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台灣民族藥物學知識保護的問題
4.2 知識維持與創新機制的保護方面
就傳統知識維持與創新而言,最大的難題在於傳統慣習的亟遽消失。
傳統知識的起源,是原住民或傳統社區居民基於日常生活上與環境的互動所 產生的觀念;傳統知識既然是人類生活與環境的互動所產生,因此在環境的 變遷之下,傳統知識並非靜止的,而是動態的,因此傳統知識的創新才有可 能,而其創新與被接受的過程相當緩慢。以藥學知識來說,若因無可避免的 因素導致遷村,居民勢必在漫長的生活當中,重新憑經驗模式研發出可以治 療各種疾病的植物及其用法。然而在近二十年來,由於與主流社會接觸相當 頻繁,因此雖然居深山缺乏近代醫療設施,仍然有限度的採用近代醫療,因 此可能讓創新的速度減慢許多。這樣的現況,在主流社會的個人人權等觀念 已經深入原住民腦海中之際,實際上很難加以回復原有的架構。
5. 結語
生物多樣性公約第 1 條(目標)開宗明義地提出:「本公約的目標是 按照本公約有關條款從事保護生物多樣性、持久使用其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 理分享由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實現手段包括遺傳資源的適當取得及 有關技術的適當轉讓,但需顧及對這些資源和技術的一切權利,以及提供適 當資金」。此條文充分顯現出南北國家兩造的衝折痕跡。就資源貧乏而技術 先進的西方國而言,需要能取得遺傳資源,但是就資源豐富而技術略遜的南
方國而言,這樣的取得必須是適當的,而且要能夠平合理分享資源的惠益;
然而南方國資源的權利以及西方技術的權利也都要能兼顧。
然而在國與國之間的公約簽訂之際,原住民社區實際上已經被動地賦 予需要提供生活領域中的遺傳資源與傳統知識的責任,雖然可以受到告知同 意與惠益分享的保障。因此在公約下傳統知識保護的倡議,已是站在主流社 會「永續使用」的觀點而進行;然而對於原住民而言,永續生存才是最重要 的議題,而非這些傳統藥學知識的被開發利用;也就是說,這些開發利用所 回饋的惠益,以及這些與主流社會交流的結果,若無法維持原住民的生計,
甚至於有害時,原住民族應該有權利加以拒絕,至少原住民族有權利依照自 己的意志決定接受與否,或者接受的程度。在這種妥協式的條約下,如何讓 原住民自主權再度恢復,實際上才是原住民傳統知識永續保護的基本要義。
有鑒於智慧財產權法制對於傳統知識僅能做極片段性的保護,而未能 全面性地予以保護,因此在現行智慧財產權保護外,另以專利立法方式對傳 統知識加以保護乃有其必要性。我國若以專門立法方式保護傳統知識,可以 考慮之保護方向為:透過登記或註冊制度建立傳統知識之資料庫以供管理及 利用。但資料庫之資訊卻未必須全部公開,就之前未曾公開之傳統知識仍得 以保密方式予以登記。且資料庫之資訊可因其是否公開而賦予不同的保護。
就未公開的傳統知識,傳統知識持有人享有受事先告知同意及惠益分享的權 利,亦即欲使用傳統知識者必須事先取得傳統知識持有人之同意始得使用,
未經同意者不得使用;同時就其使用傳統知識所得之惠益應與持有人分享 之。就已公開的傳統知識,則傳統知識持有人僅得就該知識公開一定期限內 主張事先告知同意及惠益分享,若該知識已經被外界公開超過一定期限者,
則任何人均得使用,持有人不再享有拒絕他人使用之權利。然而以上就專門 立法所為之保護並非完全排除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換言之,傳統知識持有人 就符合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傳統知識仍得取得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但第三人未 經同意,則不得直接以該傳統知識獲取任何智慧財產權利。
以上係就專門立法時提出之可能的立法方向。但必須承認的一點是,
在未來的兩年內,國際間即將建立一套適用於傳統知識與智慧財產權的國際 特別法保護制度66。然而,展望我國新憲原住民族專章草案,適時將傳統知 識權納入保護,將是符合公平正義與國際潮流之不二法門。
66 Commiss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2002 Integra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Development Policy. The Final Report, Chapter 4: Traditional Knowledge.
Commiss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t <http://www.iprcommission.org/graphic/
documents/final_report.htm> (last visited: July 26,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