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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內衛生署正大力提倡醫療資訊化、網路化,但眾所囑目之電子病歷、電子簽章 法律條文,目前在立法院及各界研擬中。依衛生主管機關規劃構想,未來每人使用 IC 電腦卡看病,醫院則使用電子病歷,各項醫囑、處方、用藥、檢驗、檢查、完全由電 腦記錄,檢查檢驗之結果亦完全數位化,儲存在電腦中。易言之,未來醫院之病歷,

終極目標亦是要朝無紙化(paperless)發展,PACS 可以說是病歷電子化中之一環,因為 它的目標之一是 X 光片無片化(film less)。現時之病歷及 X 光片皆屬有實體之文件,

而未來由電腦數位化產生的東西及建構 PACS 時,必須要考慮合法問題。

反觀美國州政府法律,對於遠距教學,影像傳輸橫越兩州時,例如由馬里蘭州傳 影像到加州,判讀影像並撰寫正式書面報告之醫師,必須擁有上述二州之執照,否則 即違法。其次,影像在取得後如果沒有改變,包括儲存、傳輸、及分配,對於 PACS 就不須要 FDA 之認證核準,否則影像如經過壓縮、或影像顯示等則須要 FDA 之認證 核準。另外,如果有人使用有關 CT. MRI CR 等機台影像,這些影像係由經過 FDA 核 準機台所產生時,當這些影像進入 PACS 時,是不准變更的,同理若將影像呈現在工 作站時,這些影像資料亦不允許被變更,否則即是違法,其它諸如有意義之診斷性資 訊,是被允許 10 比 1 之壓縮損失,可回復性和無損失之壓縮,(低於 3 比 1 之比例) 是不會引起任何法律問題。

系統之安全性,由於影像之傳輸,是透過網際網路,因此醫療法律之爭議,以及病人 資料之私密性,相對變成很重要,此時就得靠系統之安全性,一般而言,為防止影像 或資料在傳輸過程中遭篡改,在工作站方面要有帳戶控制及授權限制,顯示工作站資 料庫管理系統則應顧及使用者身份和權限;網路方面則有私匙與公匙法,如將資料轉 換成不可閱讀之訊息,另外認證中心之建立,由第三者公信單位成立認証中心,任何 資料之傳輸,經由認証中心背書保証,亦是未來維持系統安全性之方法。

2.4.1 醫療保險可攜性與責任性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為規範資訊之安全性與機密性並符合個人隱私需求,美國聯邦政府於 1996 年通過 HIPAA 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該法案明定了資訊系 統應有的安全機制。其內容大致上可分為下列四大類:

管理程序(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實體防護(Physical safeguards)

技術安全服務(Technical security services) 技術安全機制(Technical security mechanisms)

管理程序(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管理程序係指為保護資料所採取的安全衡量,並據此指定專責人員執行資料保護工作 並記載於正式文件。安全管理程序計有認證、協議… 等共十二項:

認證(Certification).:資訊系統及網路設計必須符合預定安全目標,並經內部稽核或公 認機構認證。

與合作組織間的協議(Chain of Trust Partner Agreement).:若與其他組織間有資料交換 (例如本院之轉診/檢報告查詢系統).,必須與之簽署安全保密合約。

應變計畫(Contingency Plan).:為臨時發生重大事變(例如停電、火災等).時得以持續醫 療照護並於事後復原,必須事先擬定系統損壞程度評估程序、資料備份計畫、災難復 原計畫、緊急模式操作計畫及定期演練與計畫修訂程式。

處理記錄的正式機制(Formal Mechanism for Processing Records).:關於處理例行與非例 行醫療資訊之資料搜集、操作、儲存、散播、傳送與控制之政策與程序,並記載於正 式文件。

使用者權限(User-based Access).:關於不同使用者的權限等級(包括授權、建立使用權 限及使用權維護).之政策及程序文件記錄。

內部稽核(Internal Audit).:關於系統活動(包括資料查詢、登錄、更改與刪除等).記錄之 內部稽核機制與程序。

人員安全(Personnel Security).:確保由充分授權的、具備安全管理知識的人員負責主管 其他員工之授權程序,並應:

(1).保留完整授權記錄。

(2).確保授予使用者適當的權限。

(3).建立員工離職後之移除授權程序。

(4).建立並維護員工安全策略及程序。

(5).確保系統使用者接受與安全常識有關之訓練。

安全結構管理(Security Configuration Management).:包括

(1).完整的文件說明與記錄。

(2).安裝軟硬體設備時應測試系統安全功能。

(3).安全庫存。

(4).測試安全機制。

(5).偵測電腦病毒。

安全事件處理程序(Security Incident Procedures).:事先規劃發生安全侵害時的報告及反 應程序,並記載於正式文件。

安全管理程序(Security Management Process).:建立、管理並監督與預防機制及發生安 全侵害時之封鎖、修正與損壞分析有關之政策。

結束程序(Termination Procedures).:員工離職時的正式文件指引,包括 (1).更換門鎖及門禁密碼。

(2).移除該員工之系統使用權限。

(3).移除該員工之使用者帳號。

訓練(Training).:

(1).必須對包括管理階層人員在內的所有員工進行安全訓練。

(2).定期宣導安全管理。

(3).訓練使用者,加強其防毒與個人密碼管理知識。

(4).訓練使用者保護其帳號與密碼,避免遭人偷窺竊用。

實體防護(Physical safeguards)

※硬體防護之目的在維護資料之一致性、機密性與可用性。硬體防護計有指定安全責 任、媒體控管、實體使用控制及工作站管理政策四項:

指定安全責任(Assigned Security Responsibility).:建立管理階層之資料保護、管理與監 督職責。

媒體控管(Media Controls).:關於軟硬體的安裝/移除之使用控制、責任、資料備份、資 料儲存及處置等操作程序之政策與程序,並記載於正式文件。

實體使用控制(Physical Access Controls).:關於實體設施(例如電腦機房、儀器等).使用 控制之政策與程序,並記載於正式文件。包括

(1).災難復原。

(2).緊急處理模式。

(3).設備控制。

(4).設施安全計畫。

(5).授權確認機制。

(6).設備維修記錄。

(7).個人使用程序需知。

(8).來客登記與陪同。

(9).測試與修正。

工作站管理政策(Policy/Guideline on Workstation Use).:依功能性質安裝適當的工作 站,防止他人利用該工作站進行未授權之使用其他功能。

技術安全服務(Technical security services)

※技術安全服務之目的亦在維護資料之一致性、機密性與可用性,並包括保護、控制 及監督使用資訊的程序。技術安全服務計有使用權限控制、稽核控制、授權控制、資 料確認及實體確認五項:

使用權限控制(Access Control).:使用權限可依個別使用者而分或依職務區分(例如醫師 使用權限、護士使用權限… 等).,必要時可對帳號資料進行加密(Encryption).。

稽核控制(Audit Controls).:可供記錄及解釋系統活動(包括資料查詢、登錄、更改與刪 除等).之機制。

授權控制(Authorization Controls).:包括實體確認、自動登出帳號及使用者唯一識別碼。

資料確認(Data Authentication).:為避免資料遭受未授權之更動或刪除,可建立資料確 認機制。

實體確認(Entity Authentication).:為避免冒名頂替情況發生,有建立實體確認機制之 必要,以防授予不恰當的使用權限。

技術安全機制(Technical security mechanisms)

※技術安全機制目的在建立防範透過網路未授權使用資料之程序,主要有網路控管 (Communications/Network controls)一項:其內容包括

一致性控制。

訊息確認。

使用權控制或加密。

2.4.2 行政院衛生署醫療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HCA Certification Practice Statement)

本段僅就與資料交換與憑證部份摘要說明 簽發憑證之種類、保證等級、與適用範圍

憑證種類

『行政院衛生署醫療憑證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醫療憑證管理中心」)採用獨立單一 階層之認證架構,負責簽發憑證管理中心之自簽憑證,以及醫療領域專業醫事人員、

醫事機構及其所屬的伺服器應用軟體之終端用戶憑證。

保證等級

依據「政府機關公開金鑰基礎建設憑證政策」保證等級規範,提供第三保證等級之認 證服務。此等級可應用於具風險之醫療專屬通訊網路或網際網路上、傳送敏感之醫療 隱私資料,達到『身份鑑別』、『隱私保護』、『交易完整性與不可否認性』之保證。

簽發憑證之適用範圍

「醫療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憑證適用於醫療資訊電子化相關應用服務所需的身份認 證及資料加解密,業務範圍包括醫事人員之電子證照;醫事人員、醫事機構或應用系 統之身份鑑別、隱私資料之完整性保護與醫療資訊交換時之金鑰交換或資料加解密。

3. 法律責任重要規定事項

「醫療憑證管理中心」之憑證機構乃依『電子簽章法』與『醫療資訊電子化』相關行 政命令規定所設立,適用項目皆為將目前紙本作業流程改為電子化作業流程,故相關 應用之法律依據,將以原本作業流程之相關法令規定為準;相關之爭議訴訟與賠償規 定亦同。

2.4.3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本段僅就資訊安全架構部份摘要說明

目 的

一、行政院為推動各機關強化資訊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及可信賴之電子化政府,確保 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安全,保障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三、各機關應依有關法令,考量施政目標,進行資訊安全風險評估,確定各項資訊作 業安全需求水準,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各機關資訊蒐集、處理、傳 送、儲存及流通之安全。

四、本要點所稱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應綜合考量各項資訊資產之重要性及價 值,以及因人為疏失、蓄意或自然災害等風險,致機關資訊資產遭不當使用、洩漏、

竄改、破壞等情事,影響及危害機關業務之程度,採行與資訊資產價值相稱及具成本 效益之管理、作業及技術等安全措施。

五、各機關應就下列事項,訂定資訊安全計畫實施,並定期評估實施成效:

(一)資訊安全政策訂定。

(二)資訊安全權責分工。

(三)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四)電腦系統安全管理。

(五)網路安全管理。

(六)系統存取控制管理。

(七)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

(八)資訊資產安全管理。

(九)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

(十)業務永續運作計畫管理。

(十一)其他資訊安全管理事項。

六、本要點所稱資訊安全政策,指機關為達成資訊安全目標訂定之資訊安全管理作業 規定、措施、標準、規範及行為準則等。

二十七、各機關應訂定電子郵件使用規定,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 他電子方式傳送。

二十七、各機關應訂定電子郵件使用規定,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 他電子方式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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