證原告所受之損害,公司法務人員或律師絕對有必要在契約一併 約定違約之懲罰性違約金。

有關競業禁止約款之五要件原則,從本文之統計可看出法院並非嚴格遵 守各該原則,有時甚至未予審究。最高法院對於競業禁止判斷,向以「合理 性」作為標準;但「合理性」一詞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若在個案適用時無 法發展出更為細緻之判斷流程與標準,將使得實務工作者無法適從。如本文 所述,台北地方法院提出之五項審查標準,業已成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示 競業禁止條款效力之標準,並廣為實務工作者所採用。雖然司法權無須受到 行政函示之拘束,但本文認為,上述五項標準,不失作為詳細判斷最高法院 所謂「合理性」之良好準則。尤其,五項標準之間,又以雇主存有「營業秘 密」或「正當利益」作為前提,自屬對於競業禁止規定之正確解讀。

倘若各級地方法院能夠廣為採納上開五項標準作為判定競業禁止規定是 否合理之基準,未來自可同樣利用量化分析之研究方法,找出各個因素對於 案件勝負之影響,藉此歸納整理出法院對於各項標準之認定,例如:特定產

業對於競業範圍之限制,應限於特定範圍方屬合理;或者特定薪資水準之 下,法院認定雇主應給予多少比例之相對補償,方能禁止員工離職後的特定 期限之內,進入競爭產業工作。

若能藉由此種司法統計歸納準則,可以提供擬定契約之標準,對於實務 工作者而言自屬福音,而明確的判斷標準,亦可降低勞資雙方爭執,降低無 謂的爭訟成本。此外,對於立法者而言,亦可參酌法院之態度與實務運作之 結果,草擬未來修法之方向架構。就法學研究而言,將量化分析的研究方法 運用在司法統計上,即是希望獲得上述結果,以對司法與立法實務做出貢 獻。

不可諱言的是,本文相關案件數仍不夠多,某些案件在依各種統計條件 細分後,案件數已剩下個位數,致使統計結果已變得不穩定而被迫放棄,因 此,本文之量化分析過程中,部分較深入之分析並無法進行。惟本文仍希望 能夠拋磚引玉,盼有志之士能夠多多利用量化分析方法,以就各個法律爭議 提供較客觀之分析結果,俾利法律學界與實務工作者進行較客觀與科學之討 論,開創法學研究方法之新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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