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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中對於鋼骨結構梁柱接頭的規定

第二章 相關法規中對於鋼骨結構梁柱接頭的規定

第一節 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篇

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篇第一章第五節耐震設計規定:「建築構造物在中 度地震時應保持在彈性限度內。但在大地震時得容許產生塑性變形,其韌 性需求不得超過容許韌性容量。」就梁桿件而言,從北嶺地震發現鋼骨結 構傳統梁柱接頭發生脆性破壞,顯示過去認為傳統梁柱接頭有良好韌性容 量,需要修正。

第二節 鋼結構容許應力設計法規範及鋼結構極限設計法規範

鋼結構設計規範對於接合細則規定:

a.梁柱接頭所需塑性轉角(θP)應以下述三規定之一決定之:

1)0.03 弧度。

2)非線性動力分析所得之最大塑性轉角加上 0.005 弧度。

3)θP=1.1(R-1.0) θE

其中 R = 結構系統韌性容量

θE = 在設計地震力 E 作用下之最大層間變位角

b.梁柱接頭所能提供的塑性轉角應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之:

1)反復載重試驗

2)過去所進行過的破壞試驗

3)梁翼版不超過 45mm,可以分析或計算經公正之第三者審查。

塑性轉角係顯示梁柱接頭韌性容量的主要指標,本研究將以靜力分 析探討設計計算梁柱接頭塑性轉角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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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建築物耐震之性能目標

結構分析係基於結構基本原則包括:平衡、穩定、形狀相容及材料 特性。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規定建築構造須依業經公認通用之設計 方法,予以合理分析,並依所規定之需要強度設計之。而建築物構造各構 材之強度,須能承受靜載重與活載重,並使各部構材之有效強度,不低於 建築構造編所規定之設計需要強度。除垂直載重外,須設計能以承受風力 或地震力或其他橫力。此種規定實為功能性之聲明,唯就性能法規的完整 架構而言,尚缺性能規定。現代結構規範對於結構性能規定在最不利的載 重組合包括可能導致漸進倒塌之載重組合,結構保持安全與使用在可接受 層級,結構耐震性能設計之性能層級如圖一。

建築性能層級

地表加速度層級

操作性 立即使用 生命安全 接近破壞

經常發 生地震 50%-50yr 設計地

最大地 2%-50yr

圖一、 結構耐震性能設計之性能層級

在建築物耐震性能設計法之性能目標與相關項目研究中,訂定完全 束制接頭鋼造抗彎構架之構材模擬參數與性能水準要求如表一:

5

6

7

架中特定位置經由彈性變形及塑鉸的發展結合,得到需要的層間變位角。

此點與過去的設計方法大相逕庭,過去假設塑鉸就發生在接合面上,修正 的方法如圖二,經由彈性變位及在預設位置發展的塑鉸提供需要的層間變 位角。

各種接頭型式的塑鉸位置已記載於預先審查(Prequalified)資料中,當 塑鉸位置求得,必須決定塑鉸將發展的最大彎矩以決定其應力,而完成設 計。

構架未 變形前

構架變形 後形狀

塑性鉸 偏移角Θ

L′

h

圖二、 構架塑鉸離開接合面之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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