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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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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切換為所屬計畫

2.選擇訓練單位

選擇查核進入申請作業

ITS系統>職訓生活津貼>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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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勾選身分別、實際受訓日

遞補者應填遞補日

系統自動產製

印領清冊、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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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所製表的文件: ㇐律蓋上單位大小章,修正 處亦請蓋章。

2)學員申請表件: 如有修改處請學員簽名/蓋章。

3)身分佐證文件: 部分免繳正本之文件請承辦人查驗 正本後影印,並蓋「與正本相符」與承辦人章。

4)未成年之學員: (15歲以上未滿20歲) 請其法定代理 人㇐併在旁簽章。

5)送件期限: 15日內備齊前揭文件送分署審查。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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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按月發給(末月除外)。

2)訓練期間以30日為㇐個月計算,滿1個月始發 給。

3)撥款以金融機構「匯款」原則,並請學員收到 款項後,於簽收表上簽章。

4)若有學員帳戶凍結之情形,另依個案情形辦理。

按月發放

核銷申請 審查撥款 按月發放 結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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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銷作業

無須繳還 需繳還

1.Email津貼承辦人 2.津貼簽收表

3.匯款相關證明

4.出缺勤明細表(ITS)

1.公文 2.津貼簽收表

3.匯款相關證明

4.出缺勤明細表(ITS)

5.繳回津貼補助清冊

有中途離 退訓學員

欲繳還款項時,

請先通知本分署,

先核算金額及匯 入帳號之正確性。

核銷申請 審查撥款 按月發放 結銷作業

ITS系統>職訓生活津貼>離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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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單位查詢,輸入條件

2.選擇離退訓學員辦理「離退」

3.逐筆填寫離退訓學 員情形與繳回內容

4.勾選該班離退訓學員,列印離退清冊後用印。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特定對象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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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獨力負擔家計者

就促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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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類 具下列情形之㇐,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 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 配偶死亡。

二.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三. 離婚。

四.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七.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八.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 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

第二類 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 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三類 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 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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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者

因離婚、配偶死亡 失蹤等8種情形 在學或無工作能力 獨自扶養

 直系血親

 配偶之直系血親

 前配偶之直系血親

未婚者

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 有同居關係之成員 在學或無工作能力 獨自扶養

 直系血親卑親屬

其他

因原負法定扶養義務者 死亡、失蹤等因素 致無法履行該義務 在學或無工作能力 獨自扶養

 血親 先 行

條 件

撫 養 對 象

㇐ 二 二 三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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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受扶養者在學與無工作能力之相 關性如下

除非有下列情形:

• 年滿15歲到25歲之間之在學者。

• 檢附醫療院所開立的需治療或療養 3個月以上的診斷證明;或身心障 礙者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者。

15

25

65

未滿15歲:無工作能力 65歲以上:無工作能力

年滿15歲到65歲之間:有工作能力

參考資料:職訓局 (現改制為發展署) 99年9月23日職業自第0990076369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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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條件 獨自扶養 在學或無工作能 力的受扶養者

例如喪偶、離婚、

配偶服刑、未婚 生子、負有扶養 義務者失蹤等 等…。

依各款先行條件 資格,所適用的 受扶養者身分不 同,請務必審慎 確認。

就促相關規定

因離婚 獨自扶養 16歲的女兒

未婚 獨自扶養 67歲身障的父親

在學證明

非直系血親卑親屬

獨力負擔家計者-應備文件

就促相關規定

1. 獨力負擔家計者說明書。

2. 全戶戶籍資料(列印時間為最新版本)。

3. 全戶內

年滿15歲至65歲

受撫養親屬,需另檢具該等 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4. 其他因家庭個別情形,所需提供的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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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在學證明」

文件影本指: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 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 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 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2) 「無工作能力證明」

指: 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 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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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者 ㇐ ㇐

未婚者 二 二

其他 二 二

獨力負擔家計者-應備文件

就促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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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促相關規定

申請身份別 申請資格 應繳文件

2.中高齡者 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

身分證影本

(「至65歲」指滿65歲當日仍符合中 高齡者,但該日起過1天即不符合)

3.身心障礙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 明者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面影本 (需於鑑定日期有效期限內)

4.原住民 指戶籍資料已註記為原住民者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中有工

作能力者

指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而自 願就業者(指低收、中低收入戶 核列人口)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 本(鄉、鎮、區公所開立申請人核 列低、中低收入戶人口之文件)。

(要注意有效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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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參訓日為認定基準)

身心障礙證明

原住民

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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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期失業者

就促相關規定

認定重點 應繳文件

1) 【求職登記證明】於開訓日(含)前1個月內向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完成資格認定。

2) 【失業期間】從求職登記日往前推算連續失業期 間達1年以上。

3) 【保險年資】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

1) ⾧期失業者說明書。

2) 勞保投保明細表。

3) 開訓日(含)前1個月 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4) 依個案情形提供:

退伍令或畢業證書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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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連續失業期間達㇐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 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個 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即日起,⾧期失業者之資格,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

請務必請學員於「開訓前(含) 前㇐個月」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格認定;

認定後至開訓日(含)期間就業狀態若有變動,應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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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訓日(含當日)前1個月 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證明文件。

2.依求職登記日往 前推㇐年,對照 勞保明細表,有 連續失業達1年 以上。

3.勞工保險最後 退保日(含當日) 往前推3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 滿6個月以上。

開 訓 日 求 職

登 記 日 最 後

退 保 日 往 前

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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