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際開發援助肇始於1947 年美國提出的「馬歇爾計畫」,以及聯合國與相關國際組織,如世界銀行(以下簡稱世 銀)與國際貨幣基金等之成立。臺灣從1949 年起,接受了先 進國家與國際組織在經濟、公衛醫療、金融貸款及人才培訓等 不同面向的協助,短短10 年,在政府政策與全民的努力下,於 1959 年,首度派遣人員到越南執行農業計畫,正式加入了國際 援助的行列,由受援國變身成為援助國。
審視我國援外的發展歷程,儘管外交處境艱困,能運用的 資源有限,臺灣仍依時代演進,掌握全球趨勢脈動,奠定了4 個重要的里程碑,成為推動國際合作發展的支柱,逐步走出屬 於自己的道路。
波濤中前行,樹立 4 大里程碑
里程碑1
先鋒案計畫,帶領援外跨出大步
雖說「走過外援,邁向援外」的第一步,是在1959 年由 我國派遣小規模農業技術人員前往越南西貢(現胡志明市)技 術援助稻作生產計畫,但真正帶動我國援外工作大步邁進的,
則是隔年推動的「先鋒案」計畫(Operation Vanguard)。
二 次 大 戰 後, 非 洲 爆 發 獨 立 潮, 單1960 年 一 年 就 有 高 達19 個國家宣布獨立。為了贏得我國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 權」,在美國政府部分經費支持下,「先鋒案」計畫透過邀請非 洲各國政府派遣農工界領袖來臺訪問,以及我派遣專家訪問非 洲各國,研究技術協助途徑,並派遣農耕隊前往非洲新興國家 進行農業技術合作,大規模協助農業建設,爭取其等在聯合國 大會對我國的支持。1961 年 10 月,我國派遣農耕隊前往賴比 瑞亞,成為駐非第一個農業團隊,次年3 月第二支隊伍進駐利 比亞示範稻作栽培,成功在撒哈拉沙漠中種植出水稻,一舉打 響我國農耕技術的名聲,吸引了眾多非洲國家的目光。
臺灣援外一甲子,我國援助的過去與未來 專題報導 49
由於這些甫獨立的國家百廢待舉,對糧食的需求殷切,包 括上伏塔(現布吉納法索)、象牙海岸、尼日、達荷美(現貝 南)等國紛紛表達合作意願,希望我國派遣農耕隊前往協助稻 米生產。「先鋒案」初試啼聲便成果斐然,只用了一年多的時 間,就有12 個非洲國家與我國建交。為因應倍增的邦交需要,
1962 年 4 月,政府便將臨時性編組的「先鋒案執行小組」擴大 為「中非技術合作委員會」(中非會)。在「外交下鄉,農業出 洋」政策下,大量招考農耕隊隊員,農耕隊人數最多時曾高達 1,200 餘人,派駐於查德、尼日、賴比瑞亞、馬拉威、史瓦濟 蘭(現史瓦帝尼)等20 多個非洲國家。
當非洲的農耕隊發展日益成熟,1963 年,我國援外的版圖 從非洲延伸至拉丁美洲,首先到多明尼加投入稻米育種發展,
1974 年前往宏都拉斯,協助發展水產養殖,逐步拓展臺灣的影 響力。
「先鋒案」計畫從1960 年開展至 1974 年,對我國援外發 展意義深遠。計畫推動前,僅有20% 的非洲友邦支持我國在 聯合國之代表權。1961 年計畫實施的第一年,支持比例提升至 75%,隔年即獲邦交國全數支持,即使到了 1971 年我國正式 宣布退出聯合國後,仍有15 個友邦投票反對「排我納中共案」
(聯合國大會第2758 號決議案)。「先鋒案」代表真誠的援助,
延緩了中共在非洲將我全盤孤立的圖謀,「先鋒案」的成功,
更增加我國援外的信心,成為提升技術援外面向及培育大批援 外專業人才的強大動力。
里程碑2
成立國合會,邁向透明、專業、制度化
1972 年,為因應退出聯合國之外交情勢,我國將「中非技 術合作委員會」與「外交部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合併為「海 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海外會),援外工作隨外交範疇由非洲 移轉至中南美洲、加勒比海地區,以及亞太與亞西地區,合作 項目由最初的農業擴展至漁業、獸醫、手工藝、醫療及交通運 輸,團隊型態也由農耕隊轉型為農技團及農技顧問團。
1980 年代,隨經濟快速起飛,進入「臺灣錢淹腳目」時 期,經貿外交成為我國拓展邦交的新思維。配合南向政策的推
動,在經貿部會倡議下,希望透過援外工作爭取國家最大經貿 利益,1989 年 10 月經濟部成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 委員會」(海合會),對友好開發中國家提供開發性貸款和經濟 技術協助,並帶領臺商尋求新興市場,包括當時的越南、菲律 賓,第一大外來投資國都曾是臺灣。1991 年蘇聯解體,東歐國 家陸續從計畫經濟轉型市場經濟,海合會亦扮演推手,透過經 貿輔導,引入臺灣中小企業精神,協助制度與經濟轉型。
1990 年代冷戰結束,世界局勢產生重大變化,援外趨勢逐 漸轉向「發展合作」的夥伴關係。然而,當時無論是外交部主 管,以國際技術合作為主的「海外會」,抑或經濟部管轄,以 國際經濟合作為主的「海合會」,設立過程皆未經立法程序,
缺乏透明與監督的機制。基於援外業務日益專業,為整合援外 資源,經行政院提請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財團法人國際合 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1996 年 1 月 15 日總統明令頒布生 效後,「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國合會)於7 月 1 日 正式成立,海合會及海外會則分別裁撤。國合會創立之初,延 攬了時任世銀拉丁美洲高級顧問的羅平章先生擔負首任秘書 長,借重其30 多年世銀服務經驗,建立援外作業的制度,導入 國際通用的計畫循環方法論,藉以評估計畫效益,有系統地培 養專業人才;透過董監事及內控稽核等機制,一步步朝向透明 化、專業化與制度化邁進。多年來,國合會除辦理外交部委辦 之駐外技術團、醫療團、國際人力資源培訓等援外業務,亦運 用自有基金執行與開發相關的投資與融資計畫,並以基金孳息 辦理技術協助、海外志工、人道援助、國際研習班及國合會獎 學金計畫等業務,成為與國際接軌的專業援外機構。
里程碑3
援外法治化,接軌國際潮流
臺灣對外援助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41 條:「中華 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 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 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該條文並未明確規範國 際合作的範疇。鑒於援外作為曾因決策過程不透明,援外的範 圍模糊不清,招致輿論以「金錢外交」、「凱子外交」等標籤污
駐越南農耕隊人員分發玉米 種子予農民
非洲各國來台研習之學員於 講習班後合影留念
國合會成立記者會 海外會技術合作訓練班
60 th
我國首度派遣外交替代役 役男赴駐外技術團服務
國合會開辦人道援助業務,
並與國際非政府組織美慈組 織首次合作。
國合會與美洲開發銀行首次 合作融資啟動「貝里斯南部 公路整建計畫」
前外交部長章孝嚴(左)主 持國合會成立酒會
名化。因此,若能將對外援助作為法制化,一方面主管機關可 依法行政,建立專業援外體制,規範決策與執行,另一方面還 能使決策與執行透明化,避免黑箱作業,去除不必要的污名化。
事 實 上,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多 數 會 員國早已制定發展合作相關法案,且將「發展合作」列入國家 發展的主要政策之一,並將援外事務透明化,明定權責分工及 目標。
美 國 最 先 於1961 年 通 過《 援 外 法 案 》(Foreign Assistance Act),隨之丹麥於 1971 年通過《國際發展合作 法》(Act o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1971),其 他國家則在2002 年至 2003 年間相繼通過相關立法,原因在於 2002 年聯合國援助發展會議呼籲各國儘速通過相關法案,確立 國家援外總體目標,加強國際發展合作,以利整體政策發表,
以及達成聯合國對各國政府開發援助(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 ODA)占國民總所得比例的要求。
依 循 國 際 潮 流, 我 政 府 於2009 年 發 表《 援 外 政 策 白 皮 書》,以「進步夥伴、永續發展」為主軸,落實《巴黎援助成 效宣言》(Paris Declaration on Aid Effectiveness)5 大準則,
建立成果導向的有效援助模式。《國際合作發展法》則於2010 年6 月公布施行,將我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的目標、原則、範 圍、方式及合作對象明確予以法制化,使執行援助工作依法可 循,並符合透明公開之程序。
外交部接續於2011 年 12 月訂定《國際合作發展法》相關 6 子法,進一步規範辦理各項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必要程序。
而國合會為確保執行援助工作符合公開、透明及責信原則,則 遵循行政院訂定的《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作業要 點》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績效評估作業原則》等規定,配 合主管機關落實行政監督。另依據設立宗旨,訂定年度目標,
進行年度績效評估,並依《國際合作發展法》6 項子法中的《國 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執行各項 工作,以確保業務方向、管理方式、營運績效及對夥伴國家的 實質援助成效等事項,能對主管機關、重要關係人及社會大眾 負責。
里程碑4
以永續發展為主軸,成為全球不可或缺夥伴
奠基於千禧年發展目標(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MDGs)的推動經驗,聯合國於 2016 年正式啟動包含 17 項目 標、169 項標的以及 231 項指標的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 並 以「 不 拋 下 任 何 人 」
(leaving no one behind)為核心,確保已開發國家、開發中 國家以及低度開發國家均能分擔永續發展的責任。
由 於 千 禧 年 發 展 目 標 主 要 訴 求 為「 人 類 發 展 」(human development), 著 重 在 減 貧 以 及 強 調 投 入 援 助 資 源 的 有 效 性,而新的發展議程永續發展目標的重點,則更強調「全球公 共利益」(global public goods),透過提出較為普世且宏觀 的策略做為延續千禧年發展目標人類發展訴求的驅動因子。
由 於 千 禧 年 發 展 目 標 主 要 訴 求 為「 人 類 發 展 」(human development), 著 重 在 減 貧 以 及 強 調 投 入 援 助 資 源 的 有 效 性,而新的發展議程永續發展目標的重點,則更強調「全球公 共利益」(global public goods),透過提出較為普世且宏觀 的策略做為延續千禧年發展目標人類發展訴求的驅動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