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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取得及涉及法令事項檢討

在文檔中 臺東深層海水試驗管工程 (頁 38-49)

3-1 契約文件規定送水管路選線原則

依據機關需求書要求統包商,提出2 條送水管路線方案進行檢討與評 估,而所定訂之選址選線原則如下:

(一)以使用公有土地為原則,路線方案檢討需納入用地取得難易度因素。

(二)管線路徑如沿海岸灘線防風林旁埋設,應考量颱風侵襲及海浪沖刷影 響。

(三)統包商應配合機關用地取得程序,提出用地範圍相關地籍資料及協助 辦理相關事宜。

(四)如規劃埋設於既有道路下,應考量道路下方既有管線及路挖申請程序 及經費。

(五)儘量避開私人土地及減少破壞或避開既有設施,倘既有設施因統包商 施作本工程而致損壞,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概由統包商無償修復。

依據上述選址選線原則,統包商先進行送水管路線規劃與現勘,再請 機關會同現勘作業,以提出送水管路線方案 A 及方案 B 供評選。

3-2 地籍調查成果

本地籍調查範圍北起創研中心,往南約5.5 公里。調查帶寬以送水管路 線方案之兩側各 20m 範圍,送水管路線取得之地籍圖詳圖 3-1 所示,而該 範圍內各土地地段、地號、使用分區及類別、所有權人及管理者等資料詳 表 3-1 至表 3-3 所示。

3-1 送水管路線地籍圖

3-1 送水管路線地籍圖(續)

3-1 送水管路線方案 A 涉及用地需求之地籍清冊

3-2 送水管路線方案 B 涉及用地需求之地籍清冊

21 荒野

3-4 送水管路線方案設計前會勘各單位之意見彙整

11 臺灣臺東農田

營業處

而國有保安林地之取得方式可採租用或撥用,以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 局提出申請,惟就施工用地取得之時效性而言,建議向土地管理單位以租 用方式辦理。

(二)原民法

臺東縣政府原民處所提供工區位於尚未核定公告『卑南族知本(卡大地 步)部落』之傳統領域範圍內,為取得與原民處就現實面溝通之依據。經開 發機關(南區水資源局)行文原住民委員會釐清本案是否得可免召開部落會 議,原住民委員會於 108 年 6 月 28 日回函(原民土字第 1080040204 號文) 表示「尚無需踐行原基法第 21 條諮商同意程序」。惟開發機關仍將會同統 包商規劃先行與部落幹部溝通,再視需求辦理說明會,以取得原民部落對 本案的認知與支持。

(三)文化資產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雖然告知工區離鄰近之已知文化(美和及三和)遺址 至少有 500m 之遙,惟統包團對於施工過程將實行施工監測,如發現疑似考 古遺址等文化資產,將即停止工程之進行,並通知文化處依相關文資法規 辦理後續作業。

(四)軍事用地

送水管路線需通過中科院營區圍籬外緣,須與中科院協商用地取得方 式,管溝施工期間會注意維持營區通道順暢,及既有管涵之完整性。另於 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查詢時,呈現本工程區域與海軍司令部劃設之知本灘頭 海域範圍重疊,經發函海軍司令部澄清,函復本案施工海域為演訓訓場,

若提供建設恐影響後續作戰任務。經查水利署曾依據本案調查範圍向內政 部提出申請,惟因所申請範圍過大尚未被核定,目前水利署將依據內政部 營建署意見,將依目前規劃取水管路線方案左右各 50m 之修正範圍進行申 請,如經核定,則本案循海域區位申請許可程序提送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 供內政部審核。

(五)海岸設施

取水管路線會由取水井底面約EL-10m 深,採用水平推管方式穿過既有 之一般性海堤下方,因該工法施工期間無須破壞或遷移既有海堤(消波塊)

設施,故第八河川局(臺東海堤權責單位)建議於施工前,檢具設計圖說行文 報備既可。

(六)墳墓用地

送水管路線會經過三和殯葬園區,將盡量避開公墓內墳墓之棺柩,而 依據臺東縣太麻里鄉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棺柩之起掘需經太麻里鄉公 所許可,如施工期間無可避免碰觸棺柩,則需會同太麻里鄉公所民政處協 助處理後續之公告、補償及遷葬事宜。

(七)漁業權屬

依據「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規定距岸3 浬(約 5.56 公 里)內禁止拖網漁船作業,因本工程取水頭放置於 350 以深海床上,約距離 海岸約 2 公里以內,故不會受拖底漁網作業影響。另工區規劃範圍內之定 置漁網漁業權人,極力反對取水管路線鄰近定置漁網,且於現地調查期間 調查船隻靠近定置漁網時,屢遭漁業權人船筏監視警告禁入。爾後取水管 路線之海床管溝浚挖施工、海上布管作業及後續之海管維護作業,將直接 面對漁業權人反對舉動,故取水管路線宜盡量避開定置漁網範圍(至少 200 m),或必要時與漁業權人洽談採徵收定置漁網方式處理。

在文檔中 臺東深層海水試驗管工程 (頁 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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