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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10 年 2 月 8 日(星期一)14:

00 至 2 月 9 日(星期二)17:00 前,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測驗成績複查專區 申請,逾期恕不受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至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點選欲複查之筆試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8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8 元,複查二科為 128 元),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逾期恕不受理。本院提 供下列繳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10 年 2 月 9 日(星期二)17:00 止,刷卡失 敗視同未繳費。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10 年 2 月 9 日(星期二)24:00 止,繳款 帳號請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3.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已付款 完成。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人 申請後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選擇題部分係由讀卡機器重新判讀;非選擇題部分 係將各題所得之分數加總,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提供參考答案;應考人亦不 得要求閱覽、複印答案卷或要求告知命題委員、口試委員姓名及其他有關資 料。

三、未具參加第二試(口試或口試及術科)資格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 已達該類組得進入第二試(口試或口試及術科)標準者,即予更正第一試(筆試) 成績,並通知該應考人參加第二試(口試或口試及術科);原已通過第一試(筆 試)測驗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該類組進入第二試(口試或口試及術 科)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第二試(口試或口試及術科)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 議。

四、複查結果定於 110 年 2 月 19 日(星期五)以掛號郵寄結果,並輔以手機簡訊通 知。

額缺額,按甄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通知進用。

二、 各甄試類組正取人員全數通知進用完竣後,備取人員依下列方式進用:

(一) 備取資格自榜示日起 1 年內有效,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失其效力,

不得要求分發進用。

(二) 一般金融類組:遇有正取人員逾應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試用期間考核不合 格、僱用後離職,始按甄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遞補。

(三) 一般金融以外類組:遇有正取人員逾應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試用期間考核 不合格、僱用後離職;或業務單位有專業人員需求且有職缺時,始按甄試 總成績高低依序遞補。

三、 正取及備取人員經通知進用,應報到而未報到者(含通知不到者),即視為放棄,

並註銷錄取資格,不得申請保留或延期報到。

四、 正取及備取人員均須同意其個人資料由臺灣土地銀行歸檔保留,並同意臺灣土 地銀行得就正取及備取人員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五、 錄取人員如為臺灣土地銀行現職職員,且於本次甄試報考類組應分發進用之業 務單位屬原單位者,將不占錄取名額,非屬原單位者計入錄取名額。

六、 錄取人員進用條件均依本次甄試報考類組之職等職級(詳拾壹、待遇)辦理,其 試用及考核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錄取人員非臺灣土地銀行現職職員者,進用後先試用 6 個月,試用期滿並 獲考核合格者正式僱用,不合格者不予進用(解僱)。

(二) 錄取人員如為臺灣土地銀行尚在試用考核期間之現職職員,須於本次甄試 報考類組應分發進用之業務單位試用 6 個月期滿並經考核合格者正式改派 新職,不合格者不予進用(解僱)。

(三) 錄取人員如為臺灣土地銀行正式僱用之現職職員,須於本次甄試報考類組 應分發進用之業務單位試用 6 個月期滿並經考核合格者正式改派新職,不 合格者回復原職。

七、 「一般金融人員」類組之錄取人員進用後,須於試用期滿 3 週前繳交「人身保 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及「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試用 期滿 3 週前未繳交者視為試用不合格,不予進用(解僱)。

八、 「羽球隊人員」類組之錄取人員進用後,球員經除役後 2 年內須取得與除役最 近年度對外招考一般金融人員相同之證照、語文等資格條件,未依限取得者,

得依「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等相關規定,予以資遣。

九、 錄取人員進用後應立二份切結書:

(一) 五職等人員須同意在需才地區所分發進用之業務單位服務滿 3 年;六職 等、七職等及八職等人員須同意在需才地區所分發進用之業務單位服務滿 5 年,始得依臺灣土地銀行相關規定申請調動服務單位,否則不予進用(解

僱)。

(二) 須同意臺灣土地銀行向錄取人員所提供學歷證明文件之學校查詢該文件 真偽,如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等,除應負法律責任,並撤銷錄取 資格不予進用(解僱)。

十、 錄取人員於分發報到須繳驗資料如下,未提出繳驗者,即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 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 畢業證書正本(如係國外學歷須請加附中文譯本,並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 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 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或公證人認證)。

(三) 如為役畢男性須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件正本。

(四) 各類組依報考資格所要求之專業證照、英語程度、工作經歷證明正本。

(五) 公立醫院出具最近一個月內體檢合格之體格檢查表(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十四條規定辦理),體檢空白表格詳附件一。

十一、 依「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8 條、第 9 條及「臺灣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員工遴選任用管理程序」第 2 點 規定,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取消進用資格。如經分 發進用後,依所涉條款相關規定予以免職或資遣或解除進用: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

(四)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或業務侵占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五)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六) 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 依公務人員法令停止任用、進用人員。

(八)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 為臺灣土地銀行董事長及總經理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者。

(十)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一) 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 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

十二、 錄取人員為臺灣土地銀行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者,於 選填分發志願時不得選填在其主管單位。

灣土地銀行規定支薪:

八職等人員敘支 780 薪點(月薪約 54,618 元,獎金另計)。

七職等人員敘支 660 薪點(月薪約 47,481 元,獎金另計)。

六職等人員敘支 550 薪點(月薪約 40,343 元,獎金另計)。

五職等人員敘支 480 薪點(月薪約 35,346 元,獎金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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