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崗認為,將自身指定為大它者之工具的執鞭者,其代言顯示了他佔 據著大它者的宣告位置,他其實「否認大它者的存在」(Lacan, 1989: 65),
否認他自身對於道德法則之純粹空洞形式的恐懼,因此藉由幻象的想像性
結構來排除掉它,並從中宣稱這是他的義務。拉崗說:「心理分析將注意 力引到超越了義務感的重要之處,我會說是罪疚感(sense of guilt)的遍在。」
(Lacan, 1992: 3)在執鞭者假義務之名來盡義務時,並不是由於榮耀與使命 感,而是由於他在僭取了大它者之位置時產生了罪疚感,他因此而感到自 身欠負著什麼,以至於必須採取所謂的義務行為來補償其罪疚。一旦他的 罪疚感由此而獲得了補償,則他在執行殺戮之任務時,雖然也是痛苦與流 淚的,但卻不會感到任何的歉意和愧疚。
拉崗更清楚地說:
唯一使我們感到罪疚的根據,乃是關聯於我們的欲望。(Lacan, 1992: 319)
換言之,執鞭者的行為不是出於義務,而是出於罪疚,並且以義務之名義 來補償其罪疚。他的罪疚來自於他最初對於自身客觀化的要求,以至於他 保持了自身的完整性,而排除了此一可能性:大它者穿透藉口進入到他自 身而引發他的欲望。一旦執鞭者調節或妥協(compromise)了他的欲望,或 者說他放棄了跟隨道德法則之純粹空洞形式,放棄了去探究他自身之中的 第二個位置(無意識之位置),則他就只能用意志(邪淫的求究極享受之 意志)來作為超我化客觀裝置的動力。如此一來,他因為加倍地遠離了他 的欲望而愈感罪疚,便以愈形嚴苛的手段來設法免除自身的罪疚感。這就 是極權式主體的癥狀之所在。
對拉崗而言,當我們將「盡你的義務」責成為一項倫理行為時,它不 能是由意志所規定的,因為意志必定涉及到所意欲的對象。一旦道德法則 成為可意欲的對象,則自由就會被此一對象給規定為追索對象的無盡勞 役,反而使得道德法則成為一幻象。作為空洞之形式的道德法則絕不能被 縮減為幻象,它是不能被任何形象給填補的大它者之宣告位置,故僅僅關 聯於純粹的「欲望之機能」(faculty of desire),在此一純粹性當中,我們一
旦摒棄了病理學之情感後,所遭逢到的絕不是意志,而是作為欲望的「不 可思議的自由之深淵」(the uncanny abyss of freedom)(Žižek, 1999: 296)。因 此,拉崗說:「道德法則僅僅是欲望在其純粹狀態(desire in its pure state)」
(Lacan, 1978: 275),意思是說,「盡你的義務」(do your duty)即是服從作為 大它者的道德法則,同時也就重疊於「跟隨你的欲望」(follow your desire)。
拉崗在談論心理分析之倫理學時,他透過薩德只是為了闡明了一種偽 裝著義務的倫理形式,因此其重點始終是康德而非薩德:
康德是我所謹記在心的,因為他給予我們的最偉大貢獻,就是藉 由區分道德現象而引入了地誌學的里程碑。(Lacan, 1992: 315)
一般像「愛鄰如己」這類的博愛式道德訓誡都指示著我們,在某種確定的 可能性(possibility)範圍之內,我們應該要去做那些事,而這些行為皆被賦 予了某種形上學之保護的善之名目。此名目只允許我們以憐憫之情感來獲 得行善的快樂,或更好地說是以想像的同情共感來持守著快樂原則,它完 全把不可定義或不可知的部份作為邪惡而排除出去。對拉崗而言,康德的 道德法則超出了這種可能性範圍的侷限,使主體能夠在摒棄病理學之自我 利益當中超越善(beyond the Good)或超越快樂原則,而在沒有形上學的保 護之下與作為道德法則之「不可能者」(the impossibility)相遭逢(Ibid: 315)。
也就是說,康德在在可能性當中安置了一個不可能者的位置,或者說在個 體之病理學當中引入了主體的第二個位置(無意識),來作為主體之「欲 望的地誌學」。道德法則所要求的非病理學原則,必須脫離薩德式主體的 超我裝置,才得以在無意識主體之中獲得徹底實現。康德的非情感乃是徹 底與純粹的,這就是為何康德要比薩德來得更為嚴格地冷酷。
主體的欲望不過就是在他的存在當中,那個他無能去設想或去認識的 純粹空洞,或者說不可思議的激進異質性,不過就是超出他之外並且也是 在他自身當中作為無意識的大它者。換言之,在他自身之外的大它者進入
到他自身之中,以至於造成他的分裂使他不在其自身之中。然而,薩德卻 欲求著要去相應或一致於此一位置,因此強把不可能者縮減或填補為至高 的人性理念,他總是以可認識的意識邏輯來建構此一幻象及其相關路徑。
雖然他不斷地以逾越的方式去接近此一位置,他超出了快樂原則朝向邪惡 的「究極享受」,但他僅僅是站在此一位置之邊緣,進行著一種沒有超越 的超出,因為他以想像(the Imaginary)調節或妥協了他的欲望,以至於完全 排除掉作為不可能者的大它者,而停留在自由之深淵的邊緣。
簡言之,透過康德對於病理學與法則之間的道德現象之區分,並藉由 對於薩德式極權主體之超我化裝置的探究,我們遂得以在快樂和「究極享 受」之外,引入主體之欲望的地誌學。在其中,大它者之純粹宣告位置的 重要性,使得拉崗的心理分析倫理學密切關聯於主體之欲望。
小結
本章的主旨意在說明,當我們考量自由的倫理主體必須超出受到情感 之保護的快樂原則時,絕不能錯誤地落入一種極端的想像性同化之可能性 的無限實踐,來混淆或排除掉主體自身之中的不可能者。當康德與薩德同 樣都超出了快樂原則之後,薩德卻是以執鞭者的超我化客觀裝置,驅策著 受害者朝向「究極享受」的無盡主體化歷程,這背叛了康德義務倫理學的 真理,僅僅是一種康德式的變態實踐。拉崗強調,康德以道德法則來要求 的純粹非情感與非病理學之實踐,乃是引領著主體去探究在他的存在當中 那不可知的欲望,亦即他的自由之深淵。而關於後者的這個部分,在下一 章關於象徵的討論中,將會有更詳細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