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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消防安全設備有關設置規定之增修建議草案

第一節 火警分區

第一節 第一節 火警分區 火警分區 火警分區 火警分區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十二條,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 建築物,為及早確認起火點,故區別區域範圍,有劃定火警分區規定。ASD 設

備有

分布取樣空氣管長度限制與無定址功能上,原則上本研究建議研擬條文增修如 下:

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但上 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區。

二、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在五十公尺以下。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或抽氣 型探測器時,其邊長得在一百公尺以下。

三、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一款 規定之六百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千平方公尺。

四、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五十公尺 範圍內,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但應與建築物各 層之走廊、通道及居室等場所分別設置火警分區。

五、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但其地下層 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

增修理由:

在前第三章第一節中 ASD 設備應用時,仍須要遵守火警分區規定(例如 BS 5839-1: 2002 第 13 節)。ASD 系統一般會提供與取樣裝置所涵蓋一般區域相關 的火警顯示,但有些 ASD 系統可設計或規劃成顯示相關個別或群組取樣點之 位置。當建立火警分區、ASD 位址必須確定適用於該場所的消防標準及規範,

管路設計時需要將其考慮在內。消防標準及規範的要求及執行,高於產品任何 建議。在正常情況下,單一抽氣式探測器所涵蓋之面積不應超過探測區域的最 大面積(BS 5839-1 規定的 2000m2)。ASD 產品設置參數不同於消防標準及規範 的某些參數,仍應依消防規範及標準設置。

依據英國 BS 5839-1,2002 規定火警分區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300m2以上 應分層區分;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 2,000m2,除開放空間如倉庫用途者得增 加為 10,000m2,配置非定址型探測器者,搜尋火點最大步行距離(參考圖 6-1) 不得超過 60m。

依 據 美 國 NFPA72 , 2007,A4.4.6.6 節 規 定 , 火 警 分 區 不 得 大 於 2093m2(22,500ft2),任一分區邊長不得超過 91m(300ft)。

中國 GB50116-1998,「火災自动报警系统設計规範」規定,報警區域和探測區 域的劃分(4.0 節),報警區域應根據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一個報警區域宜由一個 或同層相鄰幾個防火分區組成(4.1.1 節);探測區域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探測區域應按獨立房套間劃分。一個探測區域的面積不宜超過 500m2;從主 要入口能看清其內部且面積不超過 1000m2的房間也可劃為一個探測區域。

(4.2.1.1 節)

(2).紅外光束線型感煙火災探測器(同光電分離型偵煙式探測器)的探測區域長度 不宜超過 100m,纜式感溫火災探測器(同定溫式線型探測器)的探測區域長度不 宜超過 200m,空氣管差溫火災探測器(同分布型差動式探測器)的探測區域長度 宜在 20~100m 之間。(4.2.1.2 節)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二級保護物件可將幾個房間劃為一個探測區域。(4.2.2 節)

A.相鄰房間不超過 5 間總面積不超過 400m2並在門口設有燈光顯示裝置。

B.相鄰房間不超過 10 間總面積不超 1000m2過在每個房間門口均能看清其內部 並在門口設有燈光顯示裝置。

(4)下列場所應分別單獨劃分探測區域(4.2.3 節)

敞開或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消防電梯與防煙樓梯間合用 的前室(同排煙室)、走道坡道管道井電纜隧道、建築物天花板夾層。

搜尋火點距離: 指人員進入一個區域入口後,為能目視判定火點位置所需前進的距

增修理由 增修理由增修理由 增修理由

大多數國家標準均會規定局限型探測器配置的最大天花板高度。英國FIA規範 ASD設置高度如下表6-2,安裝高度所示係引用BS 5839-1: 2002[13]規定正常靈敏度 設備的天花板高度限制,此外,並有說明強化與高靈敏度反應要求。該表可提供較 高天花板防護的法規準則。

不過一般認為表6-2 安裝高度所述之最大天花板高度對ASD設備來說比較保 守,而且有可觀的證據顯示,該系統可以安裝來涵蓋較高的天花板高度。這主要是 因為設備具有累積效應。可涵蓋BS 5839-1:2002[13]所規定者以外情況的ASD系統設 計可由各方同意變更後來決定。在有變更的情況下,應進行風險評估並考慮效能測 試以驗證系統反應狀況。

表 6-2 ASD 設備安裝高度 靈敏度靈敏度

靈敏度靈敏度 天花板高度天花板高度(m)天花板高度天花板高度(m)(m) (m) 局部天花板高度局部天花板高度局部天花板高度局部天花板高度(m)(m)(m)*(m)*******

所需反應 採用之 ASD 系統

(等級) 一般限制一般限制一般限制一般限制 快速反應**** 一般限制 快速反應 正常 C 10.5010.5010.5010.50 15.00 12.50 18.00 正常 B 12.0012.0012.0012.00 17.00 14.00 21.00 正常 A 15.0015.0015.0015.00 21.00 18.00 26.00 強化 B 8.008.008.008.00 10.00 9.00 11.00 強化 A 10.5010.5010.5010.50 15.00 12.50 18.00 極高 A 4.004.004.004.00 6.00 5.00 7.00 *:快速反應:是指消防隊可於5分鐘內到達現場而放寬之最大天花板高度。

**:局部天花板(指最多為總天花板面積的10%)超過第三欄與第四欄所規定的天花板高 度極限,則可適用此兩欄所定義的最大高度。(資料來源: BS 5839-1)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探測器之裝置位置與氣流大小關係 探測器之裝置位置與氣流大小關係 探測器之裝置位置與氣流大小關係 探測器之裝置位置與氣流大小關係

由於 ASD 裝置位置與氣流大小關係影響,除高氣流空間取樣點防護面積不同外

,一般空間居室影響較小;建議未來標準第一百十五條,探測器之裝置位置增 修如下規定:

1.天花板上設有出風口時,除火焰式、差動式分佈型及光電式分離型、抽氣型 偵煙探測器外,應距離該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

2.牆上設有出風口時,應距離該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但該出風口距天花板 在一公尺以上時,不在此限。

3.天花板設排氣口或回風口時,偵煙式探測器應裝置於排氣口或回風口周圍一 公尺範圍內。

4.局限型探測器及抽氣型偵煙式探測器取樣孔以裝置在探測區域中心附近為原 則。

5.局限型探測器之裝置,不得傾斜四十五度以上。但火焰式探測器及抽氣型偵 煙式探測器,不在此限。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偵煙式探測器設置場所限制 偵煙式探測器設置場所限制 偵煙式探測器設置場所限制 偵煙式探測器設置場所限制

依標準第一百十七條,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不得設於下列處所:

1.塵埃、粉末或水蒸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

2.會散發腐蝕性氣體之場所。

3.廚房及其他平時煙會滯留之場所。

4.顯著高溫之場所。

5.排放廢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

6.煙會大量流入之場所。

7.會結露之場所。

8.其他對探測器機能會造成障礙之場所。

此外,NFPA 72[1]亦針對局限型偵煙式探測器有環境適用上之限制有以下四 點,包括:

1.環境溫度低於 0℃(32oF)者;

2.環境溫度高於 38℃(100 oF)者;

3.相對濕度高於 93%者;

4.空氣流速度大於 300 1.5m/sec (ft/min)者。

建議增列「前項 1,2,3,5,8 得採用抽氣型偵煙式探測器,不在此限」。相關選擇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因此,取樣孔位置應符合各地標準或規範,如 NFPA 72,BS 5839,AS 1670 等;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當使用 ASD 時根據性能式設計,此通常是以最小的面積範圍

(1) 空氣取樣型偵煙式探測器(5.7.3.3 節)

(2) 空氣取樣型偵煙式探測器每一空氣取樣(孔)點應類同局限型偵煙式探測 器,裝置位置的有效探測範圍及最大間距。(5.7.3.3.1 節)

(3) 最大取樣空氣自取樣管最遠端處取樣點至探測器傳輸時間不得超過 120 秒。(5.7.3.3.2)

(4) 空氣取樣管路應依據流體動力原理進行設計以符合性能要求。(5.7.3.3.3*) (5) 空氣取樣管路設計應包括管流及各個取樣點的流動特性。(5.7.3.3.4) (6) 空氣取樣型偵煙式探測器應有氣流速率超出原廠設計認定範圍時的故障信

號顯示。(5.7.3.3.5)

(7) 空氣取樣孔及過濾器應維持清潔。(5.7.3.3.6*) (8) 空氣取樣管網路及接頭等應固定緊實。(5.7.3.3.7)

(9) 空氣取樣管路以下位置應明確標示「偵煙探測器空氣取樣管-請勿碰觸」

A.於管路方向更動或支管處。

B.貫穿牆壁、樓地板、或其他屏障處。

C.空間可見管路時,每 6m 間隔處(5.7.3.3.8)。

2.中國 GB15631[18]規定

(1) 抽氣管路應堅固耐用,並應塗成紅色或沿管路塗有不小於 2mm 寬的紅色標 記,且在兩端 1m 內標有「探測器抽氣管路」字樣,字高不超過 5mm,吸氣 管路上的抽氣孔的直徑不小於 2mm。

(2) 音響器件,探測警報型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應設指示火災警報和故障警 報之音響器件,正常工作條件下,音響器件在其正前方 1m 處音壓應大於 65dB,小於 115dB。在 85%額定工作電壓條件下應能動作。

(3) 火災警報功能區分為基本性能及特殊性能

探測器在任一取樣孔獲取的火災煙參數符合警報條件時,應在 120 秒 內發出火災警報信號。(基本性能)探測器應能發出火災警報聲、光信號,

指示火災發生部位,記錄火災警報時間(探測器時鐘之日計時誤差不得超 過 30 秒),並予以保持,直至復舊;警報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對於有多 重火災警報功能探測器,在有新的火災發生時,應能再次發出火災警報 聲、光信號。火災警報信號應優先於故障警報信號。(特殊性能)

(4) 故障警報功能

探測器抽氣管路破漏或堵塞時,導致探測器吸氣流量大於正常吸氣流 量的 150%或小於正常吸氣流量的 50%時,應在 100 秒內發出故障警報信 號。(基本性能)

探測器與其連接的部件間發生故障時,仍應能在 100 秒內發出與火災 警報信號有明顯區別之故障聲、光信號,故障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探 測器的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有新的故障信號時應能再啟動聲信號。探 測器應能顯示下列故障的類型:

A.電源斷電或減壓;

B.備電源充電用充電器及與預備電源之間連接線斷線、短路;

C.備電源與其負載之間連接線斷線、短路或由預備電源單獨供電時其電壓 無法供應探測器正常工作。

第六節 第六節 第六節

第六節 小結 小結 小結 小結

綜合以上三節建議增修訂條文內容,本研究彙整新舊條文草案對照表研擬 如下:

原條文原條文

裝 置 場

第一百十五條,探測器之裝置位置如下規定: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列之處所。

註:一、○表可選擇設置。

使用

第一二一條之一第一二一條之一第一二一條之一第一二一條之一 抽抽氣型氣型氣型氣型偵煙式偵煙式偵煙式偵煙式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第七章 第七章 第七章

第七章 極早期探測技術之智慧化防火功能 極早期探測技術之智慧化防火功能 極早期探測技術之智慧化防火功能 極早期探測技術之智慧化防火功能

Albus [19]認為智慧化至少需有感測環境、做出判斷與控制動作的能力;鄭紹 材等[20]認為防火防災智慧型技術的功能需具備: (1) 提供早期偵測且正確警報的 能力;(2)可準確啟動滅火機制;(3)可正確與快速引導避難;(4)輔助消防救災資訊;

(5)有效的系統整合發揮聯動機制。在討論系統是否俱備智慧化能力的一個基本前提 是「極早偵測能力」,唯有極早偵測、極早提出通報,才有時間進行智慧化過程(辨

(5)有效的系統整合發揮聯動機制。在討論系統是否俱備智慧化能力的一個基本前提 是「極早偵測能力」,唯有極早偵測、極早提出通報,才有時間進行智慧化過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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