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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析與討論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86-96)

5-1

水質保護方面

5-1-1

水質保護問題

就水質保護而言,美國最主要的法令依據是「聯邦水污染防治 法」、「清潔水法」與「安全飲用水法」。各州政府再依某地域性上的 需要各自訂定法令來保護其水資源。依現有立法精神而言,雖訂定有 與我國類似的「放流水標準」但其主要的著眼點仍是所謂的「零污染」

的最終目的。

另美國因為土地範圍廣大,一般而言較常採用的水質保護的手段 主要是依靠排放許可申請以及非點源控制的經營規劃。目前對非點源 污染,除以法律要求之外,並指定運用「最佳管理方法」作為非點源 污染的控制手段。由於美國對於水質保護常以整個集水區做為考量,

而集水區域的管理又因有地域性的使用限制,乃由州政府以聯邦法令 自行訂定管理策略,故更能適切利用土地資源,並能以實際水質的需 要,訂出適當的水質保護政策。

就日本訂定水污染防治法規的次序來看,其對事業廢水之管制,

採分階段重點管制事業類別。以高污染性及有害性者為先行管制對 象,並對擬保護之事業,則延長其較寬之暫定放流水標準並視情況需 要給予延長之,一般而言日本之水質保護情形與台灣差異不大。

5-1-2 水質保護對策

水源污染可分為人為汙染及自然環境改變所造成之污染兩 種。惟為利污染防治,其中點源污染之家庭及社區污水應持續建 設汙水處理設施處理,禽畜污染以收購補償方式處理,以完全遷

出水源區外,垃圾等廢棄物則加強清運處理;至於非點源污染之 農藥、肥料及自然污染源等則應儘速時實施 BMP,以有效解決。

垃圾問題一直為讓政府主管機關困擾之事項,而水源區因屬 郊外,且風景秀麗,吸引眾多遊客,以致垃圾數量龐大且分散,

而難予處理;垃圾處理依規定本應由地方政府辦理,奈因地方政 府財源、人力均不足情況下,垃圾問題卻有貽害水源水質之虞。

因此,水源區在鄉街區域部分由地方政府負責收運,其餘由管理 機關委由民間清潔公司代為收運,其實施效果甚佳,惟地方政府 以位於水源區內受限致財源困難而要求經費補助,常造成管理機 關之困擾。

集水區之禽畜污染以收購補償方式處理後,家庭污水成為水 源主要汙染源,故將家庭污水以污水下水道系統收集處理達放流 水標準後排放,對解決污染改善水源水質,其成效極佳。惟因目 前集水區接管率尚偏低及零散住戶仍未處理納管,故為保提昇保 護水源水質之效,集水區應速興辦完成全部住戶接管。

另依下水道法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操作維護費用應由使 用之住戶負擔,惟考量保護水源水質目的及水源區住戶受限之困 境,該項經費應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

由於台灣目前之「水污染防治法」,雖對各事業廢水有水質 標準的限制,唯對非點源污染的去除並未有太多要求,亦無明確 的管制手段,加以水質保護政策未以整個集水區做為考量,訂定 適切之土地利用法令,此為台灣未來水質保護政策可以改進之方 向。

5-2 管理機關方面

5-2-1 管理機關問題

綜觀美國之水源保護管理機關,主要以州政府為主體,且水源保 護係以整體集水區為規劃,故問題較少。

日本雖無水源保護區之劃段,惟其「水源保全政策」中,明定水 區之水源保護責任為地方政府、自來水事業單位及住民共同之責任義 務,且亦要求水源保護廣域合作(即:要求水源臨接之市町村互相合 作以保護廣域水源。),故運作有據而問題亦相對減少。

5-2-2 管理機關對策

明德水庫集水區之劃設,雖使水源保護工作有專責機關負責,且 使管制更具嚴制性,惟在歷經三十餘年之經營管理,仍發生許多困 難,集水區業務複雜萬端,組織型態係由苗栗農田水利會管理,本身 係公法人,由經濟部水利署負責督導,橫跨中央農委會、內政部、環 保署等權責,其牽涉相關機關業務,難以全顧。

明德水庫依核定職掌業務,涵蓋面積 61.08 平方公里,人力需求 為 11 人,目前人力只有 5 人,人力明顯不足,且具有土木、水利職 能者有偏低現象。另水庫集水區所執行之違規查處係極為專業之工 作,惟因巡查警察係屬苗栗農田水利會所屬之駐衛警,缺乏專業素 養,更因欠缺法律制裁權,致影響業務執行之時效。水庫集水區經費 來源只有中央,經費取得不易,再加上中央民意代表之考量,以致經 費常感不足,影響業務推動。

台灣雖劃設有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惟因管理機關係為行政區之 主管機關,且水源管理又未以流域考量,故常造成執行標準不一,故 1994 年「全國水利會議」乃將水資源政策定位、水質保護法令之一 制性、水源管理機關以流域考量整合、水源管理制度等問題之檢討改

進,列為水資源保護後續推動事項。

由於台灣各區河川流域、水文、生態、地質環境頗多差異,加以 都市發展之程度及性質亦不同;另鑒於河川上、中、下游有一貫之因 果互動關係;而美日等先進國家之水資源保護管理亦以整體流域為考 量;台灣確有必要以河川流域為整體考量,成立流域管理體系,以避 免不同縣、市地方機關不同之開發立場及水源保育工作執行標準不一 之現象,同時亦可改善目前各水源保育機關難以橫向協調之現象。

設立專業機構並賦予「事」與「權」,則可解決多頭馬車互相推諉之 情事,並避免因無權而影響事之執行成效。

5-3 土地使用管制方面 5-3-1 土地使用管制問題

土地使用是創造經濟利益的主要來源,亦是人類生存所必須的手 段,以往對土地開發使用主要是受到地形和水源的限制,並無所謂分 區分級的需要。隨著都市化的發展,人口的聚集,水污染的情況日益 嚴重及人類對生態保育的警覺,對土地利用的分區使用便更為重要。

台灣因土地資源有限,人口壓力又大,對土地的需求自然亦更迫 切,在土地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如何以有效的規劃,並使土地能發揮 其更大利用價值更是迫切需要。

綜觀美國對於水源區土地使用管制,主要係在聯邦政府主要法案 下,授權州政府及地方政府進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將土地劃分為容 許或不容許的使用分區,並賦予各分區特定之法規以控制土地之利用 及防止不適當之土地開發案件;而對於土地使用管制辦法之原則,大 部分係依不同地區訂定嚴格土地使用辦法,另隨著距離之增加,管制 也隨之放鬆。

同時未避免民眾反對及不公平,其各項水源保護具體方案均根據 水體特性、公眾需求、科學(數學模式)、生態及法規指導原則,邀集 公眾參與,以建立因地制宜的目標及管制方式,其中較具特色之措施 包括:容積獎勵(Incentive Zoning)、重或疊式分區(Overlap Zoning)(於現有分區上,另外給予水資源環境保護目的之特別管制分 區,管理時則依較嚴格之規定管制)及績效管制等是值得參考之處。

日本在水源土地使用管制主要以「水道法」案中「水源保護地域」

制度開始,並規定「自來水事業於必要時,得向相關之行政機關首長 提出防治水質污染意見以及適當措施」,此部份與台灣類似,惟台灣 自來水事業單位得依自來水法第十一條規定,視其實際需要申請主管 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布劃定「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以禁止重 大土地開發行為及一切貽害水源、水質之行為,日本則無。

另日本鑒於中央水源保護法令之不足,故由各地地方政府制定具 當地特色之水源保全對策,並明定水源保護責任為政府、自來水事業 單位及住民共同之責任義務,此為台灣所欠缺。

5-3-2 土地使用管制對策

集水區幅員遼闊,面積廣達 61.08 平方公里,而住宅區、商業區、

農業區之面積僅分別佔計畫面積之 0.41%、0.002%及 0.14%,由於上 述分區比例並未充分考量居民人口成長、農耕使用、居民生計及經濟 成長等需求,致居民爭端不斷。

水庫保護區範圍大小之決定,應基於法令並衡量政府與社會環 境、土地資源效用、水庫保護需求等因素予以綜合評估劃定之。本分 區因範圍不大,私有土地加予徵收,地上物給予查估補償,問題當迎 刃而解。

為動物、植物與環境三者生態體系之保護,應以自然環境之維持,

區內土地不做任何形式之利用,因生態保護區大多位處深山且地權屬 國有地,故較不具爭議性。

水質水量保護區係依自來水劃設,禁止一切貽害水源水質水量行 為,特定區除自來水法規定外,尚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擬定計畫限制開 發行為進行土地使用管制,因此幾乎禁止任何使用之保安保護區劃 設,常引起居民之反彈,故其劃定範圍甚具爭議。

目前台灣對於美國之作法,有關容積獎勵(Incentive Zoning) 僅於建築法中有類似規定,至於水源區土地開發則尚無;另績效管制 亦有環保署研擬推動中,惟尚未實際執行;而有關重或疊式分區則與 水源特定區相似。

故未來台灣集水區之土地使用管理,可用水源特定區模式,搭配 容積獎勵、績效管制及明定水資源保護責任為改進方向。

5-4 清淤方面 5-4-1 清淤問題

水庫清淤影響因素計有天候性、清淤工法與特殊情形、工程 費用、相關法令規範、棄土場及其他用地,皆對水庫清淤作業影 響甚大。明德水庫陸面開挖需在少雨低水位之季節實施,由明德 水庫水位與降雨變化,發現每年 10 月至 1 月為實施路陸面機械開 挖之季節,另其在永春宮上下游各有一處較水庫稍高之保護帶用 地,可作為淤積棄土臨時推置使用,清淤作業地點、方式、時機 及清淤量等課題,詳細事項均需妥為規劃擬定,減少泥沙在水庫 中落淤及清除水庫中已淤積之泥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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