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研究的目的有二:一為性議題是成長中兒童或者青少年最重要的身心發展任務,
但安置機構在回應此發展需要時,生活輔導員卻常備感壓力,固透過此研究探究其困 境。二是生活輔導員如何預防安置機構內性侵害之發生。安置機構中的男童及少男不論 是否曾受到性侵害,性議題在身心發展上均是重要的議題,尤其是當遭受性侵害的安置 個案加入安置機構開始與其他個案互動的集體生活後,不論是否曾遭受性侵害的兒少,
其性議題的複雜度都將升高。因此,生活輔導人員也會面對很大的挑戰。本文針對男性 之主要原因為男性與性侵害的議題是專業人員較陌生的,所以在安置機構中如何預防男 性受安置之院生免於性侵害議題的干擾是安置工作的挑戰。
本研究邀請四位在台北市安置機構服務的生活輔導員參與研究,以跨機構焦點團體 的方式進行資料蒐集,訪談後將訪談資料謄錄成逐字稿,運用質性研究資料編碼的分 析,期待了解與探究生活輔導員在機構照護相關工作時,處理男性兒童和少年性議題的 困難、期待等面向。由於安置機構為混齡安置,年齡在 18 歲之前,又機構中通常以國 小以下兒童、國中及高中為分野來分小家,而研究中受訪者中所討論的男童為國中以下 之兒童青少年,故為 15 歲以下。受訪者所討論之性議題包含了性探索、性遊戲及性侵 害,因此包含了所有受訪者所照顧的男童及 15 歲以下的少年,又不論是否曾受過性侵 害,是混合居住,故受訪者所談之男兒少不一定只限於性侵害受害者或加害者。
本研究結果發現:安置機構生活輔導員處理兒童及少年性議題的經驗中可以分為九 個方面:性發展而引發的性好奇、性別角色的發展、性探索、關係界線與身體界線、不 當的性接觸、原生家庭所帶來的不當的性訊息、異性朋友的相處之道、及色情媒體的使 用等。機構所面臨的困難,共有九方面:認知發展遲緩與性發展的衝突、工作人員在性 別上的限制及男性工作人員的缺乏、擔心相關專業知能的不足、工作人員共同參與相關 訓練的不易與性價值觀的差異、機構對性議題處理可能過度反應、生活輔導員與社工的 分工問題、困難與案家工作、危機處理過程可能影響院童與生活輔導員的信任感,最後 是工作人員的工作壓力可能太大需要機構的支持。從研究中也發現機構可以支持的是男 女生活輔導員的配置與兒童發展的需要搭配、寒暑假的性教育團體、建立團隊共識與提 供在職訓練、及機構外部資源的建立與合作。
關鍵詞:安置機構、男童性議題、生活輔導員
洪素珍 台北教育大學心理與諮商學系副教授([email protected])
Taiwan Counseling Quarterly, 2013, vol. 5 no. 4, pp. 29-59.
壹、緒論
隨著對於兒少人權觀念與內涵的認識增加、社會福利的進步,以及對於兒童 保護議題的了解……等,兒少保護工作在我們社會越來越受重視。在保護工作的 技術以及結構的實際操作上,安置機構、寄養家庭、親屬寄養等的家庭外安置處 遇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翟宗悌、鄔佩麗,2003)。
安置機構中的性議題需要協助卻又缺乏管道與專業介入,相關研究計畫和設 計貧乏(林月琴,2009;洪素珍,2008),第一線工作人員有許多擔心和煩惱。
再加上本土研究中,對於安置機構中的兒同及青少年性的行為評估研究甚少、安 置機構內的性教育與性侵害防治計畫研究亦不足,使專業人員難以了解機構內兒 少的、空間的、設備制度的,以及專業成長的需求等,對於預防的計畫、政策、
或措施也難有所規劃與設計(彭淑華,2007)。
台灣的兒童、少年受性侵案件的人數,根據台灣內政部的統計報告指出,男 童與少年受性侵的人數也從民國九十四年的 127 人,逐年增加到民國一百零三年 的 1190 人(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2013)。另一部份,在安置機 構的相關研究中也指出,這十年來,安置孩子的案型變化,也從經濟型個案逐漸 的轉變成有性經驗、性侵、家暴的個案(洪素珍,2008)。多數性侵害的研究對 象集中在女性受害者,「男性受害者」基於社會文化的強者迷思與偏見,讓他們 成為被忽略與漠視的一方(Black & DeBlassie, 1993)。
綜合社會趨勢、兒少發展以及機構需求等面向來看,探究安置機構內男性兒 少的常見性議題重要性不言而喻,且其議題的廣度從健康的性/別發展到跨越界 線的性騷擾及性侵害均有可能。而在探討機構內兒少性議題可著手的線索不多,
以及參考文獻不足的狀況下,機構生活輔導員的經驗便顯得相對寶貴,他們在第 一線與兒少有最直接的互動關係,對於兒少和機構需求了解最深入,探討與分析 他們對議題的觀點和做法,不只對機構內之性侵害防治計畫會有所貢獻,也會對 專業人員的專業成長有所幫助。
貳、文獻探討
一、安置機構內的性議題與性侵害
安置服務雖然提供了需要保護的兒少受害者安全環境,但是來自不同社會與 家庭背景,以及不同受害經驗創傷的孩子共同生活,很容易引發其他問題,其中 最常見也最複雜的就是性議題的產生。這些性議題可以包括在兒童與少年的發展 歷程中,其性別發展與學習、性生理發展所面臨的情況,包含了青春期的身體變 化(如勃起、夢遺等)、性別認同議題(如同性戀)、身體界線議題(如性騷擾、
性侵犯等)、親密關係議題(如伴侶交往)、性探索行為的議題(如自慰、看色情 漫畫等)、以及性行為問題(如避孕、懷孕等)(郭玲君,2010;廖梨伶、洪栩隆,
2006),所以從健康的性探索、性遊戲、性別認同、情慾關係、身體界線的議題 到不健康的性騷擾及性侵犯等的議題是相互交錯的(洪素珍、徐依婷、郭玲君,
2008)。所謂性侵害的定義是指包括任何成人以兒童或少年為性刺激的對象,而 發生與兒童或少年有任何性的接觸。加害年齡在 18 歲以下者,但其年齡長於受 害者或對於受害者居於控制或強勢的地位者(內政部兒童局,2006;蔡漢賢,
2000)。所以不論是否曾遭受性侵害的兒少,在安置機構的環境中其性議題的複 雜度都將升高。因此,生活輔導人員也會面對很大的挑戰。
遭受性侵害的兒童與少年會受到短期、長期的影響,其影響的範圍廣泛的包 含了個體的認知、情緒、行為、自我概念與人際行為等(洪素珍,2008;鄭瑞隆,
2006;葉寶玲,2004;Browne & Finkelhor, 1986; Farmer & Pollock, 2003; Friedrich, Urquiza & Beilke, 1986)。在 Farmer 和 Pollock(1998)的研究中蒐集二個當地 的政府機構資料所做之研究,取 40 個曾被性侵犯的個案與曾侵犯 10 歲以下的年 輕人為研究個案,其超過半數在安置機構中,研究採訪了其寄養家庭的父母、社 工與個案,有了一些重要的發現。
曾被性侵犯的孩子裡少於 20%是因為被性侵犯的原因而進入安置機構中,因 此會忽略他們之前的經歷。並且性虐待事件的檔案中缺乏大量的證明文件;因為 涉及隱私,也不易記錄下其被性侵犯的行為,因此少了很多細節和資訊。使得新 接手的社工並未知道孩子曾有被性侵犯的經驗。曾被性虐待的孩子中,有 42%
的個案並未向被安置的照顧者告知其曾被性虐待,但 40%的照顧者抱怨在孩子安 置前並未獲得該生完整的相關資料。又 40 個曾被性侵犯的個案中有 17 位曾被騙 去性侵犯另一個孩子,而 17 位中的其中 3 位曾在安置機構中重複此行為。而且 在安置期間超過 75%被性侵犯的兒童出現了參與性活動或是表現出性行為的風 險。另外,當發現了孩子曾有被性侵犯史時,他們一半以上會在同時期侵犯其他 孩子,通常是另一個被安置的孩子。這顯示了曾有被性侵犯史的孩子應被視為其 日後發展性侵犯行為的重要高風險因子,應於安置之時讓安置機構清楚知曉其被 性侵犯史。
因為安置機構的生活輔導人員不一定在第一時間就知道收安置男兒少過去 的性歷史,因此對於所照顧的男兒少所展現的各種性議題必須要有敏感度,以回 應男兒少的性發展階段及他們可能的過去創傷歷史。
二、男童與少年受性侵害的因素
Finkelhor(1990)提出對於性侵害發生的先決條件理論,認為性侵害的發 生,有四項重要的條件,當這些條件同時存在的時候,則性侵害無法避免。包含 潛在加害者有性侵害的動機:潛在加害者失去內在的自控力;潛在加害者必須克 服外在的阻礙;潛在加害者必須克服受害者對於性侵害可能會有的反抗。在男童 與少年的受侵害者身上,不難發現,權力的議題在其身上發酵。因此,可就三部 分理解男童與少年受性侵害的因素:
(一) 權力共構,讓受害男童與少年成為權力關係的底層
社會並不允許一個成功男性成為受害者或失敗者,男性被認為應該是勇者,
不只要照顧好自己,還要保護他人,並且要理智、合邏輯、不被期待表達自己的 各種感覺,例如,想依靠、害怕、無力感、脆弱的感覺等等,一些男性的受害者,
對於自己曾經受到性侵犯感到非常羞愧,且覺得他們應該在於當時掌握整個狀 況,不應該是受害者的角色(Monaco & Gaier, 1988),如果男性也可能是受害者 的這個觀念不存在我們的社會,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麼男性受害者如此困難啟口
對於自己曾經受到性侵犯感到非常羞愧,且覺得他們應該在於當時掌握整個狀 況,不應該是受害者的角色(Monaco & Gaier, 1988),如果男性也可能是受害者 的這個觀念不存在我們的社會,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麼男性受害者如此困難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